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偉元 ]——(2005-2-23) / 已閱51408次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問題探討
唐偉元 (宿州學院,weiy2345@sohu.com)
摘要: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民法史上它的發展是一個歷史的發展、演進的過程。從現代的人權觀念來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應是開始于生命的開始,終于生命的結束。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平等的,不應有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之分。因為胎兒也具有生命,故胎兒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同時也應賦予無國籍人以民事權利能力。
而死者因為沒有了生命,所以也就沒有了民事權利能力。
關鍵詞: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生命
“自然人”的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規定中是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在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國民法中有的使用“公民”的概念,有的繼續沿用“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的概念更多強調人的自然屬性,而“公民”更多的強調作為權利主體的人的社會法律屬性。在承認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國家或地區,自然人是屬于私法范疇,而公民被認為是屬于公法范疇。而在不承認公、私法劃分的國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別并不大。我國民法通則中是將“自然人”和“公民”兩個概念并用的,不過在民法學說中傾向與使用“自然人”的概念。
在民法長期的發展過程中,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制度始終伴隨著民法的演進而演進。民法的首要問題是人的問題,這是民法一系列原則、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同時,人的問題在民法中,并不僅僅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以及法律后果的承受者的問題,人,尤其是自然人,作為萬物之靈,始終面臨著一個“人應當怎樣被看待、怎樣被對待”的問題。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志。有學者認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兩個方面”,⑴筆者認為這種表述欠妥,有同語反復概念混淆之嫌,應表述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兩個方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統一性
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同時也包含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因此,民事權利能力是二者的統一體。民法中能夠享有權利的人,也既是能夠承擔義務的人,現代民法中沒有只能享有權利而不能承擔義務的人,也沒有只能承擔義務而不能享有權利的人。因此,任何民事主體,既可以享有權利,也必須負擔義務。當然,在某一個具體法律關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權利,而對方只承擔義務。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就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平等性
由于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而從事民事活動又是自然人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職業、職務、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精神健康狀況等差異而有所不同。現代文明社會以保存人的生存資格為第一要義,普遍地、無區別的賦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項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剝奪。如處決死刑犯,是由國家的法律剝奪其生命權和民事權利能力的。
3.廣泛性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內容上具有廣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的范圍,如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廣泛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內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事物,自由從事各種民事行為,最充分的實現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轉讓性和不可拋棄性
由于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資格,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轉讓民事權利能力,無異于拋棄自己的生命權。當事人自愿轉讓、拋棄的,法律不承認其效力。⑵
王利明教授指出,除此之外,民事權利能力還具不可剝奪性的特點。⑶此觀點為主流觀點,認為,民事權利能力作為一種法律資格,其既不能轉讓和放棄,也不能被剝奪。⑷筆者認為,這點值得商榷。理由是,雖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具有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和不可轉讓的屬性,但還是可以依法律規定并經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和剝奪,如該自然人被依法剝奪生命的情況,當然也被剝奪了民事權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分類
在我國目前的民法理論界,對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否可以分為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三種表現: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權利能力可分為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與特別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民事權利能力,泛指參加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資格;特別民事權利能力,指參加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所要求的法律資格。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法律對于一切自然人均平等的賦予,貫徹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原則。但是,對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法律有特別的要求。例如,作為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除具有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權利能力外,還具有與其登記的經營范圍一致的特別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與法人,基于性質上的差異,存在特別民事權利能力的差別。如自然人有充當繼承關系和婚姻關系上的權利。此外,本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基于政策上的考慮,也有特別民事權利能力的差異。⑸
總共4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