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軍 ]——(2004-12-12) / 已閱8412次
乘貨主不備開走貨車的行為應定何罪
李崇軍
案情:
2002年7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人廖德江在新建縣出租車市場雇用司機文某的“東風”牌汽車一輛,為南昌市一個體戶夏慶波裝運50臺“海爾”牌立式空調機至贛州市。7月6日早上7時,貨車行駛至新干縣城郊的“時新飯店”門口時,廖德江借口要吃飯,將隨車押運的貨主夏慶波騙下車,自己也隨之下車,把夏引到距離停車點約70米處“時新飯店”的廚房內,要夏先點幾個菜。然后,廖謊稱去叫司機文某一起過來吃飯,離開夏回到車上,又對司機文某說,貨主要在飯店休息,要司機和他一起先將車開走卸貨。司機文某信以為真,將車開動,恰巧被貨主夏慶波發現,夏當即疾呼停車,廖聽見呼喊未吱聲,車仍未停。廖德江讓司機開至他在吉安市的一個開家電城的親戚處,將車上50臺空調機全部卸下,賣給其親戚,計得贓款10萬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廖德江的行為應定何罪,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廖德江在運輸貨物的途中,將隨車押運的貨主騙離汽車,使貨主對貨物暫時失去控制,乘機將車開走。當貨主發現汽車開走時,廖德江已經將貨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隨后將貨物全部據為己有。廖德江非法占有財物的手段是秘密竊取,符合盜竊的特征,應定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廖德江為了占有貨物,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他在運輸途中,將貨主騙離汽車;接著又對司機謊稱貨主要在飯店休息,要司機把車開走卸貨。正因為這些欺騙行為,廖德江才能將貨物據為己有。因此,廖德江的行為應定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廖德江的行為構成了搶奪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即廖德江的行為實際構成搶奪罪。理由如下:
廖德江雖然將貨主夏慶波騙離汽車,但離開汽車并不遠,裝有貨物的汽車仍然在貨主的視線之內。廖德江要司機把汽車開走時,貨主夏慶波當即發現,并疾呼停車,這表明廖將汽車開走的行為不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廖明知開車時會被貨主及時發現,卻乘貨主不備,公然將車開走,被貨主發現和呼喊仍不停車,將貨物占為己有。貨主夏慶波也親眼看到是廖德江所為。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不是秘密竊取,而是乘人不備公開奪取,符合搶奪罪的特征。廖德江雖有欺騙行為,說了“吃飯”、“休息”、“卸貨”等謊言,但貨主不是因為受騙而“自愿”將貨物交給廖德江,廖也不是以欺騙為主要手段而占有貨物的。因此,廖德江的行為既不符合盜竊罪,也不符合詐騙罪,而應當定為搶奪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