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彬 ]——(2004-12-12) / 已閱17649次
中國加入WTO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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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WTO 職務犯罪偵查 影響 對策
在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文化碰撞日益頻繁、投資貿易自由化、產業知識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趨勢的今天,世界貿易組織——一個負責管理WTO多邊貿易體制順利運行的國際組織,不僅承載著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提高效益這一歷史使命,還直接或間接關系到國際經濟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穩定。中國入世,于國內市場而言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有利于我國的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有利于我國進一步按國際規則辦事,也有利于在我國營造一個良好的國際經貿環境;而另一方面,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起步不久,至今還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體系仍不完善,政府行為不甚規范,必然會影響我國局部經濟秩序,造成入世后經濟案件的發案率上升。如何更有效的制定、完善、執行法律,抑制經濟案件對全局的影響,保障國際環境下我國市場經濟的通暢運行,就成為中國入世后檢察系統的首要議題。
本文僅就WTO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關系、影響及對策三個問題談一點粗淺看法,以作拋磚引玉之用。
一、WTO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聯系
WTO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前者側重于經濟貿易領域,后者側重于刑事偵查領域,看似風馬牛不相及,實則不然。
首先,二者都是為經濟建設服務。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實體法規則的條約,又可稱為“世界貿易法” ,或“世界貿易組織法” ,是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和穩步的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按照持續發展的目的” 調整世界各國經濟貿易的法律集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是對涉及破壞經濟領域內的刑事犯罪進行偵查,進而將影響市場經濟體制健康發展的“毒瘤”鏟除,維護市場經濟體制有序發展。從根本上說,都是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服務。
其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是服務于WTO這個大前提的。由“WTO組織機構圖” 所列的部門可以看出,貨物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是WTO主要調整的三大國際經濟往來關系。其中涉及到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保護知識產權、開放服務業市場、政府采購、外商投資等等一系列國際經濟行為。這就要求我國的相應職能部門要具備專業化、規范化、國際化的運作方式和人員素質。然而就我國目前政府行為還不甚規范、人員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狀況,在國際經濟交往中難免會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行為出現。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及時發現犯罪并嚴厲查處腐敗分子和觸犯刑法的國家工作人員,純潔政府工作人員的隊伍,保障國際經濟交往的有序進行。
最后,WTO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影響是間接的,長遠的。眾所周知,入世對于我國經濟領域的直接影響是深刻的。在對我國目前存在的“軟肋”行業造成巨大沖擊的同時,也為我國的拳頭產品的出口帶來無限商機。但是,多數WTO的規則在我國不能直接適用,必須轉化為中國法律才能有效的規范中國市場。將不成文的國際慣例轉化為成文的國內法還需要一個長期的立法過程,將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產生一定影響。但相比WTO于經濟領域的影響,可謂是“間接影響”了。
二、WTO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幾點影響
(一)對犯罪主體上的影響。
1、主體身份的界定。在貪污賄賂罪的犯罪構成中,首要一點就是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除外)。“入世后隨著投資主體、投資市場和領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中混合成分的日益增多” ,國有企業的改革在更大范圍內推行,國有獨資、國家控股、國家參股、國家投資等多種形式的內資、合資公司紛紛涌現,國企內部人員聘任制、合同制等靈活的用人制度的大力實施,將造成貪污賄賂主體身份的進一步復雜化。勢必增加某些職務犯罪罪名的主體認定難度。入世后政府直接參與經濟管理的職能將逐步縮小和轉移,給瀆職犯罪主體的界定也帶來新的問題。
