[ 陳貴信 ]——(2004-12-2) / 已閱6127次
本案超市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周女士某晚來到某超市逛商場,并將其在外面市場購買的真皮包(價值300元)寄存服務臺保管。當周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務臺領回包時,服務員發現皮包不見了。為此,周女士向超市索賠,而超市認為自己對周女士的包盡到了保管義務,并無重大過失行為,不應承擔賠償的責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周女士所帶包交超市保管系無償保管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超市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意見認為,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超市的保管行為系無償保管行為,但保管行為會給超市帶來潛在商業利益,故不能將超市保管行為按一般的無償保管行為來對待,應按照有償保管行為來對待。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消費者是按照習慣將所帶的物品交超市保管。雖是無償保管行為,但這也是超市提供的服務之一,會給超市帶來潛在的商業利益。而作為經營者超市提供的服務應是安全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應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超市應承擔周女士的損失。
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王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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