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1-11) / 已閱8735次
高速公路下坡路段事故認定的思路
地處運城中條山脈的運(城)三(門峽)高速公路是典型的山區高速公路,在設計和施工中,由于交通安全方面認識不到位,造成了施工中行車安全設施過少,更有長達10公里下坡的影響安全行車的缺陷。
2001年10月28日,運三高速公路勝利通車,也揭開了一幕幕交通事故慘劇。載重車輛(尤其是大型載重車輛)在三門峽至運城方向的22公里開始,進入連續十公里下坡,相對高差444米的路段。16公里、13公里兩處成為外地車輛駕駛人的死亡路段。據了解,北京八達嶺高速公路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如今,雖然經過多次治理,增設標志標牌,但是,惡性交通事故仍然時有發生。
經大量的事故統計分析,載重車輛進入下坡路段后,由于連續下坡,車輛總質量沿坡道向下的分力使車輛產生加速度,造成速度越來越快。大量的交通事故調查表明:為了克服速度增加,駕駛員開始采取制動,以求降低車速。多次、長時間采取制動,造成制動箍發熱,產生熱失效,導致采取制動踏板產生的制動力不足以抵消車輛總質量沿坡道向下的分力,表現為車輛行駛到18公里至17.5公里路段,行駛速度已經失控。再往下行,車輛的行駛速度越來越快,在16公里處由于車速過快,無法轉過半徑為180米的彎道,造成車輛翻車、碰撞中間護欄,嚴重時車輛著火,釀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交通事故。在車輛發生事故后,經過自然冷卻,制動力又恢復。
我們不排除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做的大量工作。但是,對運三高速公路開通以來下坡路段的事故進行統計、分析,有以下特征:(1)重型載重貨車事故多;載重程度越大,事故率越高。(2)外地駕駛人事故比本地駕駛人事故多,損害后果大。(3)本地駕駛人事故與外地駕駛人事故相比,在路段上表現出向坡下延伸的趨勢。
這三個基本特征明確體現出道路線形和駕駛人對道路線形的感知程度在事故中的突出作用。
全國各地的高速公路中,據了解,只有運三高速公路上存在長達10公里的連續下坡路段,而且平均坡度達到4.44%。車輛從洛陽或者從西安方向經過三門峽市進入運三高速公路,即使經過了山區,由于其他地方的山區高速公路,例如:洛(陽)(三)門峽高速公路,車輛在山區中行駛時,下坡2-3公里后,必然有一個上坡緩沖,大大增強了車輛行駛中的安全系數。
初次從三門峽向運城方向進入運三高速公路,從最高點張店鎮開始進入長達10公里的連續下坡路段。由于山丘遮擋,使載重車輛駕駛人對道路線形的變化和連續下坡,沒有一個完整的感性認識。駕駛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行車,卻在突然間發生巨大的災難,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嚴重時造成人員死亡,駕駛人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類事故中,辦案民警使用安全原則認定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2004年5月1日以前,事故處理從立法到日常的執法活動,都帶有強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我們民警長期在這種氛圍下,形成了“管理”的思路,無形中淡化了服務納稅人的意識。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擴大了事故內涵,充實了由于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一款規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了新的事故認定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新法中取消了“違章行為”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前提。
隨著新法中“交通事故”(定義)內涵擴大和事故認定原則取消“違章行為”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前提,事故處理民警必須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摒棄以往只有違章行為才能造成事故的觀念。摒棄以往極力挑撿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在無能為力時就使用安全原則的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已經實施,我們民警執法一定要及時轉變觀念,適應新形勢下的交通管理工作。這類型事故,只要當事人具備駕駛資質,車輛及其裝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就應當嚴格依法認定這些事故是“意外事故”,從而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使法律公正、公平的理念體現在事故調查和處理中。
2004-10-5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軍 13903592043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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