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5-3-13) / 已閱18879次
實踐中,并非所有醫務人員都能勝任兼職執業,管理規范可以根據《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創立兼職執業的許可制度。認定資格的依據標準可以包括:醫務人員學歷、技術職稱、身體條件、本職工作表現、時間安排、院內院外的民主評議、獎懲記錄等。符合兼職執業資格條件的,發給統一印制的“兼職執業許可證”。
此制度可以視為將來全面放開的一個過渡。
3. 發邀醫療機構建立申請審批制
鑒于發邀醫療機構是勞務合同的合同主體和責任主體,也是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最終承擔著,發邀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負責人(如醫務處、業務院長等)應當對勞務合同的訂立進行謹慎審查和批示,程序上應當采用“申請審批制”,以降低或避免合同風險。
相關科室根據工作需要提交書面申請,注明申請事項和理由并經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交由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示。
4. 兼職醫務人員所屬醫療機構建立登記備案制
兼職執業的法律屬性決定醫務人員本人既是勞務合同的合同主體又是責任主體,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民事、行政、刑事)。由于兼職醫務人員實施的不是職務行為,與其注冊所屬醫療機構沒有法律關系,所以一般情況下,所屬醫療機構不宜干涉醫務人員的民事權利,不能強迫兼職醫務人員事先接受院內的審查批示。但是基于對本單位員工的行政管理,所屬醫療機構應當采用“登記備案制”,以便了解兼職醫務人員本職工作與兼職工作的分配狀況,首先保證本職工作的完成質量。
5. 發邀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簽訂醫療服務合同
兼職醫務人員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一般不是發邀醫療機構的常規業務,為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合同內容應包括:合同目的,簽約備忘,應邀醫務人員的簡介,疾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收費標準和方式(因涉及協議收費,應與物價部門、稅務部門協調;不能混同于常規收費),爭議解決途徑等。
6. 兼職醫務人員與發邀醫療機構簽訂勞務合同
合同內容應包括:雙方資質的確認,兼職醫務人員工作的內容、地點、時間,服務質量標準,勞務報酬標準和支付時間、方式,違約條款,侵權責任的分擔方式(雖有法定條文,也有約定之必要)等。
三、 法律責任的承擔
醫務人員兼職執業作為醫療行業的典型勞務合同,具備《合同法》所規定的全部法律特征,但由于它以特定診療服務為標的,且合同履行必然涉及第三方自然人-患者,所以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要比一般經濟合同復雜,常常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關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由于兼職醫務人員要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兼職執業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自然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行為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醫務人員在完成本院本職工作或院外會診工作時出現過失,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則一般不直接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這種情況下醫療服務合同或勞務合同的責任主體不是履行職務行為的醫務人員本人,而是其注冊所屬的醫療機構。
參考文獻:
Reference
韓世遠 責任競合的法理構造
江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3月第1版
王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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