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2022-3-4) / 已閱2154次
一、要點提示
案涉基金合同簽署時管理人并未辦理基金管理人的備案登記,其在明知自己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下仍違規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與投資者簽訂案涉基金合同,募集投資資金后作為自有財產,并由管理人作為投資人認購Z公司的基金產品,主觀上存在隱瞞客觀事實的故意,客觀上亦有可能損害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二、案情概述
2015年2月13日,朱玲娜向科璞公司轉賬2,000,000元,轉賬備注載明“購買科璞凌云3號基金”。2015年3月3日,科璞公司向案外人Z公司轉賬2,000,000元,轉賬備注載明“投資本金和收益款(網銀)”。2016年3月14日,科璞公司向朱玲娜轉賬2,420,000元,轉賬備注載明“其它合法款項(網銀)”。2016年4月5日,朱玲娜與科璞公司簽署了一份《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基金合同》,載明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訂立,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為朱玲娜,基金管理人為科璞公司,基金托管人為案外人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證券公司);基金的名稱為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運作方式為封閉式,預計存續期限為1年,如存續期屆滿最后一日為節假日,則存續期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于提前終止或延期前1個月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并可由銷售機構通過短信和/或郵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通知;基金份額的面值為1元,認購份額=(認購金額+應計利息)÷面值,應計利息為基金投資者認購款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應計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投資者所有;本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為科璞公司;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的認購資金將存入專門賬戶進行保管,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資金募集戶名為科璞公司,賬號為XXXXXXXXXX1005,開戶行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本基金募集期內,當全部滿足如下條件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本基金成立:1、基金投資者交付的認購金額合計不低于60,000,000元,2、有效簽署本合同并交付認購資金的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少于2人(含)且累計不超過200人;基金募集期屆滿,本基金不滿足成立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宣布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并在募集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基金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同時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本基金通過投資收益分配的安排,將基金份額分成預期收益與風險不同的兩個級別,即優先級份額和一般級份額,在合同終止,完成本基金委托財產清算并扣除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及清償基金債務后的全部清算后資產,優先分配優先級的本金和約定應得收益,即優先級為低風險且預期收益相對穩定的基金份額,優先分配后的剩余清算凈資產,全部分配給一般級;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報告和信息查詢接口,內容包括凈值報告、定期報告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登錄管理人網站查詢資產凈值數據,基金管理人網站為www.XX.com;本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者共同簽署后合同即告成立;本合同生效應當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本合同經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合法簽署,2、基金投資者認購或申購資金實際交付并經基金管理人確認成功,基金投資者獲得基金份額,3、本基金依法以及根據本合同約定有效成立,對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簽署本合同之基金投資者,承諾認購/申購2,500,000元的本基金基金份額;等等。在該合同落款處,朱玲娜在基金投資者一欄簽名、署期,科璞公司在基金管理人一欄蓋章(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處蓋有“季凌宇”字樣的印章),但并無基金托管人的簽章。同日,科璞公司作為基金投資者,另行簽署了一份由Z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XX證券公司作為基金托管人的《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基金基金合同》,認購“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基金,認購金額為15,000,000元,認購份額類別為劣后級;該合同載明本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為科璞公司。2016年4月7日,朱玲娜向科璞公司名下賬號為XXXXXXXXXX1005的銀行賬戶轉入2,500,000元。2016年4月8日,科璞公司將包括朱玲娜所付錢款在內的合計15,000,000元轉賬交付Z公司,轉賬備注載明“認購科璞凌云5號的一般級(網銀)”。2017年3月29日,科璞公司又向XX證券公司轉賬3,000,000元,轉賬備注載明“科璞凌云5號(網銀)”。2017年4月18日,朱玲娜與科璞公司又簽署了一份《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私募分級基金基金合同之展期協議》,載明基金名稱由“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基金”調整為“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私募分級基金”,自原基金合同委托期限屆滿之日起,合同有效期順延1年。同日,季凌宇還向朱玲娜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若科璞凌云5號展期后到期結算,每份收益低于120,000元,低于部分由其本人現金補足。2018年4月,Z公司和XX證券公司對“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基金進行了終止后的清算。同月16日,Z公司基于上述清算結果,向科璞公司轉賬8,186,232.54元;同時還對科璞公司持有的另外兩只基金(“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6號”基金和“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合富1號”基金)進行了清算。包括上述“東航金融-領航基金-科璞凌云5號”基金的清算款項在內,Z公司合計返還科璞公司25,626,763.61元。同期,由科璞公司作為貸方,季凌宇作為借方,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2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季凌宇應于2019年4月16日前返還借款本金;等等。2018年4月16日,科璞公司向季凌宇轉賬26,000,000元。季凌宇收款后,于同日向合富公司轉賬5,000,000元,又于次日將剩余21,000,000元分多筆轉賬給不同的案外人。2018年4月18日,季凌宇報死亡注銷戶口,注銷原因登記為其他非正常死亡。2018年4月25日,另一投資人陳某(已另案起訴)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報案稱科璞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但因無果,朱玲娜遂轉而提起本案訴訟。
三、爭議焦點
由于案涉基金合同簽訂時科璞公司并不具有基金管理人身份,且基金托管人并未蓋章確認,該合同效力如何?
四、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本案中,案涉基金合同簽署時科璞公司并未辦理基金管理人的備案登記,其在明知自己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下仍違規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與朱玲娜簽訂案涉基金合同,募集投資資金后作為自有財產,并由科璞公司作為投資人認購Z公司的基金產品,主觀上存在隱瞞客觀事實的故意,客觀上亦有可能損害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科璞公司認為朱玲娜明知其并非基金管理人,科璞公司對此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作為募集方,其相對于朱玲娜等普通投資者而言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提示義務,其應當主動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而未披露,本身存在過錯。
由于案涉基金合同簽訂時科璞公司并不具有基金管理人身份,且基金托管人并未蓋章確認,根據案涉基金合同之約定,應屬未成立合同,科璞公司應當將朱玲娜的投資款予以返還。在Z公司與科璞公司就基金產品結算后,向科璞公司支付了認購基金的結算款項,科璞公司理應向朱玲娜返還認購款,但其并未清償包括朱玲娜等投資人的款項,而是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款項全部以借款名義出借給季凌宇,從而將上述款項轉移至季凌宇的個人賬戶,合富公司獲得其中的5,000,000元后,其余款項均由季凌宇轉移給他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損害了朱玲娜作為債權人的權益,構成侵權行為,科璞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合富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合富公司作為科璞公司的股東,明知科璞公司的資金來源,卻在股東會決議中以股東的身份同意科璞公司將案涉26,000,000元款項以借款名義轉給季凌宇,合富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也在案涉請款單上簽字確認,將科璞公司的資金進行轉移,合富公司不僅參與了上述決策行為,且亦拿到其中的5,000,000元款項,上述行為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上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構成侵權行為,理當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一審中朱玲娜提起的是侵權之訴,一審判決并未超過朱玲娜訴訟請求的范圍,程序并無不當。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五、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0元,由上訴人上海科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9,000元,上訴人廣州合富輝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