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3-28) / 已閱10342次
不服稅務機關稅收處理的復議申請書和國家賠償申請書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稅收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該社主任。
被申請人河南省xx縣國家稅務局。住所地:xx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局局長。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稅收處理決定書》和扣繳稅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2、退還扣繳的全部款項,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河南省xx縣國家稅務局下屬單位河南省xx縣稅務稽查局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了(2000)寶國稅處字第012號《稅收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2000年11月24日,河南省xx縣稅務稽查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xx縣支行扣劃申請人稅款32917.19元、滯納金22082.81元。
1、處理決定書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對申請人1999年度納稅情況檢查后,在沒有依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情況下,就作出處理決定書,非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是在聯社看到該決定書的,該決定書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剝奪了申請人法定的行政復議權和起訴權,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2、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1999年12月底各項貸款余額為38759822.84元,減去待處理抵貸資產345585.00元為38414237.84元,依財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減去上年底呆帳準備金余額271143.31元,1999年度應提為112999.07元,實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稅前已自行調整54670.94元,實際少提13250.01元,而不是決定書認定的多提99749.06元,決定書所寫的70612.78元(后來經聯社據理據法辯解,重新核定為65834.38元,但沒有變更稅務文書),沒有任何事實根據,不應當補繳稅款32917.19元,更不應該繳納所謂的滯納金22082.81元。
3、扣繳行政強制措施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或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在《稅收通用繳款書》規定限繳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繳手續不完備、《稅收處理決定書》、《扣繳稅款通知書》和《稅收通用繳款書》三者所列款項不一致的情況下,直接從申請人開戶行扣劃,不符合法律關于扣繳稅款的程序規定。
4、行政處罰主體資格違法。《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是指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不包括稅務稽查局,雖然稅務總局確認稅務稽查局有行政執法資格,但法律法規卻沒有授予稅務稽查局行政處罰權,以稽查局名義直接作出《稅收處理決定書》,是明顯的行政越權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扣繳行政強制措施依據違法、程序違法,超越法定授權,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復議申請,請貴局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糾正被申請人的錯誤處理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國家稅務局
申請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財商字〔1998〕302號文
2、銀 發〔1998〕312號文
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縣人民路東段。電話:6536988。郵政編碼: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趙xx。性別:男。職務:社主任。
賠償義務機關名稱:xx縣國家稅務局。
地址:xx縣人民路東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職務:局長。
賠償請求的具體內容:
1、依法返還強制扣繳的稅款及罰款55000元;
2、依法賠償申請人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請賠償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貴局2000年6月22日做出[2000]x國稅處字第012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并于2000年11月24日強制扣繳入庫所得稅稅款32917.19元、罰款22082.81元,共計55000元。申請人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2000年12月11日向xxx市國家稅務局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該局審理后于2001年2月11日做出了x國稅復決字[2000]第3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xx縣國稅局于2000年6月22日做出的2000]x國稅處字第012號稅務處理決定書,退還所扣交該社的所得稅稅款32917.19元和罰款22082.81元,合計55000元。”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實施)第5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6條和第28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請求,請貴局依法予以賠償。
此致
xx縣國家稅務局
賠償請求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y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