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朝陽 ]——(2005-2-1) / 已閱6587次
肖朝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的重要發展
發表時間:2005年1月22日 中國特許經營法律網
期盼已久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終于公布并即將實施了!盡管不是預期的條例,但仍然值得歡欣鼓舞,因為這絕不僅僅是《辦法》的“轉正”——不再是“試行”,而在于其實質性的進步——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法律制度得以初步確立。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辦法》的最大進步。特許經營也是一種商業交易,特許人是在出售其制造的特殊“商品”——可以賺錢的經營模式。這種“商品”的特點,決定了它不能憑直觀去感覺和認知,需要全面地了解與該“商品”有關的各種信息,才能作出客觀的判斷——是否貨真價實,是否可以購買(投資)。《辦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了特許人(賣方)應當如何“真實、準確”地向自己的顧客(被特許人、買方)介紹其推銷的“商品”——特許經營權,如何撰寫其“商品”的說明書(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有關“商品”的主要性能指標(財務情況)還得提交會計師作出的審計報告。特許人的介紹不僅在推銷“商品”的時候,而且及于售后服務期間——顧客使用“商品”的過程之中,即當“商品”的功能及使用方法等發生變化時。不僅如此,當顧客要求特許人提供有關信息時,特許人也應當滿足顧客的正當要求——如果其要求沒有違法且合理的話。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特許人對其“商品”的介紹不充分或者是虛假的,欺騙了顧客,使顧客遭受了經濟損失,特許人還得賠償顧客(被特許人)的損失。
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獨立的財務審計,不充分及虛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賠償,構筑了中國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制度。這使得特許經營權的銷售公開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許人的知情權,使被特許人可以在充分、準確了解特許經營權的真實情況下,基于其獨立與客觀的判斷,作出投資選擇。
對特許經營權廣告營銷宣傳的干預,是《辦法》的新舉措。要求特許人的特許權營銷廣告“準確、真實、合法”,沒有“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尤其是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資料,必須明確“地區及時間”,并且不得“夸大”或者“隱瞞”特許經營的“利益”情況。這進一步保障了被特許人的知情權,更好地保障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
今后,特許經營不再是可以隨意進入的市場領域。《辦法》要求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時,在中國境內至少必須擁有“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紙上談兵的特許經營將被禁止;以及是否擁有符合特許經營要求的經營資源、指導和培訓能力、貨物供應系統等,成為中國特許經營市場準入的基本門檻。特別是將具有“欺詐”前科者逐出特許經營市場,將有利于打擊特許經營行業中的不法分子,凈化特許經營市場,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中國政府加入WTO時的承諾,在一片“狼來了”的驚恐聲后,度過了三年的保護期,終于結束了:外商投資企業將可以平等地進入中國特許經營市場。三年,對中國特許經營的發展是非常寶貴的。志存高遠者,奮發圖強;目光短淺者,無動于衷;混水摸魚者,濫竽充數。市場保護的雙刃劍,為中國有識之企業贏得了時間,也使欺騙加盟商的不法分子更有機可趁。從此,中國特許經營市場將步入國際化時代,優秀的國內外品牌將同臺競技,為中國創業市場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促進中國特許經營市場的加速發展,開創中國二十一世紀商業模式的新篇章。
誠然,《辦法》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市場準入的條件還比較低,法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還不足以建立起非常有效的特許經營市場準入門檻。但是,它畢竟有了重要的、實質性的進步和發展,其立法方向符合國際特許經營立法的趨勢,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值《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頒布并即將實施之際,作為長期關注中國特許經營法律的業內人士,僅以此文表示祝賀,并與業內同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