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景蘭 ]——(2004-12-16) / 已閱18839次
從矛盾的對立統一看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
孫景蘭 趙花蕊
(華中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是現代社會兩股重要力量,近些年來彼此的不斷進步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得到了一致的認可。但由于其自身的發育還遠未成熟,仍處于探索與改革中,致使兩者在很多方面出現了緊張的對立。然而我們在透析這無序局面的表征后,更應看到兩者的統一性,即依筆者看,應從矛盾的對立統一立場,對二者關系進行分析并努力尋找解決途徑,完成合理構建,以實現雙方的良性互動,共同促進和保障社會公正。
關鍵詞:新聞自由 新聞輿論監督 司法 對立 統一
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使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蓬勃開展起來;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又指出:發展民主,健全法制,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在今日中國,新聞輿論監督有比西方國家更為重要的地位和責任,以致有人將其視為我國現行的六大監督體制之一。新聞輿論監督成為推動社會和諧,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健康發展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
一、新聞輿論監督的基本理論
輿論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之一,它不只是消極的反映社會,反映公眾集合意識的傾向,而且每時每刻都在影響社會,反作用于人們的思維活動與行為方式。輿論的定義,作為人們對輿論本質特性的認識,往往由于不同的人處于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點,不同的立場,不同的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雖然輿論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沒有統一的定義,但是監督作為輿論的一個基本功能,卻得到了一致性的認同。
所謂輿論監督就是通過公眾意見所具有的精神壓力和社會壓力來監督、規范人們的行為。當人或者社會組織的行為超過現實社會所認可的社會道德底線時,輿論能夠形成“另一個法庭-----社會輿論的法庭”(馬克思語),對這些行為進行制約和監督。現代社會里,公民個人信息不暢、力量弱小,如果獨靠一己之力,其作用與影響十分有限,而新聞媒體依靠新聞所具有的新鮮性、及時性、廣泛性、開放性的特點,成為公民輿論的代言人,因而新聞輿論監督也就成為了輿論監督的主導形式,成為推動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新聞輿論監督與新聞自由密切相關,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并沒有關于新聞自由的明確規定,但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認為新聞自由是一項從憲法中延伸出來的權利。我國憲法也沒有關于新聞自由的相關規定,但是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兩條憲法性的規定是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關系,為輿論監督提供了雙重的保障。
二、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的對立
正如上面提到的,新聞媒體在信息流通中起著越來越重要作用,然而基于其自身具備的典型性特點,使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另一方面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的特點,也使得司法對新聞輿論監督具有極強的排斥性,由此兩者產生激烈的沖突。從價值取向上講,司法活動追求的是司法公正這一根本的價值理念,而司法公正以司法獨立為前提;新聞輿論監督則是以媒體的新聞自由等構成的表達自由為基本的價值理念。由于作為司法獨立核心的獨立審判和表達自由是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的憲法性原則,兩者不可偏廢,因此在這兩大社會力量各自的進步與完善的進程中,其矛盾與沖突,也日益明顯的暴露出來。并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聞輿論監督的發展,而愈演愈烈。
具體來講,筆者認為,在新聞輿論與司法的沖突中,突出表現為三對矛盾。一對是新聞媒體與司法機關的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新聞媒體逐步走向“商業化”。在利益的驅動下,為了尋找新聞“熱點”,新聞媒體往往聚焦公眾關注的大案要案,對被害人狀告無門、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司法機關違法行使職權、行政機關以權壓法等等一系列的案件,尤其給予了特別青睞的目光。在這當中,一方面,新聞輿論監督保障了案件在透明公開的環境中,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促進司法正義目標的實現,大快人心;另一方面,雖然新聞報道以追求客觀真實為目標,但是這只是一個理想的狀態,每一篇報道都會寓記者、編輯的主觀性和傾向性于其中,尤其是批評性報道,所以在每一篇報道中難免有經過記者有意或無意的渲染。這樣一來,使司法機關陷入了被動的境地,在整個社會輿論的壓力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壓力之下,對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裁判量刑構成了障礙。
第二對是新聞輿論監督的行政化傾向與司法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是從第一對矛盾中引伸出來的,是一對深層次的矛盾。我國的新聞媒體總是帶有官方或者是半官方的性質,各級新聞媒體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宣傳部門的直接領導之下進行工作的,作為“黨和政府的喉舌”而存在。在黨報或者是機關報中刊登的批評性報道,一經刊登就會產生很強的社會效應,同時也會引起有關領導的重視,進而領導就會做出批示,從而為案件的最后審理結果定下基調。這里就表現為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預。 “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所遵循的一條準則。“司法獨立”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我國的各級司法機關都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要接受人大的領導,司法機關的各項費用都來自于各級財政,我國又是一個相對重行政權的國家。因此使我國的司法機關無法逃出行政權的樊籬,難以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當新聞輿論向社會發出某種信號時,司法機關就不得不重視。從而使行政權牽著司法權的“鼻子”走。
