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勇 ]——(2005-3-25) / 已閱9936次
對張某在本村土地上濫伐速成楊行為如何定性
商勇、陳新利
【案情】
2003年1月某村委會將本村800畝土地發包給了本村村民王某,同時與王某簽訂了書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為15年,每畝為40元。2004年4月13日,張某為了爭回村委會發包出去土地的使用權,組織多人將王某種植在承包土地上的3326棵速成楊毀掉。
【爭議】
在對本案張某行為的定性問題上,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 張某的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
2、 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 張某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筆者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要想確定張某行為的性質,必須明確與其行為最相近的幾種罪名的含義及相互間的區別。與其行為最相近的幾種罪名有濫伐林木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三種。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且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業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本單位所有或經管的林木以及對本人所有的林木進行濫伐,數量較大的行為。濫伐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無證采伐;二是有證但不按許可證要求任意采伐。濫伐的對象,對單位而言,一般限于本單位所有及經營的林木。不屬于行為人所有或經管的林木,在經所有人或經管人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濫伐的對象。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是本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的顯著標志。客觀方面表現為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毀壞公私財物,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毀滅;其二是損壞。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財產利益和國家、集體或者個人在生產、流通、交換、分配等環節中的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個人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構成本罪,首先必須要有破壞行為。其次,破壞的對象必須是用于生產經營或者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生產對象以及銷售渠道等。破壞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設備或者非用于生產經營的對象,不構成本罪。
濫伐林木罪是對本單位所有或經管的林木以及對本人所有的林木進行濫伐,數量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而本案中,張某毀壞的是王某種植、經管并直接受益的林木,并非被告人所有或經管,被毀壞的林木不屬于濫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對象,故不夠成濫伐林木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行為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刑法另有規定以外的各種財物。而后者則必須是用于生產經營或者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公私財物,如設備、工具等。結合本案,張某毀壞的是王某剛剛種植的速成楊幼苗,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故基于以上原因,可以排除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可能性。
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所謂“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指為逃避勞動、謀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目的。那么如何對“謀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進行理解呢?筆者認為,對“謀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應理解為其行為所追求的是不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其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受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被告人行為追求的是合法利益還是非法利益則成為對本案被告人行為定性的關鍵問題。結合本案,張某等人是為了爭回被村委會發包出去的土地。而村委會與王某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已有1年多的時間,且王某已在該土地上種植了大量的速成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5條第2款規定,屬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如果張某等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村委會與王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承包合同,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可根據現行市場通常價格對承包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予以適當調整。因近年來土地價格上漲,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價格應上調一定的幅度。既然村委會與王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會被確認無效或者解除,王某就享有該承包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和在該承包土地上種植的速成楊的所有權。雖然土地是歸被告人張某等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他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但他們是為了達到要回土地的目的,而其所追求的是不為法律所保護的非法利益, 其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客觀要件,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綜上,對張某的犯罪行為應按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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