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孫滿 ]——(2005-3-22) / 已閱16106次
關于開展“誠信建設”的思考
傅孫滿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信用問題已成為國人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應該更加關注誠信建設問題。
一、對誠信價值的認識
誠信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古人就云:“言必信,行必果”。我國民法規定以誠實信用為基本原則,等等,無不向我們表明著一個事實:誠信是歷史的選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一個行業的成功,乃至于一個社會的成功,誠信對其有著深遠的意義。那么,誠信在市場經濟中究竟有什么價值,有多大價值呢?誠信具有以下幾方面價值:
(一)誠信是凝聚力。誠信,是為人立足的根本,也是社會發展的根本。一個人或一個行業,乃至一個社會,要想取得成功,必須以誠信為本。誠信既可以為行業樹立良好的形象,也可以給人們創造一個舒適的工作環境,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打動和激勵人們繼續辛勤工作。通過開展誠信建設,可以有效地減少人與人間的隔閡,增進人與人之間的坦誠交流,從而在人們之間建立起良性的互動關系,形成強大的親和力、凝聚力。這種親和力、凝聚力,在你陷入困境的時候,在你走偏方向的時候,在你躊足不前的時候,就會自然而然地發揮出它的作用,成為指引你正確、勇敢前行的明燈。
(二)誠信是生產力。良好的信譽關系,在經濟上就是一種價值利益。很多的品牌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無形資產,就是因為它代表著一種質量,代表著一種信譽,它能贏得別人的信賴,從而能有效地轉化為經濟利益,轉化為一種再投入、再生產、再收益。很多的成功企業,都在內部建立起良好的誠信關系,從而降低了管理的成本,提高了合作效能和生產效率,成為企業蓬勃發展的動力。誠信因它天生所具有的降低交易成本、減少溝通環節、增進整體信用形象等性質,當然地成為了生產力的一個組成部分。
(三)誠信是制度保障。誠信雖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但它并不是虛無飄渺的事物,本質上,它是一種制度,是一種得到嚴格執行的制度。如果沒有明示的并能得到嚴格執行的制度保障,則人可以言不信,行不果,那么社會也就無誠信可言,也就亂了套。因此,誠信的本質就是一種有可靠保障的秩序,這一保障,不是也不能由某人說了算,而應是來自于不因人而異、因人而廢的制度。理解這一點,才能保證我們的誠信建設不偏向,不走過場。這對于我們開展誠信建設至關重要。
二、關于開展誠信建設的思考
誠信的價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無情地拋棄了誠信。從假煙假藥、強買強賣到執行難,從排外到民工荒等問題,都是社會不誠信的表現和結果。近年來表現尤甚,一些企業惡性逃廢銀行債務、偷漏逃稅、虛假出資、拖欠賬款、欺詐坑騙,假冒偽劣、違法侵權,破壞市場信用的事件屢有發生。這既影響了企業的整體信用形象,使企業融資難度加大,市場交易成本增多,生產經營效益下滑,進一步發展受阻。同時,也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投資環境、市場環境的改善。“誠信是企業的生命”。沒有信用,企業就會走向消亡。當前經濟生活中存在著企業融資難、引才難、經營難和經濟糾紛多、侵權投訴多、不正當競爭多的“三難”、“三多”問題,都向我們敲著警鐘:我們正逐漸遠離誠信。而種種不誠信現象的大規模發生,歸結起來都只有一個本質的特征,那就是我們的法律、制度沒有得到嚴格地執行,違背誠信沒有受到應有、及時的懲罰,從而使人們陷入對法律、制度的恐慌而引起誠信的喪失。市場經濟的發展內在地呼喚建立一個誠信的社會環境。開展誠信建設,應對癥下藥,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我個人認為,以下四方面是我們開展誠信建設所不可或缺的:
(一)要建立完善的社會制度。誠信建設,不只在一行一業,而是全社會的。只有全社會形成并遵守誠信秩序,誠信才可能存在。因此,誠信建設必須在全社會開展。當然,具體操作上可以由一些重點領域如生產流通領域、服務行業、中介組織、行政部門等首先抓起。正如前面所提及的,誠信的本質是一種得到嚴格執行、得到制度保障的秩序。因此,開展誠信建設的關鍵和首要,就在于建立健全各行各業的各種制度,使各行各業都生存于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的環境下,才可能使任何行業的人,可以依賴明示的、有保障的制度,而不是沒有約束的個人信譽來行事,從而能在全社會構建制度性誠信。
(二)要提高全民的各項素質。“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我們所面臨的誠信危機,并不全在于我們沒有相關的規定,而是這些規定被虛化,或被擱置,形同虛設。再好的制度,都是對人的,都必須由人去遵守,由人去執行。一旦一個社會遭受制度性的破壞后,這個社會將失去根本的保障,最終將積重難返而混亂不堪。我們看到,很多成功企業,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他們都有明確的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有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的員工隊伍,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每個人都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中,他們熟悉這個環境的規則并具有相應的素質去適應它。所以他們能夠在對內對外兩方面建立起良好的誠信關系。因此,誠信建設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要具有相應知識,能適應誠信需要的社會成員,包括行政執法人員、法官、律師、企業家、工人、農民等等各行各業的人。只有他們都明白自己是生活在誠信社會中,受著誠信規則的制約,并都有能力去適應這種游戲規則時,誠信才可能得到很好的實現。
(三)要建設一個符合誠信需要的政府。誠信建設,政府的責任最大,因為政府是立法機關的執行機構,擔負著80%以上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政府部門嚴格有效的執法行為,是構成誠信的重要基礎。就目前政府部門執法的狀況而言,勿庸諱言,政府部門在人們的工作生活中并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能,因而也沒能很好地發揮自己的作用,該管的可能因沒有利益而不管,不該管的可能因利益巨大而爭著管。這種荒唐的現象已不是屢見不鮮。毫無疑問,這樣的政府行為本身就極大破壞了整個社會的誠信秩序,等于是我們的政府部門帶頭叫人們不要或不用遵循誠信規則。因此,建設一個適應誠信需要的“誠信政府”,是誠信建設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在誠信秩序建設中應做一個合格的政府。所謂的“合格”,我想至少有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政府的運行規則應以誠信為本。就是政府本身應職責明確并嚴格按確定的職責去運作,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二是政府要在誠信建設中起指引作用。當人們要生活在誠信這一游戲規則里時,政府就有責任、有義務主動地去發揮自己的指引作用,因為它掌握著80%以上法律法規的執行。而這些法律法規又是與各行各業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如果政府沒能很好地執行,則意味著將把各行各業引入一個不遵循制度的環境。所以政府在扮演合格的角色時就意味著它要發揮指引作用。三是政府必須是強有力的政府。作為前兩方面因素的進一步要求,合格的政府要自覺維護執法秩序,自覺維護自己尊嚴。這一尊嚴,就來自于它本身的嚴格執法、熱情服務,來自于它和公眾建立的透明的、可溝通的良好關系。
(四)要有一套只服從法律的司法體系。所有的制度性秩序,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秩序,因為法律秩序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有什么樣的法律秩序就有什么樣的誠信秩序,遵守法律就是遵循誠信,誠信建設最終的保障就是法律。而法律自身的保障則需要實現司法獨立,這樣才能保證各種制度性秩序的遵守在司法中得到檢驗和落實。從我國的實踐看,目前我們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就是司法機關嚴重依賴各級黨政機關而無法獨立,這就造成各種制度性秩序失去最終的,最有力的保障——法律保障。因此,誠信建設呼喚建立一套獨立運行的司法體系,這樣的體系的最根本特征是:它只服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