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軍 ]——(2004-12-12) / 已閱12452次
院內私設電網致人死亡應定何罪
李崇軍
案情:
2002年11月,被告人楊貴根發現小偷從窗戶進入自己臥室,偷走現金700元。為防止小偷再次入室行竊,便決定采取防盜措施。2002年月12月5日,楊貴根將房間內一個燈頭上的火線接到臥室窗戶的鐵條欄桿上,該欄桿共有鐵條六根,五豎一橫,通電后即形成電網。安裝電網后,楊外出時即會開通電網,鎖上房門,并且將大院的門也鎖上,自信一般人不能進入院內,接觸不到電網,因而既未設置任何危險標志,也沒有與任何人講述過安裝電網之事。
2003年5月的一天,楊貴根妻子外出時只是將院門掩上,忘記鎖上院門。下午3時許,鄰居楊新茍9歲的兒子楊小寶與其弟楊舒等三人,見楊貴根家的院門未鎖,便推開院門進入院內玩乒乓球。突然,乒乓球從窗戶飛進楊貴根的臥室,楊小寶爬上窗戶,欲撿球,雙手一碰到窗戶上的鐵欄桿就觸電,當即身亡。
后經檢測,楊貴根家窗戶上的六根鐵欄桿均帶有220伏電壓。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楊貴根為防盜竊私設電網,致人死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楊貴根的行為構成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理由是,被告人楊貴根出于防盜目的,在自己臥室窗戶上安裝電網,既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與任何人說起此事,周圍人群對此均不知情。因而其所私設的電網對周圍不特定多人都存在潛在的威脅,其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并且造成鄰居楊某的兒子觸電身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楊貴根的行為構成過失殺人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對本案被告人楊貴根的行為究竟是定過失殺人罪,還是應定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一點就是看他私設電網是危害特定多人還是不危害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如是前者,應定過失殺人罪;如是后者,則應定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的案情表明,被告人楊貴根出于防盜目的,將房內的電燈上的一根火線接在其臥室窗戶的鐵欄桿上,形成電網,然后鎖住院門離去。被告人私設電網是在其家院內住房的窗戶上,其外有磚墻圍住的大院,而不是在公共場所,這種電網一般只會對破門或翻墻入院的人構成威脅,還不足以危害到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被告人具有一般安全用電的常識,他知道電燈上的電壓是220伏,能夠預見到在臥室窗戶鐵欄桿上設置電網有可能造成他人觸電傷亡的后果,但他以為院子有磚墻,院門又上了鎖,輕信一般人不會接觸到所設置的電網,因而沒有設置任何危險標志,也未告訴任何人。正是由于他主觀上有這種過于自信的過失,才導致他人觸電身亡的嚴重后果。綜上,對被告人楊貴根的行為應定過失殺人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