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艷銘 ]——(2005-2-4) / 已閱22359次
第三方物流保險實踐中的若干問題探討
文/齊艷銘
Qi Yanming PICC Beijing 100052
內容摘要:伴隨著第三方物流的興起,傳統貨物保險制度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實踐中,貨物保險與責任保險的法律關系撲朔迷離,這導致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對保險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本文通過對第三方物流運營中的不同類型的風險進行分析,認為只有重新定位物流保險的功能,才能從容應對第三方物流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
關 鍵 字:第三方物流 保險 法律關系
隨著現代物流業的興起,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為客戶提供越來越便利的一體化物流服務的同時,也承擔著越來越大的風險。隨時可能發生貨物破損、野蠻裝卸、誤時配送、偷盜滅失、變質串味等風險都可能遭致托運方提出索賠。面臨風險的猖狂和索賠的煩惱,第三方物流企業該如何防范?是自留還是轉嫁?世界各國的實踐告訴我們,保險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保險一方面體現了分散社會資源集中運作的優勢,另一方面又體現出現代社會互助精神的價值。因此,現代物流誕生伊始,保險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青睞。在我國,現代物流業剛剛起步,物流保險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的缺陷。另外,物流業對保險業的陌生又造成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這也是導致我國物流保險業不發達的重要原因。
一、 第三方物流保險的起源——從“三足鼎立”到“雙軌并行”
近代保險制度肇始于14-16世紀的國際貿易活動,從此物流保險便開始了其長達幾個世紀的發展歷史。據資料記載,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到16世紀下半葉,英國女王特許在倫敦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保險商會,專門辦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由此逐漸形成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制度。1666年,倫敦皇家面包店引燃了長達5天5夜的一場大火,大火幾乎吞噬掉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國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災保險公司,近代的火災保險制度誕生了。海上運輸保險和火災保險,是第三方物流保險在運輸和倉儲環節的最初起源。
到了現代社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造成損失的風險逐漸增加,于是保險領域又產生了公眾責任保險。所謂公眾責任保險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導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物受損的法律責任。在運輸領域,伴隨著公眾責任保險的興起產生了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的就是承運人在運輸貨物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對托運人貨物損失在法律上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運輸環節保險、倉儲環節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形成了傳統物流領域 “三足鼎立”的保險格局。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發展,在綜合性的一體化物流服務理念下,傳統貨物財產保險體系的不足逐漸暴露出來:
1. 各環節的保險被肢解,與現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馳。
由于在傳統保險體系下,物流的各個環節被肢解,造成了托運人不得不按環節投保的現狀。比如,托運人要完成一項物流活動,就不得不在運輸環節投保貨物運輸險、在倉儲環節投保貨物倉儲險等。多次辦理保險手續意味著多次的保險談判、保單繕制、費用支付等。程序的復雜既延長了物流活動的時間,又增加了多環節保險的費用,給托運人帶來不便。
2. 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不能無縫覆蓋物流活動的各個環節,第三方物流保險存在真空。
在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下,保險公司并不提供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等諸多物流環節的保險服務,這就使物流貨物的保險出現真空,被保險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例如,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遵循“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然而,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興起,在保險責任期間方面,傳統的ICC所提供的“倉至倉”條款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物流要求的“門到門”(Door To Door)、甚至“桌到桌”(Desk To Desk)的一站式服務。因此,在現有的保險體系下,“門到倉”以及“倉到門”所代表的集貨與配送環節的保險處于真空狀態之中。
3. 傳統保險的制度設計與現代物流不配套。
以倉儲保險為例,傳統的倉儲保險是對大宗貨物在較長時間的倉儲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投保,因此保險費率一般較高。在現代物流JIT生產方式以及零庫存管理理念下,倉儲則具有“短暫性”的特征。換句話說,倉儲在整個物流活動中僅僅起一種“歇歇腳”的作用,因此其保險費率一般不宜過高。實踐中,被保險人分別投保貨物運輸險和倉儲險,雖然可以基本上涵蓋物流活動的主要環節,但由此帶來的保險費用的上升卻是被保險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鑒于此,我國一些保險公司早在1998年就開始積極探討個性化的現代物流保險方案。這些方案將保險責任起訖期間延長為“門到門”條款,把貨物運輸保險和短暫倉儲保險打包后低價出售。這些方案的推出,使現行保險體系逐漸與現代物流業接軌,是對現代物流保險的有益嘗試 。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個物流保險條款,結束了傳統保險的“三足鼎立”局面,從而進入了物流保險的“雙軌并行”階段。
二、 撲朔迷離的法律關系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險可以分為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標的,就是指保險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來說,物流貨物保險的標的是貨物的實體財產利益,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則是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雖然可以具體化為一定數量的財產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貨物而產生的。實踐中,認清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甄別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法律責任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一) “雙軌并行”的物流保險基本形態及其法律關系
1. 物流貨物保險
從法律上講,物流并不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對貨物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故其須對貨物損失的風險負責。貨物所有權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間的轉移,決定了由誰來辦理保險;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擔保險義務,均與第三方的物流企業無關。以CFR貿易方式為例,貨物風險在買賣方之間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此時為了轉嫁貨運風險,一般應由買方(表現為第二方)辦理保險。自始至終,第三方物流企業既不承擔貨物的保險義務,也不負責賠償貨物損失的風險。歸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業不是物流貨物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2. 物流責任保險
