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2-3-3) / 已閱2110次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第1346號案例的商榷意見
前言:法條對應的是客觀事物,是實體。這意味著,法律是不能解釋的。案例是客觀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條是客觀事物的內(nèi)在本質(zhì),案例與法條是有機統(tǒng)一的。辦理案件就是認識客觀事物。認識客觀事物的普遍規(guī)律,是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zhì)。三段論的實質(zhì),就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即大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判例或者法條)+刑罰,小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待辦案例),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zhì),當大、小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的內(nèi)在本質(zhì)相同,結(jié)論就是將大前提對應的罪名與刑罰適用于小前提對應的待辦案例。顯然,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zhì),僅在事實(現(xiàn)象)層面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不需要價值判斷。法律具有事實與價值有機統(tǒng)一的屬性,判斷了事實,同時判斷了價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論體系。所謂的兩階層、三階層,四要件,雙層次體系,不過是法學家用于紙上談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將在事實(現(xiàn)象)層面,剖析《刑事審判參考》中誤判事實導致定性錯誤的案例,揭露教義學偽科學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恒,男,1983年1月3日出生。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
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蔡恒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蔡恒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但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其行為是危險駕駛,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提8月1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蔡恒與景某、袁某某酒后在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思源南路關中映象酒店門口停車時,袁某某對在旁邊停車的司機王某無理尋釁。王某見其酒后尋釁,遂開車離開。蔡恒為替袁某某“出氣”,逞強耍橫,尋求刺激,酒后駕駛中華牌轎車,從關中映象酒店門口尾隨追逐王某駕駛的東風牌小型客車,相繼沿思源南路向南經(jīng)濱河路、中華路至咸通南路,途中撞擊王某所駕客車尾部并多次欲截停未果,行至咸通南路距離建設路十字口南約100米時再次超越王某所駕客車時,與該客車發(fā)生剮蹭,致客車側(cè)翻,王某的頸脊髓損傷,口唇挫裂傷,鼻中隔及左側(cè)鼻骨骨折,乘車人焦某某的胸6、7、8椎體骨折。經(jīng)鑒定,東風牌小型客車車損21519元,王某的損傷程序為輕傷二級,焦某某的損傷程序為輕傷一級。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蔡恒與被害人王某、焦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蔡恒在賠償王某經(jīng)濟損失2萬元,賠償焦某某經(jīng)濟損失4萬元,王某、焦某某對蔡恒表示諒解。
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恒酒后為尋求刺激,無事生非,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攔截他人駕駛的車輛,致他人輕傷及財產(chǎn)受損,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及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蔡恒在凌晨4時40分許,為尋求刺激、無事生非,酒后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追逐、攔截被害人駕駛的車輛,在此時間段及其所經(jīng)過的路段內(nèi)行為及車輛稀少,并無證據(jù)顯示雙方超速行駛,蔡恒的行為尚不足以對被害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造成威脅,其采用的方法尚未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相當?shù)奈kU程度。故其行為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妥,應予變更。蔡恒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己賠付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6萬元,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恒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審理過程中,咸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二、主要問題
