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軍輝 ]——(2005-2-7) / 已閱12970次
淺談民事糾紛中的誘因責任承擔
胡軍輝
在大量的民事糾紛中,糾紛的起因多種多樣,千差萬別,越來越體現出復雜、多變的特點。其中,民事糾紛中的誘因責任承擔問題,逐漸成為審判實踐過程中帶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因這一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加以規定,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一致。有的認為其并不符合民事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不具備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而有的卻認為,其雖不符合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其先行為卻直接誘發了民事后果的產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筆者想借此案例,對該問題進行一些必要的探討,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案情]
被告茍某、王某系夫妻,開有一大酒店。在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白天三次找原告尚某追要飯費未果的情況下,于當晚十點鐘左右,再次來到原告尚某家,以索要飯費為名,強行敲開尚某和其母親住所的大門,追要飯費,繼而雙方發生爭吵。在此過程中,原告之母見二被告蠻不講理,悲憤交加,自服農藥,二被告見原告之母喝農藥后,先后離開現場。原告之母因搶救無效死亡。于是原告尚某一紙訴狀將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因致其母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醫療費等全部損失共計9萬余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母親服毒死亡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30%,共計3萬余元。
該案在審理中出現意見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主張雖然事實清楚,但二被告的行為并不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原告母親的死亡與二被告催要飯費的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應予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能夠有效成立。原告母親的死亡雖與二被告催要飯費的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卻是誘發其死亡的主要條件。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二被告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那么處理這一案件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確定二被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對于這個問題,由于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在司法、學術界理論頗多,但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條件說。這種觀點認為,凡是因其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均是損害結果的原因。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能夠意識到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減輕其民事責任。這種觀點范圍太寬,且有悖法理。
另一種觀點是原因說。這種觀點認為,原因和條件有著嚴格的界限,應嚴格進行區別,如果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條件與結果之間就不存在因果關系。持這種觀點的人強調,原因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性”,其對民事責任的分配上存在嚴重的機械性,且認定困難,嚴重限制了法官追求客觀事實的主觀能動性。
第三種觀點是相當因果關系說。筆者在本案中談到的“誘因責任理論”也包含在其中。這種觀點與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頗為相符,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民法理論所采用。這種學說強調,判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標準是“可能性”和“誘發性”,這樣法官在辦案時,只要在查明案件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況下存在聯系的可能性,而在實際上又確實引起了該損害結果,則就可以確定該行為與該損害結果之間為有因果關系。
筆者同意第三種學說。確認本案因果關系要件,關鍵是依據第三種觀點,來確定那一行為是造成原告母親死亡的真正原因。
第一,造成原告母親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的行為,即服毒行為。原告母親在與二被告索要飯費過程中發生爭吵后,出于其自身的原因,悲憤交加而服毒自殺,是其自主決定,并對自身造成的傷害,從這一事實分析,原告母親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加害行為所致,而與他人無關。
第二,二被告深夜索要飯費的行為,是造成原告母親死亡的條件,而不是原因。二被告深夜強行敲開原告和其母親的住所大門索要飯費,只是一種非常輕微的一般違法行為。但是,原告母親的死亡,并非這種一般違法行為所致,因此,二被告的違法行為,只是給原告母親服毒自殺提供了條件,充其量是其死亡的誘因,而不是原因。
第三,二被告深夜索要飯費的行為屬于誘因條件,因而構成相當因果關系。確定間接因管關系是不是相當因果關系,其標準是是否符合:“以行為是存在而可為條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別情事中,于行為時吾人智識經驗一般可得而知及為行為人所知情事為基礎,而且其情事對于其結果為不可缺之條件,一般的有發生同種結果之可能者,其條件與其結果為有相當因果關系”①,關鍵是要判斷行為對于結果是一般條件,還是適當條件。本案中二被告的行為事實,以行為當時的智識經驗(白天已三次前往原告家中索要飯費),是可得而知的,即深夜到原告家中所要飯費可能導致原告母親行為過激,這是一個常理;這種行為事實對于原告母親的死亡這一結果事實的發生,并非一般條件,而是不可缺少的條件,沒有深夜違法索要飯費,就不會有原告母親服毒自殺這一事實的發生。因此,違法索要飯費是原告母親服毒死亡的誘因條件,是適當條件,它們之間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確定了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同時又具備了其他構成要件,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支持,二被告就應承擔必要的民事責任。因此,本案判決二被告承擔原告的部分損失,是完全正確的。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墾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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