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統才 ]——(2005-1-30) / 已閱10365次
對“《人損解釋》違憲”說法的質疑
李統才
近期,許多媒體在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時常用“違憲”一詞。例如某報日前刊登周立太律師的題為《關于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違憲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的文章稱: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解釋》將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區別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對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的人身損害賠償區別對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筆者認為,對《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認為“違憲”的說法和論斷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該說法把農村戶口看成農村居民,沒有完全理解《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標準的真正內涵:
1.該說法沒有弄清楚《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兩個標準的含義。“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按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所發生的費用后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純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個地區或一個農戶的平均收入水平。
2.該說法沒有弄清楚家庭常住人口的特征。這里所稱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而且經濟和生活與本戶連成一體的人口。據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穩定的職業與居住場所的外出從業人員,不應當作家庭常住人口;(2)經濟和生活與本戶連成一體,外出從業人員在外居住時間雖然在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農村戶口人員,仍應視為家庭常住人口;(3)這里指的是人口,而不是戶口。
3.該說法把人口混同戶口。人口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域、一定社會制度下,具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有生命的個人的社會群體,即居住在一定空間里的人的總和;而戶口是個戶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種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
周律師在《申請》中說:“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常年生活在城市。他們過著與城市人一樣的生活,菜、米、油、鹽等生活開支靠工資收入,而購買生活品的價格和城市人一樣,不會比城市人低;小孩上學、購買商品等和城鎮居民一個價,不會比城鎮居民低。但是,當發生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卻有4倍的差距,這不得不讓人疑惑?”本來,按照《解釋》的規定,上述情形完全可以城鎮標準計算,但由于對《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標準的理解不透徹,難免導致他的疑惑。
其二,《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并不違憲。
1.《解釋》規定了相同的賠償標準。《解釋》第29條規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經濟賠償的標準,均為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這充分體現了《解釋》對所有公民生命權價值的平等對待。
2.《解釋》規定了相同的賠償年限。《解釋》規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賠償年限均按20年計算。不論是城鎮居民或者是農村居民,生命權受到侵害,得到的賠償年限是一樣的。這充分體現了《解釋》對所有公民的一視同仁。
3.《解釋》規定都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由于我國目前生產力發展極不均衡,還存在地區和城鄉發展的差別。因此,《解釋》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這正體現了《解釋》對我國公民的相對平等看待。
4. 憲法所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相對意義上的平等,并非絕對意義上的平等。絕對意義上的平等是理想化的平等,鑒于我國目前生產力發展極不均衡,還存在地區和城鄉發展的差別,故絕對的平等在我國還行不通,現實社會也不可能存在。
由此可見,《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不但沒有違反憲法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相反,還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和精神。
其三,《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具有公正合理性。
1.《解釋》對死亡賠償采“繼承喪失說”,按照“繼承喪失說”,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應當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準進行計算。因此,《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死亡賠償的利益失衡,能夠使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獲得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
2.在一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社會里,法律和司法解釋注意到經濟的動態發展是十分必要的。《解釋》根據國家統計部門的統計指標計算賠付額,使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動態化,將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等動態的統計指標掛鉤,不僅使損害賠償額在靜態上顯得實事求是、更為合理,而且這種密切的正相關聯系從動態上保障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公正合理性和《解釋》的未來可適用性。
總之,《解釋》首次正式確定了“死亡賠償金”,把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區分開來,并把賠償年限擴大為20年,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準,引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進行計算,盡可能填補受害人的損害,這都是強化公民個人利益維護的體現,充分體現了對受害人的人文關懷,而這種程度的人文關懷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是一致的,因而也是公平和正義的。認為“《解釋》違憲”的說法和論斷是片面的、不切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