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華棟 ]——(2005-1-22) / 已閱38758次
加入WTO 對我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
趙華棟
【作者簡介】
趙華棟,山西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聯系電話: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63.com。
【內容提要】 本文在回顧入世給中國帶來的巨大變化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所帶來的法治理念的變化的分析,進而重點闡述了加入WTO對我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
【關鍵詞】 WTO 經濟法 法治理念
【正文】
入世三年多(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爾首都多哈正式簽署入世文件),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入世以來,中國政府實現了穩健轉型。中國的GDP增長了25%,進出口總額則奇跡般地翻了一番——就像是坐上了滑梯,中國在全球化的軌道上越行越快。但是,我們經歷的不僅是躍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的喜悅,還有成為遭到反傾銷最多的國家的煩惱,以及對經濟增長模式的困惑。國人曾擔心入世將對汽車、農業等行業帶來的沖擊及波折,這在三年的進程中并沒有發生。而入世三年對我國企業的發展、外部經貿環境、政府職能轉變帶來的深刻影響卻不容忽視。老百姓也享受到了更多的好處。同時,我國政府也積極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有關法律承諾,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世貿組織規定和國際慣例要求,統一、完備和透明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初步建立起來。經濟法作為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系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中國加入WTO對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并且正在推動著我國經濟法的發展。
一、入世促進了法治理念的形成
加入世貿,首先是“政府入世”。如何把世貿規則轉化為國家法律和法規,政府如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管理經濟,被人們稱之為“政府入世”。加入世貿3年來,我國大幅修訂包括外資法、外貿法在內的2500多個法律法規。各地清理了19萬多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國務院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806項,各地政府取消了數十萬件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了大量內部文件,凡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陽光政務”的推行極大地提高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透明度。
三年多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一些學者提出入世后中國法制要“推倒重來”、“全面變法”,另外一些學者則駁斥了這種論調。主要有三個理由:一是WTO規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我們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的法制建設正是圍繞這個目標展開的,兩方面在大方向上一致;二是WTO是一個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不是政治組織,入世后我們需要修改和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經濟貿易方面,例如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當然也涉及行政、司法程序方面的一些法律,但并不直接涉及其他法律制度,因此,需要修改的面比較窄,不存在“全面變法”問題;三是WTO的三個基本原則,即法制統一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和非歧視原則,與我們的立法原則是一致的。事實上,我們入世需要修改、制定的法律法規,大部分早已列入我們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說,入世對這些法律法規的修改制定,確實起到了促進和加速的作用。
入世的意義最終體現為促進觀念的變化和體制的完善,可以說,入世對我國法制建設的最重要的影響,是進一步促進和加快了法治理念的形成,更牢固地確立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的觀念,從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之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規范。入世對我國立法和法制建設的影響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入世加快了有關法律的立法進程,為了履行入世承諾,我們加快了一些法律的立法速度;二是入世促進我們在立法過程中更加注重法制統一、公開透明和非歧視原則,我們立法工作一向注重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注重立法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入世后這幾個方面的要求更高,我們在立法工作中也更加注重;三是入世促進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WTO規則對司法活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應當是統一的,要進一步完善審判公開制度,司法活動中司法機關必須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對待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當事人,平等對待國內外當事人等,這些要求客觀上促進了我國司法制度的改革;四是入世改善了我們的法制環境和投資環境,入世實際上起到了以開放促改革的作用,我們按照入世承諾逐步放開了一些行業的投資和市場準入限制,同時要制定和修改相應的法律予以規范,市場越開放,對我們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要求越高,這正是十六大提出的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入世以來,根據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為了履行我們的入世承諾,行使世貿組織協議規定的權利,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完全可以說,三年多以來的立法較好地履行了我國的入世承諾。一是在入世前已修改近十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又修改了一些直接涉及對外貿易的法律,如對外貿易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二是根據入世后新形勢的需要和國際通行的監管規則,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三是加快民商經濟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制定了電子簽名法,審議了物權法(草案)等;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緊進行。四是規范和減少行政許可,制定了行政許可法,并修改了票據法等九部法律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此外還制定了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制定了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修改了反傾銷條例等一批與入世有關的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也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清理和修改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下一步要下大力氣搞好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從法制上進一步適應入世的需要。吳邦國委員長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就提出,要在本屆任期內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這個目標制訂了五年立法規劃,下一步要下大力氣搞好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一是在有關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反壟斷法和反傾銷和反補貼法;二是要抓緊研究制定統一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法;三是適時研究制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保障措施法、國有資產法、外匯法、期貨交易法等;四是修改合伙企業法、審計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將從法制上進一步完善適應加入WTO的需要。
二、入世對我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是深遠的
WTO是由關貿總協定演變而來的一個多邊貿易的國際經濟組織。其宗旨是防止貿易保護主義,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國際自由貿易,以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世界,以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和交換。它通過制定國際自由貿易的基本原則、規則和規定,來確定各成員政府所應承擔的主要契約義務,規范各國國內貿易立法與規章的制定和實施,是當今世界貿易體制的法律和組織基礎。WTO主要有這樣一些主要原則、規則和規定: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和一般例外原則等WTO基本法律原則。WTO規則與經濟法有聯系,有區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但是不能混淆它們的界限;中國加入WTO,對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但是夸大對我國經濟法的影響是不可取的。
加入WTO使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面臨著機遇與挑戰。WTO帶來的機遇主要有:
1、加入WTO有利于構建合理的經濟法體系,解決當前經濟法存在的體系與結構問題