2、共犯和外籍犯人問題。基于我國刑法對外國人效力問題的規定,職務犯罪中的各種行賄罪、貪污罪共犯均可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是外國法人。入世前,由于政策上或是市場發展的限制,外國人(法人)參與我國市場經濟活動的現象仍屬少數;入世后,關稅降低、某些壟斷性服務業的開放以及給與外國法人國民待遇原則,必然會刺激大量外資、外國法人進入我國經濟市場。針對外國人犯罪現象的增多,如果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不盡快調整或出臺,則外籍犯人的處理會成為實踐部門的一個棘手的問題。
(二)對偵查意識上的影響。
職務犯罪案件的偵破有賴于偵查人員敏銳的洞察力和嚴謹的邏輯推理能力,而以上這兩種能力的獲得還有賴于偵查意識的凸現。偵查意識是偵查人員的靈魂。針對入世后出現的新形勢,偵查人員必須在原有的偵查意識方面有所突破,注意與國際接軌。1、進一步提高保密意識,在偵查活動中時刻保持警惕,確保不泄漏秘密事項。2、進一步樹立規范執法的意識,注意按照法律規定給予不同國籍、不同身份的主體平等的保護和服務。3、樹立國際化意識,在偵查工作各個階段開拓思路,從國際化的角度考慮案情(如贓款流往國外、案犯持有護照等),確定偵查方向。
(三)偵查方法上的影響。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手段占主導地位;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行政權力逐步歸位于行政領域。入世后,行政權力歸位的步伐將大大加快。作為新形勢下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就要做到適度放棄過去曾經使用的行政色彩濃厚的偵查思路(如依靠紀委工作、找上級單位等),積極開拓新的渠道,找到更多適應現代社會主義經濟的多元化偵查方法。
(四)、對偵查手段上的影響。
入世前,國有企業在鐵路、郵政、民航、電信等行業占有幾乎100%的市場份額,在金融、保險、電力、石油等行業占90%以上的市場份額。入世后,國家逐步開放服務行業,上述各項市場份額的變化直接影響著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
1、職務犯罪偵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查詢銀行等金融機構。但入世后,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原有的國家壟斷局面被打破。而外國金融機構一貫以“為客戶保密”為吸引儲戶的首要原則。從經濟或者國際間政治的角度出發,這類外國金融機構對中國司法機關的配合程度目前還是個未知數。且金融界很多新業務的出現(如網上銀行、指紋保管箱、密碼保管箱等等),客觀上也為職務偵查設置了隱性障礙。
2、電信業的開放,使得查詢通訊工具這一手段使用難度加大。外國電信企業進入中國,必然會以其優質的服務和領先的技術搶走電信市場的一大塊“蛋糕”。偵查人員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追蹤,也就不能只想到查詢通訊工具,還必須考慮查誰、到哪查、怎么查、了解電信企業的背景資料、是否需保密等一系列的問題,無形當中就增加了取證難度,有時還會增加辦案成本。
3、電子帳冊的出現,對翻閱手工賬冊的傳統偵查模式是一種挑戰。計算機的普及使得企業更愿意把業務放在計算機上完成。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在進入中國市場的同時,也會帶來先進的管理方法,包括電子帳目的管理。雖然我國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對電子帳冊的使用做出限制,但無紙化辦公是今后企業發展的趨勢,職務偵查人員應該對此引起足夠的重視。
(五)、對證據收集與固定的影響。
1、電子證據的取得和認定。隨著入世后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互聯網的普及使得越來越多的商業行為在網上完成,加速了信息全球化的進程,促進了世界貿易的發展;但同時也給法律界帶來了新的問題:如何取得電子證據及如何辨別其真偽。電子證據是儲存在計算機(包括軟盤、硬盤、光盤、工作站的服務器)內的材料和證據。與傳統的證據相比,具有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特點。針對電子證據的這兩個特性,越來越多的國家開發了各種程序,借以固定電子證據,增強其法律效力。目前已經應用的有簽名真偽鑒別系統、電子文件認證、數字水印、電子郵戳、證據公證、加解密技術等方式。在眾多保真技術的保障下,很多國家、地區將電子證據納入為訴訟程序中的合法證據 。我國將電子證據歸為視聽資料的一種。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要對電子證據特別留意。
2、各種新型證言、新情況的出現,對偵查人員的知識結構都是一種挑戰。電子合同、電子郵件、電子媒介、網上對話等新型模式的出現和運用,要求偵查人員要具備計算機相關知識,相應的經濟知識和辨別真偽證據的能力;對外國人證言的收集,則對偵查人員的英語水平有很高的要求;電子簽名的應用,使得網上取證具有越來越強的可行性。總而言之,偵查人員必須不斷掌握新的技能,從而更好的開展職務偵查工作。
(六)、對辦案程序上的影響。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效率是極為重要的制勝法寶,職務犯罪偵查也必須遵循這個原則,否則將會跟不上情勢的變化,錯失破案良機。可以預見:入世對檢察機關“快查、快捕、快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辦案的規范性、合法性將成為辦案的重中之重。任何規范性、合法性的欠缺,都將有可能導致證據的無效,甚至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偵查質量。偵查人員不僅要重視實體法,更要重視程序法,依法進行搜查和傳喚,依法辦理各種強制措施,制作合格的司法文書,嚴格遵守各種法律期限,真正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辦案。
(七)、對司法協助的影響
我國現有的司法協助的規定,多是針對民事、商事文書的送達和對外國仲裁的執行等,涉及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比較少。這就造成在實踐中刑事司法協助執行困難。然而近些年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涉案范圍也不斷擴大,職務犯罪偵查中經常涉及到需要取得國外證據的情況,但是由于審批手續繁瑣、外國政府不予配合、放行率低等原因,多數不能完成。入世后,外國與我國的經濟聯系更加緊密,各國間的民事司法協助必然會活躍起來,出于政治經濟上的考慮,各國也會放寬對中國刑事司法協助的要求,必然有利于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順利進行。反過來,我國也會以對等原則給予外國相應的刑事司法協助,這樣將形成一種國際間的良性循環,各國攜手打擊經濟犯罪,共同維護國際經濟的良好發展。
