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1-11) / 已閱33144次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事故認定思路
筆者工作的山西省運城市處于我國中部,道路交通發展相對落后。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經過多方努力,道路條件有了很大改觀,半數以上的道路都改建成為中間設置有白色虛線的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二款規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本條二款明確了“交通標志”是交通信號的一個種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本條規定了如果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遵守“安全原則”。
由于高速公路和一、二級公路上都設有明顯的交通標線,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這些道路上不適用。本文著力探討在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的公路上,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一、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的公路事故分析
(一)在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的公路上行人橫穿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1、路權
(1)行人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機動車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所以,公路中間為機動車的路權,公路兩側為非機動車、行人的路權。當行人橫穿公路時,進入機動車道,應該讓在本道內的機動車輛優先通行。
2、安全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所以,在行人橫穿公路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負有“確認安全”的義務。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樣不能用于認定機動車方的交通事故責任。
3、機動車的避讓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二款規定“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避讓”。避讓的前提是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筆者認為,避讓的具體表現僅僅只能局限在“采取制動和打方向盤”,只要做到了這兩點,就應當視為機動車盡到了避讓義務。筆者認為,這類交通事故中,不應該過分苛求機動車的避讓義務。
4、事故認定
按照法律規定,正常情況下,機動車在己方道路上正常行駛,遇到行人橫穿道路時,a、優先通行權在機動車一方;b、確保安全的義務在行人一方。
行人和機動車各自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就可以避免發生事故。
如果發生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應該由行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二)非機動車橫穿道路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有交通信號的公路上,常見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是非機動車左轉彎時與直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
1、路權規定
(1)非機動車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三十六條“…沒有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非機動車和行人在兩側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機動車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所以,公路中間為機動車的路權,公路兩側為非機動車、行人的路權。當非機動車左轉彎橫穿公路,進入機動車道時,應該讓在本道內的機動車輛優先通行。
2、安全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一款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所以,在非機動車左轉彎通過機動車道的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負有“確認安全”的義務。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樣不能用于認定機動車方的交通事故認定。
如果發生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應該由非機動車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二、公路路口事故分析
(一)行人橫過路口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1、路權和安全義務
(1)行人路權和安全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2)機動車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上,行人有優先通行權。“確認安全”的義務在行人。
由于大運二級公路上在路口處也有不間斷的白色虛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以,機動車有優先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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