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2-3-23) / 已閱2084次
四、案例評析
本案王琦筠、閔衛庚不認真履行職責,草率馬虎,但不構成玩忽職守類犯罪。在已經出現失誤的情形下,仍然安排兩人負責電梯改裝費的協商、談判工作,新莊街道辦事處負有領導責任。在金剛公司報價500萬的情況下,王琦筠、閔衛庚兩人確定改裝費用295.56萬元,砍價幅度超過40%,應該說是盡了力的。金剛公司最終安裝完畢的36臺電梯,電梯均價為21.32萬元,超出市場價不足20%,每臺電梯比市場價貴了約3.47萬元。價格較高的主要原因,是電梯改裝費超出市場價約十倍。最關鍵的是,當兩人將協商結果匯報給新莊街道辦事處后,領導層沒有作出重新招投標的決定,而是直接認可協商結果。這就意味著,最終電梯價格屬于雙方(含新莊街道辦事處領導)的協議價。由于王琦筠、閔衛庚兩人對于電梯改裝成本并不了解,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商家通常會報出虛高價格,以達成商家利益最大化的協議價。這是市場經濟中的正常現象。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市場價為標準,將協議價超出市場價的部分作為經濟損失金額。
裁判認為王琦筠、閔衛庚未到電梯生產商東芝公司處實地核實情況,是玩忽職守行為。一方面,與東芝電梯生產商簽訂電梯供需合同的是金剛公司,不是新莊街道辦事處;另一方面,由于東芝電梯與金剛公司屬于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即使王、閔兩人去了東芝公司,東芝公司通常會配合金剛公司不會講出真實情況,也就是說,去了也白去。
站在金剛公司的角度,即使采用了欺詐手段,報出高價用于雙方談判,也是市場經濟下的正常現象。金剛公司與新莊街道辦事處最終達成供需36臺電梯的合同,總金額為767.48萬元,且己安裝就緒,金剛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新莊街道辦事處按照合同應支付總金額為767.48萬元,實際支付729.08萬元,尚有38.3988萬元沒有支付。可見,電梯供需合同,一方已經履行完畢,另一方己經履行了絕大部分,何談合同詐騙?
綜上,王琦筠、閔衛庚兩行為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也不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金剛公司、薛洪剛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至于薛洪剛、徐井新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實屬被逼無奈之舉,可以免除處罰。
案發后,不僅新莊街道辦事處尚未支付的38.3988萬元不再支付,而且己經支付的電梯改裝費73.4992萬元被責令退回,金剛公司還要交納罰金20萬元。總經理薛洪剛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萬。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這種裁判結果都是難以承受之重,甚至是滅頂之災。本案是司法機關不當介入經濟糾紛的典型案例。
本案例釀成錯案,與刑法教義學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偽科學屬性有直接關聯。本案例之所以成立犯罪,原因就在于刑法教義學的追隨者,對市場經濟中的合同欺詐一知半解,將協議價超出市場價(鑒定出來的市場價,可靠性令人懷疑)那部分金額,人為孤立地看待,主觀臆測(說理論證)出一個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結果一方成立合同詐騙罪,另一方成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教義學這種出入人罪的論證模式,極易殃及無辜,本案裁判可見一斑。令人遺憾的是,刑法教義學這種偽科學,竟然登上了大雅之堂,成為法學院的主流。簡直匪夷所思,值得深刻反省。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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