凌晨酒后駕車追攆他人機動車導致車損人傷的行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蔡恒雖酒后開車,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系醉酒駕車,故不能以醉酒駕車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蔡恒為替其朋友出氣,無事生非,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故意追逐、攔截他人駕駛的車輛,造成他人身體受傷,車輛受損,情節(jié)惡劣,妨害了公共安全,屬于追逐競駛的行為,因此,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危險駕駛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據(jù)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蔡恒危險駕駛的行為,致兩人輕傷,且造成車輛損壞,車損達21519元,致人輕傷和車輛損壞的后果都是故意行為造成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危險駕駛罪的罪責無法涵括致人輕傷以及數(shù)額較大財產(chǎn)損失的后果。因此,蔡恒危險駕駛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與其他犯罪的競合。但對于蔡恒所構成的其他犯罪的罪名,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蔡恒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蔡恒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與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競合,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對被告人蔡恒的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蔡恒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認為,被告人蔡恒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追逐競駛的行為尚未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行為相當?shù)奈kU程度。追逐競駛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該行為具有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相當?shù)奈kU程度。即要求該行為對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所帶來的潛在危險與放火等行為相當,或者體現(xiàn)在所造成的現(xiàn)實危害后果與放火等行為相當。而且,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本身具有相當?shù)牟豢煽匦裕匆坏⿲嵤┥鲜鲂袨,侵害的對象、范圍、嚴重程度具有不可控性。而蔡恒實施追逐競駛的行為,僅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尚未達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嚴重事故,其侵害對象、范圍有限,僅針對特定的人和車,即被害人王某駕駛的車輛及車上的王某和焦某某,說明該行為尚未達到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行為人對其駕駛的車輛仍有一定的控制性。因此,蔡恒的行為尚不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相當?shù)奈kU程度,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特征。
2、被告人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主觀意志與交通肇事罪一樣,即其違法駕駛行為本身是故意的,但對產(chǎn)生的危害后果卻是過失的。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要求行為人不但明知其實施的危險行為存在潛在的危險,而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潛在的危險向現(xiàn)實損害轉(zhuǎn)化。本案中,被告人蔡恒出于為朋友“出氣”的心理,臨時起意追逐被害人車輛,其主觀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對他人生命、健康或者財產(chǎn)安全造成重大損害,具體行為上只是撞擊王某車輛尾部、欲截停王某車輛,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在其超越王某車輛時,與王某車輛發(fā)生剮蹭導致王某車輛側(cè)翻所致。
3、時空環(huán)境上不具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
被告人蔡恒追逐競駛的時間在凌晨4時40分許,此時間段內(nèi)及其駕車所經(jīng)過的路段內(nèi)行人及車輛均稀少,也無證據(jù)顯示蔡恒超速行駛,因此,蔡恒的行為尚不足以對被害人和車輛內(nèi)人員以外的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造成威脅。
4、本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符合定罪邏輯
交通肇事罪是輕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被告人蔡恒追逐競駛,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其行為尚未達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因此,如果認定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舉輕以明重的角度分析,在定罪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
(二)被告人蔡恒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與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競合,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蔡恒為替朋友袁某某“出氣”,追逐競駛,造成他人輕傷,車輛受損,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權,又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因此,其行為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時,被告人蔡恒國替朋友袁某某“出氣”,無事生非,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故意追逐、攔截他人駕駛的車輛,也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才構成尋釁滋事罪。蔡恒的行為造成了他人輕傷、車輛受損,經(jīng)濟損失較大,且連續(xù)追逐,途徑咸陽市秦都區(qū)的思源南路、濱河路、中華路、咸通南路等四條街道,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主觀上,蔡恒對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是故意的。因此,其行為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蔡恒追逐競駛的行為除了構成危險駕駛罪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蔡恒的一個行為侵犯了數(shù)個法益,屬于想象競合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比之下,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重。因此,應當對蔡恒追逐競駛的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綜上,原審法院根據(jù)被告人蔡恒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結(jié)合蔡恒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等情況,以尋釁滋事罪從輕判處蔡恒有期徒刑一年是適當?shù)摹#ㄒ陨限D(zhuǎn)自《刑事審判參考》第122集)
