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宇輝 ]——(2005-2-4) / 已閱14200次
反腐敗須建立“三不一追究”機制
曲宇輝
人世間最珍貴的莫過于親情,人世間最悲慘的莫過于失去親情。
《腐敗泯滅親情》一書以真實的案例告訴我們,腐敗是泯滅親情的罪惡之一。有的人因腐敗而氣死雙親,有的人因腐敗而妻離子散,有的人因腐敗而全家下水,共進牢房。
腐敗在不同時期表現出來的程度、范圍、規模并不一樣。近代世界歷史表明,腐敗程度嚴重、涉及范圍較廣、規模較大的時期往往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在從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化社會的轉型過程中,由于經濟文化的急速發展,各種新的社會勢力崛起,而與現代化工業化社會相應的社會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又都處于初創階段,各種制度不那么完善,因而大都出現過一段腐敗現象“高發”的階段,如英國在18世紀、美國在19世紀都出現了腐敗比較嚴重的階段,即使當今被國際列為廉潔度較高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其現代化高速發展時期,也出現過腐敗現象相對嚴重的過程。近代中國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超越了資本主義充分發展階段,經由新民主主義革命而直接進入社會主義階段。中國實現現代化的歷程就不是在資產階級及其政治代表的領導下,而是在無產階級政黨的領導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來進行的。這種歷史背景給黨所從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帶來許多有利的條件,但也給黨帶來了嚴峻的挑戰。本應在資本主義早、中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嚴重腐敗問題,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也有所突出地表現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既加快經濟建設步伐,穩步實現預定的現代化目標,又順利渡過社會轉型時期,防治腐敗現象的發生、滋生和蔓延,是擺在我黨面前的頭等大事。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治本須治“源”,通過建立“不愿腐敗”、“不能腐敗”、“不敢腐敗”的“三不”機制和政治責任追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發生,從措施上嚴懲腐敗行為。
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不愿腐敗”機制。不少事實證明,“千腐敗、萬腐敗,都是思想先腐敗。”陳希同、成克杰、王寶森、胡長清等高級干部的墮落,都是從思想蛻化變質開始,逐步滑向腐敗深淵的。以此為鑒,必須從思想上強化防腐機制的建設,在廣大黨員和領導干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變的堅固堤壩。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特別是中高級干部的教育作為重點,把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作為培訓黨員干部的必修課。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廣泛性,又要講究教育方法的多樣性、針對性;既要講實效,又要造成一定的聲勢。要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把紀委、組織部門、宣傳部門、黨校、以及新聞單位,文化藝術部門的力量集中起來,發揮思想教育工作的整體優勢,形成縱橫交錯的思想教育網絡,造成強大的思想教育攻勢,使領導干部“不愿腐敗”。
其次,在制度上建立“不能腐敗”機制。反腐敗的根本出路是要強化法制建設。通過加強預防腐敗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設,使之“不能腐敗”。切實改變過去建章立制工作中存在的“管大(事)不管小”、“有禁無罰”、“抽象不具體”、“原則難操作”等問題,在黨紀政紀上,必須“以小見大、大小兼管”、“有禁必有罰”、“具體易操作”。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紀委出臺的“兩不”規定、《浙江省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都是預防腐敗的好規定,此外,還應盡快建立《行政程序法》、《財產申報法》、《國家公務員監督法》等一套完善和規范的反腐敗法規體系,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腐敗,讓黨員干部知“腐”而止步,人民群眾見“腐”而能“揭(發)”,腐敗分子一腐必“敗(露)”,無藏身之地,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第三,在措施上建立“不敢腐敗”機制。監督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維護一定社會政治和經濟秩序的手段。從政治學的角度看,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應該肯定,我們黨多年來已經形成了不少黨內監督的好制度和好經驗。但是,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監督體制還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具有足夠約束力的監督體系,特別是對掌握著各級和各部門(單位)最高權力的黨政“一把手”,由誰監督,監督什么,如何監督等,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缺乏經常有效的具體監督措施,導致對他們的監督“失控”,違法違紀的比例上升。建立“不敢腐敗”的監督機制,就是要在政治和經濟上給腐敗分子以沉重的打擊,增加腐敗的政治成本和經濟成本。對腐敗分子,一定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克服執法中的“軟骨病”,排除各種干擾,剛正不阿執法。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紀”代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特殊公民,只要違法都要依法嚴懲,在腐敗高發期,治亂用重典,從重量紀量刑,以震懾教育干部,使之“不敢腐敗”。
追究政治責任,即對發生的重大腐敗案件,還須追究當地黨政負責人和上級黨政負責人的政治責任。近幾年中,已有不少相當級別的高官因重大責任事故被追究政治責任,或者引咎辭職,或者勒令辭職,或者撤消職務,這是法制的進步、社會的進步和政治的進步。但對腐敗案件追究政治責任的,一般只追究到該單位的負責人, 尚沒有追究到當地黨政負責人和上級黨政負責人。尤其是一些領導干部的“家里人”、“身邊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或者地位從事腐敗活動,也沒有認真追究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許多案例已經表明,有些領導干部本人不伸手,卻放縱“家里人”、“身邊人” 伸手,而領導干部“家里人”、“身邊人”腐敗的最終結果,是領導干部本人也“下水”。“為清官甚難!必妻子奴仆皆肯為清官,而后清官可為,不然則敗其守矣”(清·余懷:《東山談苑》卷三)。因此,領導干部必須管住“家里人”、“身邊人”,并為“家里人”、“身邊人”和管轄區域負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