(八)、外國律師的介入
入世前,外國律師事務所僅能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外國律師也只能提供法律咨詢;入世后,一些國外律師機構和律師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將逐漸取得進入國內開展法律業務的資格,不僅使中國律師業驚呼“狼來了”,同時也是對中國司法制度的一種考驗。雖然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在為增加執法的透明度而努力,但不可否認在律師介入案件時間、介入深度等問題上,我國與大陸法系 的代表國家 相比仍有差距。面對外國律師的進入,職務犯罪的偵查人員將面臨更大的壓力。
三、針對WTO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影響的幾點對策
(一)完善檢察系統的相關立法。
WTO規則覆蓋面廣,專業性強,很難直接適用于檢察機關,國家應通過按照WTO規則修改完善國內立法和加強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轉換適用。檢察機關必須按照法制統一原則,嚴格依照經清理修改后的法律規定辦事。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地方,應當發揮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權,按照WTO規則精神,及時出臺新的司法解釋。
(二)、設立“職務犯罪偵查局”,對職務犯罪進行統一偵查。
入世后,侵吞國有資產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將有可能上升,且實踐證明,職務犯罪越來越多呈現瀆職與貪污受賄行為出現交叉的趨勢,現有的反貪局和法紀處各自為戰的機構設置,不適合新的職務犯罪形勢需要。如果將貪污賄賂偵查權和瀆職犯罪偵查權合二為一,成立“職務犯罪偵查局”,并擴大其偵查權限,將會更有效的打擊職務犯罪,更好的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呼吁盡快統一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證據標準,盡快出臺《證據法》。
在實踐中,偵查部門、審查起訴部門和審判部門在證據的收集和認定上存在諸多不一致,某些高檢和高法的司法解釋也不盡相同,不利于高質高效的辦理案件,容易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費。入世后,隨著職務犯罪偵查難度的加大,必然會出現這樣那樣的新問題,急需有一個統一的證據標準來參照執行。所以,《證據法》的出臺刻不容緩。
(四)、完善獎勵舉報制度,擴大破案線索來源。
舉報制度自1988年6月建立以來,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群眾舉報已成為檢察機關揭露貪污賄賂行為的主要線索來源。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量有價值的舉報信是匿名舉報,使得偵查人員無法進一步找知情人了解情況,在案情陷入停頓后只能做結案處理。針對這種現象,檢察機關應大力推行署名舉報獎勵制度,并開通“網上舉報信箱”,設專人負責。這樣,署名舉報的人得到物質的獎勵,更愿意揭發犯罪;匿名舉報的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網上對話的形式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有益于案件的偵破。此舉的實施,對腐敗分子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五)、細化證人作證的相關規定,同時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我國現有法律僅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卻沒有操作細則。在實際工作中,偵查人員經常遇到不配合取證的證人。這些證人有的是害怕打擊報復,有的是具有抵觸心理。入世后這種現象將會有增無減。在處理這類證人的問題上,偵查人員沒有相應的法律可以適用,嚴重影響辦案。建議有關部門出臺證人作證的相關規定,除了明確對不配合證人的處罰以外,還要加大對證人的保護力度,從立法的角度打消證人的恐懼心理。這樣,面對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國企業、外國證人,偵查人員工作起來才能游刃有余。
(六)、建立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
中國加入WTO以后,市場經濟將更加活躍,公民的財產收入渠道更為廣泛。如果沒有完善的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監督程序,偵查人員辦理貪污賄賂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有與收入不符的巨額財產 時,對犯罪嫌疑人信口說出的財產來源處于無法證實的尷尬境地 。當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但從我國廉政建設的形勢看,建立財產申報制度確屬必要和迫切。1995年發布的《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只是一項政策性規定,它規定的申報人員是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所申報的內容也僅限于其本人的收入。這個規定與實際意義上的財產申報制度相差甚遠,但是這個規定的發布與施行,為制定《財產申報制度》積累經驗,是我國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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