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丙萬 ]——(2005-1-12) / 已閱31817次
六、自由心證過程公開的具體內容
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適時的將自己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主張的事實的非終局看法向當事人公開,可以有效的防治法官在判決中的突然襲擊。具體來說,過程公開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確當事人的爭點
為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因該在庭審中就爭議的焦點展開辯論,爭取獲得法官對自己的主張的認可。這就要求在庭審之前明確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縮短庭審的時間。因為民事糾紛是當事人之間關于私權利的爭議,當事人對此享有充分的處分權,法官可以可在庭審前的一定期間內,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聽證,進行證據交換,并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綜合確定訴訟爭議焦點及法庭庭審的重心。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證據交換的相關規定,但是《民市證據規定》和《民事經濟審判改革問題若干規定》對證據交換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2、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雖然都會積極地參與訴訟,但由于一般并不具有法律專門知識方面的素養,并不精通涉訟糾紛所應適用的法律,常常會在闡明法律觀點時不夠明確和充分,甚至會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相對較弱的環境下,當事人更需要有人加以引導。對此,法官應在庭審中對涉訟法律關系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說清楚相關的法律依據和理由,促使當事人正確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使他們有針對性地充分參與訴訟,減少訴訟成本,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3、公益訴訟中發表對部分事實的看法
關于法官能否發表對案件事實的看法,觀點不一致。有學者認為,“法官不應提示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和證據,否則結果總是意味著對單方的援助,從而引起人們對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懷疑”。[19]還有人者認為“法官應在庭審中適時發表對某一事實的看法,如果當事人應當主張的事實沒有在庭審中主張,法官應當以謹慎而有限的中立方式提出意見,暗示當事人提出其應當主張而尚未主張的事實”。[20]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心證過程公開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使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資料更明確和充分,彌補當事人之間實力上的不平衡,促進案件的充分審理,提高訴訟效率和實現司法公正。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處分權,原則上法官應該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不過在公益訴訟當中,當事人一方往往處于弱勢狀態,法官在訴訟中遵循職權主義原則,法官可以對部分關系公眾利益的事實發表看法,以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利益。
七、對自由心證過程公開及結果公開的規制
(一)法官應該公開心證的情形
自由心證制度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使法官積極行使該項權利,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規定一些法官必須公開心證的情形,參考有關學者的探討意見[21],筆者認為在以下場合,法官應當公開心證:
1、案件爭議的焦點
為了節約訴訟時間,提高訴訟速度,便于當事人及時準備攻擊或防御,消除其關于爭議焦點的懷疑,提高其對于審判的信任度,法官因該公開其心證。
2、形式有利于促成和解的情形
在公開心證不至于導致誤解, 且當事人已形成初步的合意時,為促進和解結案,法官應公開其心證。
3、糾正當事人偏激的行為
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固執已見, 而法官認為應當促使其改正錯誤看法,使其走上合理的訴訟過程,法官應該公開其心證。
4、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中,一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并且可能沒有提出對自身合法權益的請求,此時法官應該強該方公開其對相應事實的看法。
5.自由心證的結果的公開
針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爭議焦點,法官應在裁判文書中分析、說明法官確認的心證事實及其理由,論證法律適用的根據,促使當事人信服法官的裁判,維護司法的權威。
(二)心證過程公開的方式方法
1、心證過程公開的時間
法官可以從證據交換時起公開其對案件爭議焦點的心證,直至 庭審中當事人再沒有新的證據出示、不再提出新的事實主張。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出,沒有新的事實主張,法官自由心證過程公開應該結束,剩下的便是法官通過裁判文書公開心證結果和心證理由。
2、心證過程公開的方式
因為法官公開的自由心證畢竟使法官對案件中部分事實、爭議焦點、法律法規的暫時看法,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所以法官在公開其心證時,應當摒棄傳統的命令、通告的糾問式庭審方式,而采取與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協商、討論的方式,謹慎而有限地說明自己的心證意見和理由、心證形成的過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并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確定下一步工作的重點。
3、自由心證過程公開程度
法官作中立的裁判者,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法官在公開心證過程中不因該有任何偏向,不能影響當事人正常權利的行事。尤其是在公開對案件事實形成的心證時,更要把握好這一點。
結語:作為一種程序上的制度設計,自由心證從古典自由心證主義發展到現代自由心證主義,已經有了更合理的依據和更可行的操作方式方法。自由心證、心證公開已在多數國家一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并發揮維護司法公正的作用。心證過程的公開作為一種新的制度設計和嘗試,還處于探討之中,筆者相信其將隨著整個法律體系和制度的完善而發揮作用。我國雖然在制度上沒有關于自由心證的設計,但我國司法實踐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證和心證公開的足跡,但我國沒有也不能完全排此自由心證這一訴訟原則。
[1] 參見張衛平主編:《外國民市證據制度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頁。
[2] 參見(英)喬納森:《證明的自由》,何家宏譯,《外國法譯評》,1997年3月版,第6-7頁。
[3] 參見汪海燕,胡常龍:《自由心證新理念探析——走出對自由心證傳統認識的誤區》,法學研究,2001年第5期。
[4] 參見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臺灣三民書局,2000年版,第141頁。
[5] 參見陳光中主編:《訴訟法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頁。
[5] 參見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93頁。
[7] 參見魏曉娜,吳宏耀:《訴訟證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頁。
[8] 參見楊建華:《大陸民事訴訟法比較與評析》, 臺灣達昌印刷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54頁。
[9] 參見陳一云:《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 年版,第96頁。
[10] 參見葉自強:《民事證據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6頁。
[11] 參見邵民:《析自由心證原則》,載北大法律信息網(www.chinalawinfo.com)。
[12] 參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頁。
[13] 參見葉自強:《民事證據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57頁。
[14] 參見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頁。
[15] 參見邱聯恭:《程序選擇權之法理──著重于闡述其理論基礎,并準以展望新世紀之民事程序法學》,臺灣,《法學叢書》,1993年第151期。
[16] 參見邱聯恭等:《心證公開論—著重於闡述心證公開之目的與方法》,《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七),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1998年10月版。
[17] 參見葉自強:《從傳統自由心證到現代自由心證》,《訴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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