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貴信 ]——(2004-12-10) / 已閱5903次
本案如何定性
[案情] 曾某、劉某毗鄰而居,關系很好。2003年年底劉某得病需錢冶療,曾某便主動給劉某送去3千元錢,并對劉某說:“你先用著,以后再說”。劉某收了錢,并表示謝意。3個月以后,曾某、劉某因相鄰糾紛鬧翻,曾某要求劉某返還3千元錢,劉某拒絕。4月初,曾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某返還3千元錢。
[分歧] 對本案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曾某要求劉某返還3千元錢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劉某沒有向曾某借錢的意思表示,而是曾某主動給劉某3千元錢的,曾、劉之間是一種贈與關系,不存在借貸關系。故不應支持曾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認為,應支持曾某的訴訟請求。因曾某未明確表明該款是贈送給劉某的,因此不能推定曾、劉之間形成贈與關系。既然曾與劉之間不存在贈與關系,根據中國人的語言具有含蓄性特點,則可認定曾、劉之間形成借貸關系,因此應支持曾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是: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曾某給劉某送去3千元錢,并對劉某說:“你先用著,以后再說”,應作何解釋的問題,是作一種贈與解釋,還是作一種借貸解釋。贈與屬無償行為,要求贈與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視為贈與。借貸關系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因借款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本案曾某并未明確該款贈與劉某,因此曾、劉某不存在贈與關系。既然他們之間不存在贈與關系,根據一個給錢,一個收取錢案情及中國人的語言具有含蓄性特點,則可認定他們之間形成了借貸關系。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王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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