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貴成 ]——(2005-2-1) / 已閱15767次
對貪污賄賂案件追贓難的一點法律思考
陸貴成
近年來,在檢察機關查辦的貪污賄賂案件中追繳贓款難有發展趨勢,這一問題若不引起足夠重視將給反腐敗工作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同時也有悖于我國刑法的宗旨。這里所說的贓款是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不義之財。它與一般款項的本質區別,在于取得款項的手段及途徑的違法性。正因為如此,無論從辦案的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來看,都不能讓“貪公”們有利可圖。筆者就此談點個人的看法。
一、貪污賄賂案件追贓難的成因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追贓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綜合個案也不難發現這其中癥結所在:
首先是立法上的不完善,這是造成追贓難的關鍵所在。一是,立法上沒有明確對犯罪嫌疑人退贓與否在定罪量刑上有何明顯區別。從現行《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四個檔次的量刑幅度上看,只有當“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他則與“悔改表現、退贓如何”似乎沒有多少直接關系。縱觀貪污賄賂案件追贓情況,貪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退贓幾乎不成問題。這里退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無疑來自于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有法可依,行為人有利可圖。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的退贓積極性如何,主要取決于定罪量刑上能否有一個“質”的變化,如罪與非罪、實刑與緩刑、自由刑與生命刑等。二是,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對拒不退贓者在定罪量刑上應當如何適用法律、能否加重處罰。從立法本意看,如數退清贓款應當是現行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設定處罰的底線,但是,倘若如數退贓者和拒不退贓者在定罪刑上沒有區別或者沒有明顯區別,則不能不說是立法上還欠縝密。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貪官在罪行敗露后,仍貪心不改、鉆法律的空子,當定罪量刑不可能有明顯區別時拒不退贓。而現行的法律規定又無可奈何,顯得蒼白無力。試想,一個貪官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上百萬元的贓款難以追回,待其幾年或者十幾年刑滿之日,此筆不義之財便可心安理得的享用了,這豈不是“帶薪”甚至是“高薪”坐牢。三是,在貪污賄賂犯罪贓款去向上出現了洗錢的新動向。貪官多數有權有勢,為了讓不義黑錢披上合法的外衣,他們或利用自己的權勢讓親屬經商辦企業,以“經商”之名行撈錢、洗錢之實;或繞道遠行,將贓款轉移境外,以親屬經商、投資為名來洗錢;或主動讓位,以下海從商為名來達到洗錢之目的。而“清洗”后的貪污賄賂犯罪贓款,不僅可以公開享用,還可以用來投資增值,其危害已遠遠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洗錢”。
其次,是追贓工作滯后。實際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考慮追贓問題往往相對滯后,這不僅給追贓帶來了難度,而且痛失了取證的良機。
再次,是司法機關、執法人員追贓手段有限、執法底氣不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贓僅靠說教、查扣、凍結等老辦法,已越來越不適用于高智商的犯罪對象。對拒不退贓者,司法機關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導致追贓手段有限、執法底氣不足,拿不出新招,只能聽之任之,事實上等于在縱容。
第四,犯罪嫌疑人鉆法律空子,貪心不改、受利益驅動,能不退而不退。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贓款雖然無存,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將贓款用于投資虧本,或揮霍享受、或用于非法活動等。贓款雖然無存,但自身有能力或有辦法退而不退,如借貸、實物變現等。二是贓款尚在,能退而不退。這兩種情況的出現既有主觀上的原因也有客觀上的因素。主觀上,受利益驅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主要在權衡退贓能否在量刑上“有利可圖”;客觀上,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犯罪嫌疑人退贓與不退贓,在定罪量刑上一般沒有“質”的區別,因而缺乏退贓的動因。
二、對策
查辦貪污賄賂案件,贓款追繳如何直接影響到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贓款追不回,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則。由此,筆者認為,在查辦貪污賄賂案件中要把追贓與追究刑事責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從立法上完善、堵塞漏洞,在辦案中加大力度,用足用活法律賦予的手段,力求查處貪污賄賂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1、完善立法。一是要讓積極主動退贓者與拒不退贓者在定罪量刑事上有明顯區別。打擊貪污賄賂犯罪包括法律制裁與經濟處罰兩個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能否積極配合退贓,可以說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和親屬的認識態度好壞。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讓積極主動退贓者與拒不退贓者在量刑上有本質區別。當然《刑法》的本意在于懲罰犯罪,由于貪污賄賂犯罪客觀上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社會危害性大,貪官不僅應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而且經濟上也應該受到處罰,至少贓款應當追回,這應該作為定罪量刑的底線。此外,對不能如數退清贓款的,宜增設加重處罰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是,是否可以考慮增設刑后退贓制度。對確實一時無錢退贓者,可否在法律中作出刑后追贓的具體規定。三是,根據當前洗錢活動的新情況,有必要在貪污賄賂犯罪的下游增設洗錢罪,讓法律對轉移、隱匿贓款行為說不。
2、追贓時機前移,立案、采取強制措施與追贓同步考慮。偵查機關和辦案人員要強化追贓意識,將追贓時機前移,把決定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追繳贓款一并考慮,防止立案后贓款贓物被轉移、隱藏。
3、加大追贓力度,用足用活法律賦予的各種偵查手段。偵查機關和辦案人員要在決定立案和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視情同步考慮搜查、扣押、查封、查詢、凍結等偵查手段,這樣既可以防止贓款贓物被轉移同時還可以保全證據。
4、耐心做好犯罪嫌疑人和親屬的思想教育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爭取主動配合,切實兌現政策。辦案人員首先要抓住犯罪嫌疑人畏罪和規避法律的心理,指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積極退贓既是法律的規定,又是自己悔罪的表現,分析利弊關系,爭取犯罪嫌疑人和親屬的積極配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應根據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及退贓表現,在采取或變更強制措施、定罪量刑上切實兌現政策,讓悔罪、退贓表現好與拒不退贓者在定罪量刑上有明顯區別。堵塞立法和法律適用上的漏洞,有效遏制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追贓難的發展勢頭,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單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 郵編:312400 聯系電話:0575311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