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1-11) / 已閱15747次
(2)法律授權處罰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依法改變執法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已經半年多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為了罰款暫扣證件不開強制憑證,現場撕罰款單處罰違法行為。一時間,到處是執法者在違法處罰當事人。執法者的違法行為,增加了違法行為人的抵觸情緒,警民關系空前緊張。
在執法三要素——法律、執法者、執法對象中,第一要素“以人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好的,第三要素即廣大群眾也需要法律、需要秩序,兩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第二要素即執法者在落實國家法律、維護群眾利益時為什么被群眾拒絕,使工作陷于困境呢?[2]
筆者認為,當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緊迫任務應該是:
針對法律要求,首先改變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勤務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職責這個根本,從規范個案車輛(乘客)的違法行為轉變為依法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完善“道路設施”,徹底鏟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門,同時發揮高速公路巡邏警車的作用,依法加強對“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達到規范高速公路客運車輛行車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車停車上下人的交通隱患。
2004-12-1
注:[1]引自《維護權利與權力的平衡點-----2004年的公共生活》作者:秋風
[2]根據山西省永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廉勤澤大隊長講話整理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軍 13903592043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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