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2-17) / 已閱12588次
營運客車春運臨檢的必要性與合法性研究
[摘要] 多年來形成的春運車輛臨檢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實施后成為非法行為。預防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發(fā)生,應該在危險路段加強對動態(tài)違法行為的管理力度。
[關鍵詞] 春運臨檢 特大事故 理念誤區(qū) 動態(tài)管理
每年臨近春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要組織春運臨檢,所有參加春運的營運車輛在年檢之外,都必須再次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合格后,行駛證、駕駛證上加蓋“臨時檢驗合格章”,車輛上粘貼春檢合格的貼花,方可參加春運。否則,春運中一旦發(fā)現沒有參加臨檢的車輛立即扣車,罰款。
這樣做有必要嗎?
這樣做合法嗎?
一、春運臨檢的必要性
春運檢車能夠在一個相對集中的時段內對車輛燈光、制動系統(tǒng)等進行督促維護,有效預防由于制動失效造成的交通事故。
2005年1月20日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3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簡報》的統(tǒng)計結果顯示:在2004年全國發(fā)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55起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中,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突出。因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違法超車三種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特大事故30起,占事故總數的54.5%;其中超速行駛導致的事故19起,占總數的34.5%;疲勞駕駛導致事故8起,占總數的14.5%。因機動車制動失效導致特大交通事故6起,占事故總數的10.9%。
因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違法超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占總數的54.5%,說明我們對動態(tài)交通違法行為的管理能力不足。
全年共發(fā)生墜崖、墜溝、墜河特大事故32起,占特大事故總數的58.2%,說明基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路面狹窄,線形不合理,連續(xù)急彎、陡坡較多,視距不良,臨水、臨崖且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地段管理不力。
春運臨檢是為了督促廣大客運車輛經營戶和運輸企業(yè)加強車輛安全性能檢驗的強制性措施,一定時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部分安全隱患。但是,從根本上講,車輛的日常維護、安全性能檢驗應該是經營戶和運輸企業(yè)的日常經營行為。由于車輛新舊程度不一,車輛技術狀況千差萬別,利用春運臨檢的方式畢其功于一役的愿望是良好的。但是,因制動失效導致特大交通事故6起,占事故總數的10.9%。其中,5起事故車輛超員,且是超員20%以上的嚴重超員行為,這種嚴重超員行為對車輛制動性能產生極大的影響。證明為了預防交通事故進行臨檢的收效甚微。
2005年1月5日,山西省運城市平陸縣境內發(fā)生一起客車翻車,造成13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車輛制動系統(tǒng)中,本該更換的配件用“哥倆好”粘貼,導致發(fā)生特大事故。類似的案例采取臨檢,進行制動檢驗的措施是無法預防的。
二、春運臨檢的合法性
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2005年1月6日《關于做好我省2005年春運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寫到“今年,全國不再統(tǒng)一組織對參加春運車輛進行臨檢。結合我省實際,我省春運前,各支隊要組織對9座以上的客運車輛進行一次認真檢驗,記錄臨檢情況,多少輛參檢,多少輛合格,要做到心中有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一款規(guī)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本條將定期檢驗間隔時間設定權規(guī)定為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無權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第二款規(guī)定)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所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春運”前強制營運車輛參加臨時檢驗,駕駛員臨時檢驗,在加蓋“臨時檢驗合格章”后,方可參加春運的做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
目前,河南省、陜西省已經取消了“所有參加春運的營運車輛在年檢之外,都必須再次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規(guī)定,直接發(fā)放春運臨檢合格標志(貼花),作為許可參加春運的標記。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第十六條)行政法規(guī)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法規(guī)、規(guī)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所以,作為省一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權利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第十九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guī)草案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法規(guī)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營運性客運車輛常年從事運送旅客的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相應的期限內參加了安全技術檢驗,并檢驗合格,就具備了參加旅客運輸的條件。只有擁有春運臨檢合格標志(貼花)的客運車輛方可參加春運,只有駕駛證上加蓋了臨檢合格章的駕駛員方可參加春運的作為,同樣是非法的行政許可。
三、違法春檢的根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一百零二條)對六個月內發(fā)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是駕駛人的職責。對專業(yè)運輸單位的管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不該管,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管理起來,是管理理念上的誤區(qū)。
由以上法律規(guī)定,錯誤進行臨檢的根源是:
1、片面擴大春檢在預防事故中的作用,盲目設定行政許可。
2、利用慣性思維推動,謀部門的一己私利,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3、非法檢車行為大規(guī)模地在一個地區(qū)、一個省實施,卻沒有出現維權的訴訟,足以說明運輸企業(yè)和經營戶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淡薄。
由于職能部門監(jiān)督失職,進一步助長了非法檢車謀取利益的膽氣。
四、預防群死群傷交通事故的思路
在把好“車門關、站門關、市門關”,杜絕超員現象后,路面狹窄,線形不合理,連續(xù)急彎、陡坡較多,視距不良,臨水、臨崖且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地段的動態(tài)違法行為是群死群傷的特大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根源。加強上述地段動態(tài)巡邏,依法處罰違法行為是遏止特大交通事故的根本。
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背景下,國務院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春運臨檢的行政行為應該廢除,也必須廢除了。
2005-1-17
參考資料:
1、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關于做好我省2005年春運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6日)
2、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3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簡報》
(2005年1月20日)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軍 13903592043
地址: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后院 E-mail:shaojun08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