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國 ]——(2004-12-11) / 已閱10290次
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不宜適用無過當防衛
作者 王衛國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無過當防衛權,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它對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更好地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無過當防衛權的適用對象應有限制,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宜適用無過當防衛。
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和責任年齡緊密相關,也可能因精神病而受到影響。我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除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罪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上述無刑事責任人在意識、感知、思維、情感或智能等方面有一定的障礙,導致其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危害后果、刑事違法性的能力,且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方向、方式、程度的能力,刑法從主客觀一致的原則規定其對自己的危害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手段是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它通過反擊不法侵害者,使其產生恐懼心理甚至使其喪失不法侵害能力從而停止危害行為;而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防衛人防衛行為的目的、防衛能力,包括體力和心理素質方面等都無法正確辨認,也無法在該辨認的基礎上控制自己的侵害行為,這就無法使防衛人從心理上制止侵害行為,從而達到防衛的目的,而很有可能造成兩敗俱傷的后果。 而無限度的防衛行為屬于防衛人的意識、意志行為,主要是積極主動打擊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為繼續進行的行為,即具有主動攻擊性及破壞性的特點。正當防衛的“正當性”突出表現在它懲惡揚善、打擊邪惡勢力、保護合法利益、維護正義;而以有意識的卻無限度的主動攻擊、破壞性行為對待意識、意志能力欠缺的侵害行為 ,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
正當防衛作為公民的權利,并非作為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一般應盡量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或求助司法機關,只有在緊迫的情況下實施正當防衛,并且防衛的方式方法應受到限制,其不應具有主動攻擊性及破壞性;其行為應以制服侵害行為為主要目的,且要結合侵害行為的方式、方法及采用的侵害工具等方面分析從而采取最佳的制止侵害行為的方法,即使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正在進行行兇、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當防衛也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失為限,排除無過當防衛制度的適用,這樣既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又符合正當防衛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