當由于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按照保險法代位求償理論,貨物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所有權人的同時便取得代了位求償權。基于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為降低自身責任風險,一般會選擇投保物流責任險。物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貨物實體財產本身,貨物的所有權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責任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二)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及其法律關系
1.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一: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兼業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一般而言,保險兼業代理人都有與其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實踐中,很多傳統的貨運企業、貨運代理企業、進出口代理企業擁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書”,這些企業在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繼續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此時的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為貨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業,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與物流貨物保險基本形態下的法律關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與投保人訂立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險公司承擔。
2.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
這種形態的物流貨物保險起源于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委托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CIF、CIP等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之間互相委托辦理貨運保險是經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貿易方式下,原本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但實踐中出于貿易的方便,買方往往委托賣方在裝船的同時為其辦理貨物保險事務,因此出現了CIF的貿易方式。在CIF的貿易方式下存在著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與受托人(賣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賣方為投保人、買方(或其他的保單背書持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
更進一步,實踐中又出現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的做法。例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為貨物所有權人提供出口清關、安排運輸等物流服務時,往往還代客戶進行投保。這種第三方物流企業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與保險經紀關系極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時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或賣方)與受托人(第三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投保人、委托方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其法律后果應由貨物所有權人承擔。
綜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責任保險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才是保險關系中的被保險人。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須承擔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貨物保險時的各種情形,包括貨物所有權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業兼業代理保險以及其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等各種情形,第三方物流企業均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應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明確這一點,對認清物流保險實務中的若干誤區有重要的作用。
三、 第三方物流保險實踐中的認識誤區
本來,“雙軌并行”下的貨物保險與責任保險分屬于不同的保險類型,兩者各自獨立發揮其保險功能。但隨著綜合物流服務的產生,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自身責任保險的同時,越來越多地為貨物所有權人代辦貨物保險。從投保形式上看,其與物流責任保險極為相似,因此實務中還存在諸多認識上的誤區。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 誤區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險費投保物流責任險。
第三方物流企業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險費屬于代收性質,其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為投保物流貨物保險的義務。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投保與否以及投保哪個險種完全是自己的事情。為節省保費,他們往往只投保物流責任保險一個類型。這些企業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責任保險情況下,對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此時,貨物所有權人面臨的貨損風險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這種行為極有可能導致權利人提起違約訴訟。
2. 誤區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應承擔全部貨損責任。
按照法理,當發生除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以外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外來風險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貨物損失,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只有發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導致的貨物損失時,被保險人才可以選擇向第三方物流企業索賠。但實踐中發生貨損時,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往往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對損失的原因不加區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賠,白白造成了損失。
3. 誤區之三: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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