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忱學 ]——(2004-12-6) / 已閱22726次
對上海市電力公司查處竊電行為的若干問題法律探討
吳忱學
【摘要】通過分析目前上海市電力公司在開展反竊電工作中的情況,對竊電處以違約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并對竊電行為處以行政處罰的可行性進行了探討;在查處竊電中尋求證據談了自己的想法。將反竊電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是一條必由之路。
【關鍵詞】反竊電 違約金 行政處罰 證據
一、前言
盜竊電能一直是困擾電力正常供應和電力企業健康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竊電行為不僅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電秩序,更造成了電力設施的損壞,形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隱患,直接威脅著電網的安全。竊電之風的難以剎住,主要是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觀念淡薄,錯誤地認為“竊電不算偷,竊電不犯法”;受經濟利益驅動和誘惑,一些個體戶、私營企業、承包或租賃經營的企業等,把竊電作為一種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竊電,形成了由過去個人竊電發展到現在單位竊電的現象。同時由于電能具有發、供、用同時完成和無影無蹤的特點,竊電手段大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證據極易銷毀或轉移,尤其是對使用高技術竊電的取證難度較大,查處竊電案件不可能像查處其他盜竊案件那樣“人贓俱獲”,這給電力企業查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難度。
各地的供電公司對竊電行為都采取了嚴懲的態度,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自江西省人大1999年頒布《江西省反竊電辦法》,截至2003年,先后有6個省、市就反竊電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規。上海電力公司對反竊電工作歷來重視,就松江供電分公司而言,2003年全年共檢查戶數為47985戶,查獲竊電戶212戶,補收電量70.1萬千瓦時,補收電費38.18萬元及違約金98.82萬元。然而,在反竊電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需完善和改進。以下是筆者對此的一些粗淺的認識。
二、對目前處理竊電行為“違約使用電費”的法律探討
目前上海市電力公司對竊電行為的處理依據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外,主要操作辦法是《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第八章第八十一條規定:
“本公司對查獲的竊電者,除立即制止其竊電行為外,并可當場中止供電。
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本公司可報請上海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本公司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細則,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對竊電者補交電費同時收取了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實際上三倍違約使用電費有了懲罰的性質,而這種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值得商榷。
“違約使用電費”是“違約金”的一種形式。根據法理我們知道: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但目前現行的供用電合同中,對竊電的違約責任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基本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因為根據《合同法》,如違約金數額過高時,違約方可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降低。但現行的三倍違約金使用電費,則明顯的帶有懲罰性質,這與《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有沖突。
竊電是一種違法行為。這在《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第八章第八十條規定:“ 盜竊電能是違法行為”有明確的闡述。對于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僅處以“違約使用電費”的恢復權利性措施的民事制裁是不足以有威懾力,況且這種恢復權利性可行性尚值得商榷。我認為:竊電行為在主觀上有明顯的故意,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電秩序,其違法情節必須使違法者承擔受懲罰的責任,即需要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義務。對于竊電這種違法行為,處以懲罰性措施的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是恰如其分的法律制裁。
三、對竊電行為處以行政處罰的法律探討
我們知道,所謂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懲罰權的活動;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行政處罰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社會危害程序較犯罪低。根據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我們發現若供電公司作為企業對竊電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則存在行政處罰主體不合法的現象。
我國《電力法》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該條款明確了供電公司是一企業組織,不具有國家行政職能。目前,上海的電力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電力處。即該處具有對上海的竊電行為有行政處罰權,但由該處進行對上海地區竊電行為的處罰,幾乎沒有可操作性。
行政處罰原則上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因為行政處罰在性質上是一項重要的國家行政權和國家制裁權。但是考慮到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和行政組織編制管理的現狀,《行政處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政府組織,經過行政機關的委托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目前,上海電力公司各供電分公司都具備行政機關委托的條件,每個供電分公司都成立了反竊電的班組;相關工作人員具有《用電檢查證》;在用電檢查工程中,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在技術鑒定方面,上海市電力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條件,如在表計的鑒定,線路電能損耗鑒定方面都有一流的儀器儀表進行技術鑒定。因此,我認為,供電分公司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法》被委托組織的條件,只要電力管理部門給予行政委托,供電公司就具備了行政處罰權,這也是目前比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那么對打擊竊電行為,保護國家資產,維護電網正常運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會有效地遏制竊電行為。
四、對查處竊電行為中證據的法律探討
在查處竊電工作中,進行用電檢查就是尋求竊電證據的一個重要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如供電部門用非法的手段進行取證,那么在竊電的處理過程中勢必陷入一種不利的境地。我認為:對竊電行為進行取證,是一種自主性或隨意性很強的行為,往往表現為權利與權利的沖突,很容易出現違法亂紀和侵犯人權的情況。因此,在反竊電工作中依法取證是遵守法制的一種表現。在實際的用電檢查中供電企業應依法配備用電檢查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應當熟悉與供用電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供用電管理制度,并經相應的資格考試合格后,持《用電檢查證》上崗工作。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用電檢查前應當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方能赴用戶執行查電任務。用電檢查人員進入用戶的用電現場依法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對用電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只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用電檢查,是確保查處竊電行為合法的重要前提。
在查處竊電行為中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調查研究和分析問題,從而得出正確的認識和結論。用電檢查人員在進行用電檢查中,不能憑想當然,不能主觀臆斷。即使是經營特別豐富的用電檢查人員,也必須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根據現場的情況,從現場的細節中尋求竊電的證據。只有從客觀實際出發,才能在許多復雜的竊電行為中尋的證據。我認為在查處竊電行為中,必須要克服先入為主和偏聽偏信的心理。特別對于舉報的案件,一定要克服這種心里傾向和偏見,客觀全面的收集竊電證據,不能只收集或使用符合自己主觀需要的證據,更不能為了所謂的“工作需要”而弄需作假,甚至是制造或使用虛假證據。
目前,我國法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陳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材料等七種。我認為在反竊電工作中特別要注重物證;鑒定結論;視聽材料四種證據。物證是以其內在屬性、外部形態、空間方位等存在的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物體和痕跡。現在大多的竊電行為,大多都有物證可尋,如“U”字竊電,跨越表計竊電等,都有明顯的物體和痕跡。鑒定結論是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和機構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司法機關提供的結論性的意見。對于私自開啟表計封印的竊電行為,表計強制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是認定竊電行為的重要證據。視聽材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其他電磁方式記錄儲存的音像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對于該類證據就要求用電檢查人員,在查處竊電過程中,注重對視聽材料的收集,如對現場錄像、拍照的工作的開展。
五、結束語
上述種種,不僅要求我們的用電檢查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唯如此才能避免在對反竊電的處罰中處于被動。在反竊電工作的開展中,我們認識到該項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其中,將反竊電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是其重中之重。我黨在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針。我們在查處竊電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開展反竊電工作中貫徹法制化,是一種將依法治國的思想理念轉變成社會實踐的活動。我相信,只有依法打擊竊電的行為,才能真正打擊竊電的歪風邪氣,保護供電企業正常運營,最終在法律的框架下構建嶄新的供用電秩序。
參考文獻:
《合同法新論·總則》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證據法學》 法律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