第三對則是司法過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原告人或被害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是否介入的態度的矛盾,他們之間的矛盾原本就是司法過程中存在,當我們從新聞輿論與司法兩者關系的角度考察時,又能突顯出兩者間另一層面的對立性。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傾向之所在,社會任何一個群體總是力圖趨利避害。原告人為了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希望案件能夠得到迅速、及時、準確的處理。當原告或者被害人的利益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或者是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處理時,為防止“暗箱操作”,防止自身利益受損,他們就會訴諸于新聞輿論,希望以此種方式來促成案件的解決。從中國的現狀來看,當事人訴諸于輿論而使案件得到重視并迅速解決的案例屢見不鮮。從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講,為防止新聞“審判”和傳媒“聲討”,他們不希望新聞輿論介入到司法中。當新聞媒體介入到司法中來的時候,新聞媒體帶有主觀性與傾向性的新聞報道,勢必對執法者產生一定的輿論壓力,司法人員不得不重新審視案件的社會影響力,從而影響到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其表現往往是加重了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懲罰力度。
隨著沖突的不斷升級,在理論界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排斥論,另一種是監督論。
排斥論的觀點主要是由法學界所堅持。持排斥論者認為,如果讓新聞輿論監督司法,則對執法者會造成一定的精神壓力,會對司法者的思想和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對違法者和受害者則可能出現不公正的對待。總體而言,就是如果讓輿論監督司法,可能會影響司法的公正與司法獨立。但是在當代中國除了這個方面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則是我國的主流新聞媒體往往屬于“黨報”性質或者是屬于某一特定機關的“機關報”,而我國又是一個比較重視行政權的國家,由此可見,我國的新聞媒體受到行政權的干預很大,而批評性的報道一經刊登,則意味著是對司法機關發出一種信號,而令司法者不得不對此案件另眼相看,從而對案件的處理結果產生直接影響。
監督論的贊成者則是新聞界。由美國大法官斯特瓦特創設的“第四權力理論”,這個“第四權利力”指的就是新聞輿論,它雖然不是國家權力,但是它隨著新聞媒體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作用的日益增強,而顯得越來越重要。在當代中國,新聞輿論也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同樣是一種從憲法中延伸出來的社會權利。新聞界認為,讓新聞輿論來監督司法,不僅可以使司法人員加強自己的責任心,保證案件能及時,正確的處理;也有利于保證人民群眾的對國家活動,尤其是司法活動的參與權和知情權。讓新聞輿論來監督司法,也可以使國家的政法,經濟,文化生活在法律和道德所規范的界限內活動。
三、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的統一
矛盾分析法是指導我們認識事物間關系的重要方法論,其核心在于承認在一對有機矛盾中對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兩種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屬性。任何一對矛盾,總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爭性,同一性和斗爭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內部相互依存的兩方面。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任職作為一對矛盾體,我們也不能忽視或割裂其內在的統一性,即所謂的同一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無論是新聞輿論監督還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觀真實為目標。新聞輿論監督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以及被稱為“第四媒體”的網絡,通過文字、圖片等特有的方式向廣大受眾報導事實的真相。雖然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名新聞工作者在對司法案件進行報導時,都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傾向性,但他們也總是力求達到客觀真實,作為新聞報導的內容力爭做到客觀真實。司法則是通過證據調查,來查明案件的事實,以司法文書的形式來達到對守法者行為的肯定性的評價,對違法者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第二,司法與新聞輿論的最終價值都在于追求社會公平與正義。司法通過依靠符合社會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法律來解決糾紛,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懲罰違反義務之人,司法所依據的是法律上認可的本案的事實,不僅要參照實體法,也要依據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傳媒則通過激發公眾內心的價值標準,即道德來評判是非,否定義務人違反義務的行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第三,司法活動與新聞輿論監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只有最崇高的理想,最嚴謹追求真理的熱望,最正確豐富的知識,以及最忠誠的道德責任感,才能將新聞事業,從商業利益的臣屬,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會利益的敵對中拯救出來。”(普利策語)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權,表達自由權,批評建議權,以達到對國家和社會進行管理和監督,因此,這要求新聞媒體本身就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識,清醒的“角色意識”。過多不當的報道,所形成的不當的新聞輿論監督,不僅會破壞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損害司法權威乃至國家形象,而且也會大大降低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同樣,司法活動中也十分強調公信力的表現,公示主義,審判公開原則等等都彰顯了其對公信的強調。