四、案例評析
法條對應的是客觀行為,是客觀事物。任何一個定性,都是對客觀事物的全面評價。所以,任何客觀事物,有且只有唯一的定性符合客觀實際。這是客觀世界的普遍規(guī)律。不可能有兩個定性,都符合同一客觀事物的。
教義學一直忽悠大家,世界上存在什么法條競合、想象競合。這種幼稚的謊言,重復一萬遍,竟然被教義學當成了真理。所謂的法條競合、想象競合,其實就是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產(chǎn)物。不同的側(cè)面,人為地單獨定性,就有了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接著鼓搗什么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重法優(yōu)于輕法之類的競合犯法律適用原則。都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都是故弄玄虛。因為這些概念、原則全部拋棄,只要堅持全面評價客觀行為,結(jié)果必定是相同的。
本案蔡恒為了替袁某某“出氣”,酒后駕駛中華牌轎車,從關中映象酒店門口尾隨被害人王某駕駛的東風牌小型客車,相繼沿思源南路向南經(jīng)濱河路、中華路至咸通南路,途中撞擊王某所駕客車尾部,多次截停未果,行至咸通南路距離建設路十字口南約100米時再次超越王某所駕客車時,與該客車發(fā)生剮蹭,致客車側(cè)翻。顯而易見,蔡恒追攆并撞擊被害人所駕駛客車的尾部,多次截停未果,后面在超越被害人車輛時發(fā)生剮蹭導致對方側(cè)翻。蔡恒這種故意撞擊、追攆、截停、剮蹭對方車輛致其側(cè)翻失去控制的行為,對侵害對象、侵害范圍、侵害嚴重程度都是不可能控制的,而且被剮蹭側(cè)翻的,還是運營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小客車。比起追求速度與激情的典型的相互追逐競駛行為,蔡恒實施行為的危險性程度,遠遠超過追逐競駛,兩者無法相提并論。故蔡恒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的追逐競駛,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蔡恒駕駛機動車追攆(追逐)、截停(攔截)、撞擊、剮蹭對方車輛致側(cè)翻,該行為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追逐、攔截行為相比較,同樣沒有可比性。前者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及對方生命權、身體健康權,而后者不會危及對方的生命權、身份健康權,故蔡恒的行為不構成“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本案蔡恒因剮蹭對方車輛致其側(cè)翻,導致車輛受損和人員受傷。對此,有人認為同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故意傷害罪。這種以單項損害結(jié)果為標準所認定的罪名,是典型的以偏概全,明顯不當,不予考慮。
本案蔡恒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秦都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及抗訴意見是正確的,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意見不當。理由如下:
1、蔡恒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追攆、截停、撞擊、剮蹭對方車輛致其側(cè)翻,導致公共交通工具小客車車內(nèi)人員受輕傷、車輛受損。一審法院嚴重低估了這種行為的危險性程度:(1)就小客車車內(nèi)人員而言,車輛行駛中,遭剮蹭導致側(cè)翻,由于車內(nèi)僅有兩人,兩人受了輕傷,實屬命大運氣好。假如兩人沒有這么幸運,而是受重傷搶救無效死亡,該案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會有任何異議。(2)就行人和車輛而言,早晨5時左右,大小城市的街道上已經(jīng)有行人和車輛的,只是數(shù)量相對較少。蔡恒剮蹭對方車輛致其側(cè)翻,碰巧事發(fā)地點恰好沒有行人和車輛,要是剛好有人和車輛經(jīng)過此地,行駛中的車輛側(cè)翻,無疑是相當危險的。因此,蔡恒行為的危險性程度,是足以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危險性程度相當?shù)摹?br>
本案僅因為實際危害結(jié)果不是很嚴重,就導致案件定性出現(xiàn)嚴重分歧。根本原因就在于注意力不是集中在案件事實上,而是集中在論證說理上。而論證說理,容易先入為主,容易自以為是,出錯是必然的。本案的裁判說理就是典型實例,似是而非,錯誤百出。
2、蔡恒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蔡恒為替朋友袁某某“出氣”,駕駛車輛連續(xù)實施了追逐、截停、撞擊、剮蹭對方公共交通工具致其側(cè)翻。蔡恒明知自己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仍然不管不顧,聽之任之,顯然是故意的。裁判理由卻認為蔡恒主觀上并不希望或者不放任對他人生命、健康或者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害,明顯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
裁判理由還認為,假若本案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會在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意思是,出現(xiàn)一般交通事故,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現(xiàn)嚴重交通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從舉輕以明重的角度,在定罪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實際上,這個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因為造成嚴重后果與不造成嚴重后果,都是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