經濟法體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規范組成的,研究經濟法的內部結構,也就是要研究經濟法規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那么經濟體系主要由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個子部門構成。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直接作用就在于通過法律調整保證和促進國家調節機制與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機結合,而實現這種結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協調統一的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從實踐中看,我國目前經濟法存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在統一的市場體系形成過程中,與之相適應的統一市場規制法滯后,極大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國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法,也導致了經濟無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發揮的現象。
加入WTO,其隱含著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各成員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實現經濟發展,它要求成員國 (地區)政府的貿易政策遵循市場運行規則,這在客觀上將會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時,加入WTO,以市場主體為立法對象的市場規制法的缺位無疑將會使原本無序的市場競爭面臨內外兩方面的壓力,但這也為我們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可以使我們站在全球經濟的立場審視我們的立法。另一方面,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則無疑也將給政府經濟行為的“脫法”提出了挑戰,政府行為規范化,對宏觀調控法律化的要求等都給宏觀調控立法提供了機遇。
2、加入WTO有利于形成法律的體制效率,消除立法、執法、司法中的積弊
我國的法律運行機制由于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形成了法律體制也受制于行政權力的局面。現實的情況是無論立法、執法還是司法都還殘留著濃郁的計劃經濟色彩。在立法方面,已有的立法存在著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不便于實際操作的問題,導致有關司法、執法部門的法律解釋代替了法律文本的現象,影響立法的權威性,同時,在立法上各部門法間缺乏必要的協調和配合,無法形成綜合調整的整體效應,導致法律沖突過多,但漏洞卻大量存在的狀況。在執法方面,依法行政還遠遠沒有成為各級行政機關的自覺行為和最低道德標準,各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設租尋租現象仍然存在。在司法方面,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未成為各級司法機關的行為準則,地方保護主義、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敗屢屢不止。
上述各方面的弊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下行政權力、經濟利益的條塊分割所造成的,加入WTO后,原有的法律運行機制面臨著來自國際大市場的考驗,這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以行政區劃為界限的狹隘利益觀,消除在司法、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同時,WTO也會促成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有利于我們從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以及注重國內立法和國際共同規則接軌這樣一個層面去加強立法研究。
3、加入WTO有利于經濟法的國際化,適應全球化趨勢
經濟法作用的基礎在于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運作,即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法律部門,從這一點上來看,經濟法律規范具有很強的普適性,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在市場經濟各國中存在著很多共同點。加人WTO,就意味著我們在適用法律上,必須考慮世界通行的游戲規則,因此,在經濟法的相關規則上,要求我們既要考慮國內市場的特殊性,又要注重國際慣例接軌。比如 WTO的透明度原則等法律上的要求將是我們同世界各國正常貿易的前提,也恰好是我國現有經濟法制中存在的嚴重弊端之所在,適應WTO的要求,在客觀上會提升我國現有經濟法制的水平,在具體規則、制度上同國際慣例的一致也會使我國經濟法迅速的適應全球化的要求而步入全球共同的游戲規則之中。
4、加入WTO有利于經濟法理論研究向縱深發展,跳出部門法學、概念法學的束縛
WTO的游戲規則實質上就是盡量的發揮市場經濟本身的作用,減少人為設置的貿易障礙,它要求各成員國對其國內經濟活動實施法律化的管理,減少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這實質上對法律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從而也必然要求經濟法的理論研究走向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要求理論研究更加具有實證意義。這實際上是同經濟社會關系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綜合性的特性相一致的。對經濟法而言,這就要求我們綜合運用各法律部門的手段對經濟實行綜合調控。
對理論研究而言,我國原有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往往片面的理解法律部門劃分的客觀性,從而導致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越來越脫離社會經濟和法制的要求,最終倒向進行簡單加工的概念法學,這種研究進路和WTO所主張的以市場經濟自由運行所反映的經濟立法要求明顯的是不適應的。因此,加人WTO迫使我們必須著眼于經濟活動的要求進行理論研究,以適應國際競爭的要求。這種來自于生存的壓力恰好是進行理論研究革命的最好的動力。
當然,WTO也帶來了挑戰,主要表現在理論研究上面臨的挑戰和經濟法律運行中所面臨的挑戰。
中國加入WTO,實施WTO規則,需要制定和修改關于對外貿易、金融、稅收、投資、競爭等方面的一系規范性文件,從而推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無視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重要影響或者夸大對我國經濟法的影響,都是片面的。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表現在多方面,具體而言,第一,推動對外貿易法的發展。為了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貿易的規則,我國要實行對外貿易權審批制(許可制)的改革,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實施保障措施,有條件、分步驟地開放服務貿易市場,于是制定和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推動金融法的發展。為了穩步進行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金融的規則,我國要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加強金融監管,依法保護我國金融業,提高中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于是制定了相關法規、規章。第三,推動稅法的發展。為了繼續推進稅制改革,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稅收的規則,我國要在繼續降低關稅總水平的同時享受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優惠待遇,要在條件成熟時統一企業所得稅制,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于是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第四,推動投資法的發展。為了進一步改革投資體制,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投資的規則,我國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取消貿易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出口實績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等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于是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第五,推動競爭法的發展。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競爭的規則,我國要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貫徹WTO關于反傾銷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行使與WTO規則相符的補貼權利,取消《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禁止的補貼,于是制定了相關法規。可見,在加入WTO前后,我國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關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今后,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客觀要求,在WTO規則實施和完善的過程中,我國還將繼續制定和完善有關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這表明,組成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即經濟法律規范數量在不斷增加,質量在不斷提高,體現了中國經濟法的發展。
總之,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已經產生了并將繼續產生重要影響。對此,不僅應該有明確的認識,而且應該自覺地為推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多做貢獻。
【主要參考資料】
1、楊紫烜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楊紫烜主編:《國際經濟法新論--國際協調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查爾斯.沃爾夫:《政府與市場》,謝旭譯,中國發展出版社1994年版。
4、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
5、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