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2-3-18) / 已閱2852次
摘要:2019年底開始,江蘇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審理極為嚴格。這對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等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因地區司法裁判尺度的不同,其他有些地區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尺度較為寬松。這不利于對套路貸和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
摘要:虛假訴訟;篡改;借條;不在場;合理解釋
一、案情簡介
2014年7月,馬某向陸某銀行轉賬20萬元。2015年2月,陸某向馬某配偶銀行轉賬10.4萬元,當日向馬某出具10萬借條。陸某另有9.55萬取現記錄。2019年10月,馬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將陸某起訴至法院,并提供2017年12月陸某書寫的兩張十萬的借條。陸某抗辯20萬馬某委托其代為炒白銀現貨,虧損本應有由馬某承擔,考慮到日后工程款批復需經馬某,陸某自認虧損,陸某一共給付馬某19.85萬,其中9.55萬現金。一審判決支持了馬某兩張借條中的一張,二審維持原判。本案具有以下重要細節:
第一,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書記員最初發給陸某兩張借條的復印件上沒有指紋,而證據原件上有指紋;
第二,兩份借條中落款日期中有6個“12”月,“12”的“1”均為后補添加且無任何修改說明。馬某在訴狀及庭審中隱匿該事實,該點經陸某庭審指出后,馬某說是陸某所為;
第三,針對借條形成的時間,馬某前后存在四次不一的陳述。且該四次陳述的時間,陸某均提交了不在場證明;
第四,馬某系陸某甲方的財務審批人員,陸某的工程款需馬某簽字確認;
第五,2015年2月10日的真借條,馬某在第二次開庭才提交;
二、判決書觀點(兩份判決均未在裁判網上公開)
(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2民初2558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于2014年7月1日給被告陸借款200000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償還原告借款104000元,并于2015年2月10日當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張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可以認定被告所償還的104000元中的100000元為借款本金,4000元視為借款利息。且下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2015年2月10日重新出具借條后變更為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借款日期為2015年2月10日。被告又在2017年2月1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的兩張落款日期同為“2017年12月10日”的借條,借款金額均為100000元,其中一張可以認定為對2015年2月10日借款100000元本金的延續,而另一張因超出息轉本的法律規定,故不能認定為息轉本,綜合本案證據可以認定是對2015年2月10日借款本金100000元產生的利息的認可。
另被告陸某主張本案非民間借貸糾紛,綜合本案證據應認定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故對被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間被告分多次在甲方當時施工現場的一樓工程部以現金方式分別給付原告95500元的主張,因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主張原告提交的2017年12月10日的兩張借條系偽造,且申請了司法鑒定,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該兩張借條中的簽字和指紋均為被告所寫所按,雖然被告對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但并未重新申請鑒定,故對被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張本案已超訴訟時效,因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條中還款日期2018年12月10日,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終2580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陸某訴稱一審程序違法及涉案借條存在篡改的問題。一、二審中,法庭對該問題均予以調查,一審期間書記員對此問題也作出了合理解釋說明,并不存在違法辦案情形,更不存在篡改借條的問題。上訴人認為借條上的指紋系偽造,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至于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對借條形成時間存在前后不一致陳述以及借條上時間多次修改問題,被上訴人均予以了合理解釋。
綜上所述,上訴人陸曜民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三、案件剖析
(一)判決的內在價值導向
2015年2月10日借條為真,且借條本金數額與之前的出借數額20萬和當日所還款的10.4萬相印證。無論日后有何種瑕疵均不改變2015年借條載明的事實,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該觀點較為保守,看似四平八穩,但忽略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時效為2016年2月—2019年2月,馬某自起訴前從未向陸某催要過借款。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一審判決為了形式上解決訴訟時效問題,不得已強行認可2017年的借條。
(二)判決未審查2017年兩份借條的真實性
1、為何一審書記員微信發給陸某的借條復印件上沒有指紋的痕跡
2、馬某對借條形成時間存在前后四次不一致的陳述;
3、借條上落款時間存在多處修改且沒有備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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