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2-16) / 已閱14067次
虛假資金證明和扣劃還貸問題的法律規定[講稿]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注:本篇是本人在農村信用社工作時期向員工授法律課時的講稿,不當之處敬請指教!]
一、虛假資金證明
[一個兄弟聯社真實的案例]A信用社為張某成立X公司在沒有存款的情況下出具180萬元的資金證明,該公司拖欠同一聯社轄區的B信用社貸款本息200余萬元,后該市C公司以A信用社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為由起訴,要求A信用社承擔180萬元的還款責任。請問:
(1)A信用社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行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如何利用法律規定,免除A信用社對C公司的賠償責任?
(3)你作為信用社工作人員如何為客戶出具資金證明?
(一)主要法律根據:1、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3月27日《關于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 》;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9日《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
(二)虛假資金證明的特征:1、完全沒有資金;或者2、夸大資金余額[營業部為各社出具的財產保全擔保證明]
(三)兩個司法解釋的對比
1、適用范圍上,前者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后者為一般企業;對象上,前者僅涉及驗資報告,后者除驗資報告外,還包括資金證明。
2、在效力上,依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后者應當優于前者,兩者規定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兩者不沖突的,前者仍然有效。
3、按照1996年解釋,只要企業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債務,金融機構就要承擔責任;按照2002年解釋,企業無力償還的,還應當向出資人追索,只有在企業及出資人均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承擔責任。
4、1996年解釋只規定金融機構承擔責任,未規定法定程序,2002年解釋明確規定未經審理,不得將金融機構追加為被執行人。
(四)承擔責任的條件:
1、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
2、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該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
3、對企業、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債務。
(五)承擔責任的性質:
1、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賠償責任,只在企業及出資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即承擔責任的最高限額為驗資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范圍內;
3、不重復承擔,金融機構在不實或虛假范圍內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責任后,不再對其它債權人承擔責任;
4、過錯責任,金融機構按照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不一定承擔不實或虛假的全部責任。
(六)免除責任的情況
1、企業登記時出資人未足額出資但后來補足的,或者債權人索賠所依據的合同無效的,免除驗資金融機構的賠償責任。
2、金融機構按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查核實,公司注冊登記后又抽逃資金的,金融機構不承擔退出驗資手續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七)對案例的解答
1、A信用社應當按照兩個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出具虛假資金證明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由B信用社以C公司同樣的理由起訴A信用社,并且趕在C公司案件審結前達成調解協議而后馬上履行,從而將B信用社對X公司的債權轉移到A信用社,且免除了A信用社對C公司的還款責任。
3、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出具資金證明必須慎重,但不必談資金證明色變,要嚴格按照存款人的資金余額出具,并且加上諸多限制性條件,主要有:本資金證明復印無效;本資金證明只證明截止年月日存款人帳戶資金情況,對此后的任何變化,本單位不承擔證明責任;本資金證明只用于什么什么用途,嚴禁挪作他用;本單位只證明存款人當前帳戶資金余額情況,而不對存款人的資金實力等提供擔保,也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客戶與存款人進行經濟往來應自行嚴格審查其資信狀況,本單位對客戶在資金證明出具后以來資金證明進行經濟活動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扣劃還貸及存單質權的行使
[一個曾經操作過的實例]儲戶孫某在A信用社存款20000元,同時拖欠貸款本息18000元,貸款到期后孫某一直未還,現A信用社欲自行提取存款償還貸款本息。請問:
1、A信用社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判斷的法律依據何在?
2、A信用社應當如何操作?
3、如果孫某以其存單質押在B信用社貸款拖欠本息18000元,B信用社要求形式存單質權,A信用社應如何操作?
(一)主要法律依據:1、合同法;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23日(法(經)函[1990]8號)《關于銀行扣款侵權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9日(法復[1994]1號)《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扣劃還貸問題的批復;4、農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的約定。
(二)應當符合的條件
扣劃還貸本質上屬于行使合同法規定抵銷權的行為,因此應當符合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1、同種種類的債務,存款及貸款均屬貨幣債務,屬于同一種類;
2、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注意所謂的二級機構或A信用社為B信用社扣劃的問題。
3、債務均已到期,注意貸款未到期和存款未到期問題。
存款人提出抵銷要求的,金融機構必須及時行使權利;金融機構在扣劃款項后,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存款人。
(三)金融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幾種扣劃行為
1、承諾專款專用后又扣劃;
2、明知借款人無還款能力而串通騙取他人預付款等款項后扣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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