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衛廳 ]——(2005-1-6) / 已閱19387次
農民工訴訟的困境
溫州大學(籌) 02法學雙專業 毛衛廳
摘要:
要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一般情況下必須先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后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如果因為繳納不起這筆不小的訴訟費用,但是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象是不是就喪失了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了嗎?本文通過對農民工訴訟困境的研究,并運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解決不少農民工因為先繳納不起訴訟費而放棄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正當合法權益的途徑,從而使農民工正當合法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關鍵詞:農民工 訴訟費 訴訟程序 無過錯責任
訴訟費用的收取由來已久,從文獻記載及出土的金文資料來看,西周時期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訴訟程序,并對訴訟費用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由被害者向官府提出,除了要有訴狀外還必須繳納訴訟費,否則不予受理,或認定“自服不直”判決敗訴。民事案件必須繳納“束矢”(百矢為一束),矢,即為箭,象征著正直,刑事案件則必須繳納30斤黃銅,黃銅是象征堅固之意。可見,在西周時期的訴訟費用是相當的高,束矢,30斤黃銅并不是每位臣民都能負擔的起。如果是因為交不起這么高的訴訟費用而喪失了獲得國家法律的幫助的權利,反而被認定為“自服不直”而被判決敗訴,這對平民百姓來說是極大的不公正。法律的威嚴就難以讓眾人信服。
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進入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是,在一方面我們國家大力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同時,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他們逐漸地意識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有的貧困農民不惜舉家一告到底來討個法律的公正,有的甚至把我們的政府告上被告席,這樣的勇氣真是值得可佩,可敬啊!讓我初涉法律的學生感到一絲的安慰。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們國家的特殊國情讓民主法制建設遇到了一些尷尬的境地。我們國家是農業大國,全國有九億多的農民,而且很大一部分的農民的生活水平相當貧困。“農民工”這個詞近來頻頻出現在眾多媒體上,被吵的沸沸揚揚。確實,農民工作為一個特出特殊的群體,在我們國家的現代化建設過程中也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他們以前很少被注意過,他們正當合法的權益也沒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農民工比較集中在東部沿海的一些大中城市,他們辛勤的勞動并沒有換來他們幸福的生活,相反當他們正當合法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為消耗不起通過訴訟程序需要的漫長時間和承擔不了較高的訴訟費用而放棄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途徑。他們享有法律賦予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他們只能在法律面前望洋興嘆,他們因為承受不了訴訟費用而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從而只能跟他們的老板私了。這讓我感到有一點點的心酸,同時也倍感自己肩上的壓力重大。
何謂訴訟費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對訴訟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這些有關訴訟費的規定看出,要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成本是比較高的。一般的案件受理費雖然在100元左右,農民工還可以承受,但是訴訟費不僅僅是簡單交了案件受理費就可以的,其它的訴訟費用是眾多的。如: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如果一個案件需要支出較多的其它費用,那么這些費用加在一起可能對一位貧困的農民工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 ,他們寧愿放棄訴訟而選擇與老板私了。雖然選擇與老板私了并不是他們真實的意識表示,但是實在是處于無可奈何啊,如果不選擇與老板私了而選擇漫長的訴訟程序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僅要耗費他們的血汗錢而且在時間上也耗不起,因為人民法院一般審理一個工傷賠償之類的案件需要三年左右的時間,三年之后即使農民工得到了自己應得的賠償,但是這時候真的是太晚了,農民工可能還沒有等到人民法院判決給他們的賠償就餓死了。
雖然我們的法律有規定: 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交納訴訟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
但是農民工很難列為上述五中情況之一也就是說不能作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對象,再說中國有數以億計的農民工即使能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這也并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本來就很貧困的農民工如果要他在獲得賠償之前先來承擔這筆不小的訴訟費用,他心理會不平衡也不會愿意接受的,所以他就沒有理由不選擇與老板私了了。這并不是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缺乏,而是因為他們和企業老板之間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才作出這種沒有選擇的選擇。
