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武波 ]——(2004-12-15) / 已閱13327次
交通肇事后遺棄傷者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劉武波
[案情]2004年9月14日夜晚,曾某開著卡車往市區運送蔬菜,后返回郊區。途經一三岔路口時,由于喝了點白酒,加之連夜開車睡眠不足,不慎將路邊一騎自行車的人撞成重傷。由于當時被人看見,曾某趕緊抱起傷者李某放進駕駛室,表示送傷者李某去醫院。在去醫院的途中,曾某見無人跟蹤,便把已昏迷的李某遺棄在路旁的菜地里,然后逃走。李某因失去搶救機會,流血過多而死亡。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曾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曾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一罪。理由是曾某酒后疲勞駕車,撞傷李某屬過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構成交通肇事罪。曾某在肇事后遺棄傷者李某,致使李某死亡,系逃逸致人死亡,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按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處罰即可。
第二種意見認為:曾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曾某酒后駕車,交通肇事后遺棄傷者李某,致使李某因流血過多而死亡,曾某對李某的死具有過失,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實行并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曾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理由是曾某交通肇事后,故意遺棄傷者李某,其對李某死亡持放任態度,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要對本案正確定性,必須清楚交通肇事罪的含義及其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于;(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從事運輸的人員,而故意殺人罪為一般主體;(2)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是故意,但對因此所發生的嚴重后果及至致人死亡卻是過失,而故意殺人罪對致人死亡是故意;(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法規和運輸秩序,而故意殺人罪則侵犯了人的生命權。
本案中,曾某酒后開車,疲勞駕駛,明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規定,他不慎將人撞成重傷,符合交通肇事罪中過失行為造成重大事故的條件,可見,曾某酒后開車撞人致重傷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曾某后來的行為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他撞人后不但不搶救,反而將傷者遺棄于無人之處,為逃避責任而置傷者的生命于不顧,對傷者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態度,可見其主觀心態已由過失轉化為故意,故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曾某雖然不追求傷者死亡的結果,但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傷者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卻放任傷者的死亡,屬于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需要說明的是,曾某交通肇事與故意殺人看似兩個有牽連的犯罪,但實質上是兩個獨立的犯罪,不符合牽連犯的特征,不能適用從一重處原則定一罪,而應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