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貴信 ]——(2004-12-10) / 已閱12899次
淺談合法夫妻婚內丈夫對妻子能否成立強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哪丈夫對妻子能否成立強奸罪呢?我國立法及最高司法解釋對此也未明確規定。
通說認為,丈夫對妻子不能成立強奸罪。理由之一,女人與男人結婚之后,理所當然就同意與丈夫發生性關系,不存在強奸一說;理由之二,根據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由于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丈夫對妻子可以成立強奸罪,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不成立強奸罪。即使丈夫對妻子使用暴力手段強行性交的,也只能就其暴力行為追究其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講,強奸罪的主體不包括被害人的丈夫。
筆者認為,通說太過于偏面,應當視其具體情形而定其性質為好。否則,是對婚內妻子性權利的剝奪無法全面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筆者認贊成,在一般情況,丈夫對妻子不成立強奸罪,但是如果在以下情形期間中,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應當成立強奸罪。這也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立法精神。
一、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夫妻名存實亡,并正在分居期間;
二、夫妻離婚訴訟期間(包括一審、二審);
三、離婚訴訟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且判決未生效期間;
綜上所述,丈夫對妻子能否成立強奸罪?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便在審判實踐中更好適用刑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劉銀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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