四、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
其實司法和傳媒一定程度的緊張與沖突是正常的、必然的、客觀的現象,它決不是無序的,但放任它的激化與升級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是十分有害的,我們應當努力推進兩者良性互動局面的形成,然而這需要經過一個相當長的調整與磨合過程,因為這兩大社會力量之間的互動必須是在清晰的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其有賴于我國各項制度完善。已有學者提出,應盡早制定一部《新聞法》或者是《大眾傳播法》,亦或者是一部《輿論監督法》,這樣可以有效的協調司法與新聞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使新聞輿論更有效的在法制的軌道內運行,發揮其對司法的監督作用;同時也使司法工作能在輿論監督下保持其應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確,制定一部有關新聞、輿論、大眾傳播的法律的確是現代法制國家,也是我國法治進程所必須的。但是,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我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都處于轉型時期,民主和法制建設都不甚完善,司法和傳媒都還不夠成熟,過早制定一部這樣的法律,容易使輿論監督的手腳被束縛,從而限制了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同時也不利于拓展司法透明的空間。更何況,在我國目前的狀況下,并不具備出臺這樣的法律的現實土壤;即使強行出臺也只能落得個被束之高閣的下場,難以實現應有的法治目的。
那么,在筆者看來,當下我們能做的和應該做的是從新聞媒體、司法機關、和公眾三方面努力,積極推動良性互動的實現進程,具體來講如下:
首先,新聞媒體,尤其是作為報道有關政法方面的新聞工作者,應形成較為專業化的特點,即既要有過得硬的新聞理論素養,又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要尊重司法機關和司法規律,恪守新聞職業道德,避免新聞侵權,負有責任感,審慎客觀,切忌盲目和隨意。新聞機構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前檢查和事后監督體制,明確記者和編輯的責任。從具體制度上講:
第一,嚴格限制新聞媒體評論仍處于訴訟中的案件。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在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階段,新聞媒體對案情發表的評論應當主要限于程序是否違法以及司法人員的辦案作風上,而對于案件的實體問題則不應當發表任何評論。對于處于審判階段的案件,也不能發表任何帶有傾向性的意見,更不能對案件的處理隨意下結論。第二,在任何的情況之下,即使是司法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確有違法違紀行為,新聞媒體都不可以對司法機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不可以播出或刊發任何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人身侮辱和人身攻擊內容的報道和評論,只能就事實說話,要維護司法人員的人格尊嚴。另外,還有記者的法庭報道和采訪要經法院同意等等。
其次,司法機關要提升隊伍素質,提高辦案效率與水平,嚴格依法辦案,增強自己抗外界干擾的能力;要坦然面對新聞監督,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司法權威的前提下,落實審判公開的原則,允許新聞記者旁聽并做必要的采訪和報道;同時也要看到正確的新聞監督對司法活動所擁有的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正確認識新聞輿論監督的特點,對新聞監督的失誤持寬容態度。令人欣慰的是,我們的司法機關已經意識到了輿論監督的重要性,在司法獨立與新聞監督的關系上表現出了靈活的姿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與中央新聞單位座談會上即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貫徹實施法律,主持社會正義。新聞媒體的價值也是宣傳弘揚法律,維護社會正義。從這一意義上講,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人民法院與新聞媒體的任務和目標是一致的。他希望新聞單位和人民法院之間相互了解、理解、諒解,互相支持、合作,共同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進步。肖揚還同時提出了保護正當輿論監督的六點要求和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六點期望。這些都有利于兩者的衡平與和諧關系的建立。
最后,對于普通公眾而言,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認清新聞監督和司法活動的不同性質,正確運用這兩種方法解決問題;同時要做到客觀面對新聞報道,尊重事實,不盲從。
五、結語
總之,隨著新聞媒體、司法機關以及公眾的不斷成熟,隨著制度上、觀念上不斷完善的準備,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定能合時宜的出臺一部能被人們接受并得到很好施行的有關新聞輿論的法律,以很好的推動和促進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活動的良性互動,實現公平正義,推動社會的健康有序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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