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22-3-9) / 已閱1612次
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1.非法集資行為的罰金的分別規定、
總結:非法集資的行政處罰總體較重,但有上限;刑事處罰有情況區分,但是最高無上限。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對于非法集資人,罰款的規定是給予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而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規則是5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
這里的非法集資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俗而言,就是指非法集資平臺的實控人和相關高管人員。
而對于協助人,即提供幫助人員,給予的罰款規定是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所謂的協助人,一般可以理解為業務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就構成了非法集資行為行政違法罰款規則的整體架構。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中關于罰金刑的修改,是直接刪掉了所有具體的罰金數額標準,留下了一個空白。
而這個空白,在2022年新修改發布的最高法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中,給予了明確的填補。
根據新修改的《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直接增加了第九條,專門對非法集資的兩個主要罪名,規定了罰金刑。
其中,兩罪罰金刑修改的最大特點,即是規定在情節最嚴重的情況下,罰金沒有設定上限,只設定下限,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要求是五十萬元以上。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犯集資詐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防范與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關于罰款的規定:
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集資的行政處罰的意義和思考
自從國務院2021年正式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后,對于非法集資的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處罰標準,有了明確的規定,這也意味著,非法集資行為從此成為一個明確的行政處罰事項。
在該規定以前,對于非法集資行為,只有單一而明確的處罰方式,即刑事處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的集資詐騙罪,另外包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等等涉眾型經濟犯罪,都可以定義為非法集資類行為的刑事規定。但是,要構成刑事犯罪,需要達到一定的人數、金額等標準,對于沒有達到這些標準的行為,就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很多沒有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行為如何處理或者處罰,此前并沒有明確的行政處罰規定。(但是針對傳銷活動,擅自發行股票等活動,早有明確的行政處罰規定)。
比如,針對傳銷活動,構成刑事犯罪和行政違法,兩者是有明確的區分的,各自參照不同的法規依據,一個傳銷行為或者活動,如果屬于團隊計酬式傳銷,則屬于行政違法,由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比如近期沸沸揚揚的張庭夫婦公司案,法律依據是《禁止傳銷條例》,公安機關不會介入;如果屬于詐騙型傳銷,則定性為構成犯罪,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則不會介入。
而且,針對傳銷活動的這種區分,刑事犯罪和行政違法在總體定性上是獨立的,即一個傳銷行為的定性,要么是刑事犯罪,要么是行政違法,不會在定性上出現重復。
但是,此次針對非法集資(主要指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行為)的行政違法,在定性上,則可以出現重合性,比如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既可能是刑事犯罪,又同時構成行政違法。這是因為傳銷的行政違法,即便數額達到了刑事犯罪的數額標準,但是行政違法類傳銷本身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涇渭分明。但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兩者區分的界限,并不清晰。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并于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注明來源。未經我們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