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廣民 ]——(2004-12-2) / 已閱15089次
從這些條款中我們根本無法找到中國同意俄國在“鐵路區域”享有行政權的絲毫依據。但俄國抓住“東省鐵路合同”第六條中的“凡該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納地稅,由該公司一手經理”一句,又借條約法文譯本將“經理”一詞譯作“Administration”,并在“Administration”之前加有“absolu”和“exclusif”的修飾語,硬說自己在“鐵路區域”享有絕對的和排他的“行政權”。確實法文“Administration”既有“管理”的意思,也有“行政權”的意思。修飾語“absolu”可翻譯為絕對的,“exclusif”可翻譯為排他的。但兩個修飾語在中文文本中根本不存在,若單就法文 “Administration”一詞的含義,無法找到使雙方均能接受的解釋。根據解釋條約的一般原則,當個別字句出現分歧時,就應依據條約的主旨和全部條約的連帶意義來處理有分歧的詞句。如果按照俄國的解釋,中國允諾該公司在“鐵路區域”行使絕對的和排他的“行政權”,那么該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凡該鐵路及鐵路所用之人,皆由中國政府設法保護”和第八條規定的“凡俄國水陸各軍及軍械過境由俄國轉運經此鐵路者,應責成該公司逕行運送出境。除轉運時或必須沿途暫停外,不得借故中途逗留”豈不是俄國自己作繭自縛?而如果將“Administration”解釋為“管理”,那么,一切就順理成章了。至此我們就清楚了俄國人在“鐵路區域”行使“行政權”根本沒有“合法”依據,日本要緣俄國成例,在“鐵路區域” 行使“行政權”同樣屬于攫奪。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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