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忠 ]——(2005-1-15) / 已閱95695次
(二)當事人身體因傷致殘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3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并依據相應傷殘等級,按照每個級差10%遞減計算。
(三)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傷雖未致殘,但達到輕微傷、輕傷、重傷損害程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
第七條 醫療費按照醫療機構對當事人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支付。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者鑒(評)定機構出具的鑒(評)定結論,按照必需的費用給付。
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害,原則上應在縣級以上(包括縣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但因搶救的需要,受傷當事人可以到最近的醫療機構(包括縣級以下各種醫療機構)救治。
當事人受傷經過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其治療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當事人在傷后住院治療期間需要外購藥品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并與傷情治療的需要相符。
賠償義務人對當事人治療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八條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當事人誤工時間,根據其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的前一日。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l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當事人所需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員的人數以及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其勞務報酬參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標準和當事人所需的護理依賴程度計算。
護理依賴程度,根據《.內蒙古一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者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以下簡稱《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該標準另發)確定。護理依賴程度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當事人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參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標準,按照 100 %的比例計算;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80%的比例計算;需要部分護理依賴的,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金額50%的比例計算。
護理人員的人數,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評)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的人數。
護理期限,當事人在住院治療期間需要護理人員(陪護人員)的,應當有醫療機構的證明。所需護理人員的期限,按照醫療機構醫囑的時間計算。其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的標準給付。
當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護理依賴的,必須由 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者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理費按照部分護理依賴的標準給付。時間超過三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鑒(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進行確定。
當事人因傷致殘不能恢復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應由鑒(評)定機構依據《護理依賴程度確定標準》,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依賴及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期限按照傷殘賠償金給付的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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