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芳勝 ]——(2005-2-13) / 已閱29745次
3、調查。是指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查明房屋的客觀現狀的行為。房屋的客觀現狀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線、宗地面積、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結構和房屋建筑面積。登記機關對予以受理的請求應及時指派兩人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并畫測繪圖。
4、公告。公告是指房屋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眾公布欲予核準房屋產權的有關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登記機關提出異議。公告的形式應讓社會公眾方便獲知。公告應保留合理的期限,一般應為30天。利害關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有關國家機關。公告期滿,沒有異議的,應向申請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5、聽證。房屋登記機關因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內對房屋登記機關公布的欲予核準房屋產權的有關事項提出異議,應組織聽證。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進行對質,查明有關事實真相。登記機關做好聽證記錄。聽證程序并不是房屋登記的必經程序,它因利害關系人有相應的證據資料,向房屋登記機關提出異議,房屋登記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時,才啟動聽證程序。
6、決定。房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有效,土地房屋權屬來源合法、明確,登記機構應當決定予以核準登記,給權利人頒發房屋產權證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或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經申請人申請可以決定準予暫緩登記。對房屋屬于違章建筑的或臨時建筑的;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7、歸檔。農村房屋登記機關應將房屋產權登記有關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六)期限制度
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種,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影響到社會公眾的權益。為了保護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房屋登記機關的行政效率,設立期限制度是必要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期限包括兩種,一是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作為的期限。如申請期限、異議期限。權利人應在房屋有關權屬事項發生后的一定期限內向房屋登記機關主張權利,及早確定有關權利的歸屬,規范權利與義務關系。利害關系人應在房屋登記機關發布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二是房屋登記機關作為的期限。如登記期限、受理期限、調查期限、公告期限、聽證期限等。房屋登記機關應在一定期限作出一定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及時確定 房屋權屬關系,保護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七)農村房屋產權證書
農村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登記 機關對權利人頒發的證明持有人享有房屋產權的法律憑證。農村 房屋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是一種權利憑證。 農村房屋產權證書記載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農村房屋產權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三種。《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市、縣房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房屋產權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產權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 ,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參考資料:1、建設部1997年頒布并于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2、2001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農村房地產登記規定》;
3、1998年8月1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廈門市農村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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