有關農民工因為交不起訴訟費用而無奈的選擇與老板私了的案件數不勝數。尤其是農民工發生工傷后,他們的合法權益更難得到保障。
29歲的吳新華是湖南省衡東縣高塘鄉塘頭村農民,2004年4月5日來到晉江市陳埭鎮一家鞋底廠務工,因機臺缺乏基本的勞動防護措施,5月22日左手就被制鞋機壓斷了。他說,自從手被壓斷后,家里沒有一分錢收入,一家人生活實在沒法過下去。為工傷索賠想打官司,但連起碼的訴訟費都交不起。無奈之下他最后選擇了4.6萬元"私了"。和他同在這家工廠打工的另一位農民工也在同月失去了一只手。因為他求助無門,最后也是選擇了4萬多元"私了"。
同在晉江聯利鞋塑有限公司務工的11名重慶市豐都縣農民工同時要求離廠,理由是:"老板只知道自己賺錢,根本不管工人死活。他們工作的車間非常悶熱,一點都不透風,每天工作時間在13個小時以上,而每個月的工資最多的七八百,少的只有三四百,他們10個人共住一間十三四平方的房間,臭哄哄的,連男女廁所都是共用的,你說讓他們怎么呆下去?其實,老板知道選擇工人,工人也知道選擇老板,工廠苛刻的要求,他們也只有選擇離開苛刻的工廠"。 但是,遺憾的是他們沒有要回他們應得的工資,向通過訴訟途徑嘛,又要交一筆不小的訴訟費用再說農民工也耗不起時間。
一旦工傷事故發生后,一些素質不高的老板則故意愿意走司法程序來消耗農民工,逼迫他們私了。看起來那些老板好像挺講法律的,挺公正的,但事實上那些素質不高老板正是利用了法律的這個武器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來為他們牟取不法利益。
農民工真的不希望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那肯定不是,關鍵是訴訟費限制了他們伸張正義的唯一障礙。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在老板和農民工之間他們所處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先天的決定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很容易遭到侵害的,所以法律有必要加強在這方面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了更好的平衡老板和農民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人認為在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上很有必要引入民法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的概念:
無過錯責任也稱為無過失責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無過錯責任的承擔,旨在促使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組織提高責任心和不斷地技術安全措施,從而保障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這樣才能充分保護沒有過錯的受害人的利益。
根據無過錯責任承擔的宗旨,我們可以在訴訟費用收取上引用它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利益。
企業老板和農民工之間的關系應該視為是一種勞動上的雇傭關系,讓雇主來首先來承擔訴訟費用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雖然目前的法律還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而且從法理上來講,企業老板作為被告還要先來承擔訴訟費用,這似乎對他的訴訟地位來說是不平等,但是考慮到保護無過錯的一方的合法權益而加重企業老板的責任,這是一種對利益更好的平衡。所以,本人認為有必要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當雇員正當合法的權益遭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企業老板首先繳納訴訟費用。具體的做法是:要求通過訴訟程序來獲得經濟賠償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收到受害者訴訟請求的同時,對事實進行初步審查。如果審查事實清楚受害者確實遭受到權利侵害的即通知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在規定期限內不予繳納的單位或個人,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被害人敗訴的判決,并要求被害人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
加重雇主必要的責任,這并不是無禮的要求。農民工和老板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一旦農民工和他們的老板發生爭議,尤其是發生工傷事故,素質低老板只顧自己的經濟利益,根本不顧農民工的死活,那么受到權利侵害的首先是農民工。所以有必要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加重雇主的責任,從而更好地保障農民工地合法權益。這樣的規定,雖然加重了雇主的負擔,但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來保護無過錯的受害者確實意義重大的。這樣的規定目的,可以使雇主意識到要改善勞動條件,尊重勞動者從而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使勞動者和雇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這是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的。
主要參考資料:
【1】 曾憲義著 《中國法制史》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2】 王利明著 《民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