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宏瑞 ]——(2005-3-30) / 已閱7960次
律師對企業:“外腦”不“外”
作者:趙宏瑞 徐海凌
中國已經進入法制社會,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擁有自己的法律顧問,但法律顧問不能“雇而不問”,所以企業便把各種大大小小的涉法事件堆到法律顧問的案頭。如何做好企業的法律顧問?這成了擺在每個中國顧問律師面前的難題。
根據我們的經驗,要做好企業的法律顧問,律師首先是要擺對位置。法律顧問不是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或經理人員,不在企業坐班打卡,對企業來講,他們應該是相對獨立的,是“外腦”,不是“內腦”。這也就是法律顧問發揮作用的原因之一:相對于企業內部的法務人員,法律顧問的特點一是“專”,對某一方面的法律問題有較深和較專業的認識;二是“旁觀者清”,能從一個客觀的角度觀察和解決問題。
但是,中國的很多企業還不適應律師的工作方式,不適應被“顧問”。有時候他們與法律顧問一點“不見外”,下意識地將律師看作企業的一個職能部門。例如,某國營企業要“顧問”一下律師,他們可能會先由辦公室主任花一周時間收集資料、裝訂成卷,然后再與律師約時間開會介紹問題背景,然后再給律師留出一周時間研究、再開會、再提問、再組織材料、再研究。效率很低,事情可能也耽誤了。在這個處理過程中,企業將律師的工作看成了企業內部的一個審批過程,而不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顧問過程,結果自然不理想。
企業對法律顧問“顧問”不當的另一個表現是要求法律顧問唯命是從。有的企業老總意氣用事,將法律顧問呼來喝去,認為既然出了錢,法律顧問就應該“馬首是瞻”,對自己的“決定”無條件地貫徹執行。例如,一家民營企業的老總拿出二十萬元給律師,要求律師去打一樁根本無法勝利的官司。在這種情況下,該老總失去了律師的專業顧問服務,喪失了應用訴訟程序拖延、組織反訴、從新談判、另行起訴等解決方案的機會。
鑒于這樣的現狀,律師必須“立場堅定”,耐心說服企業的負責人員,給他們擺事實、講道理,詳細解說企業正確應用“外腦”對企業的利害關系,而不要姑息遷就,太過“戀棧”,為了法律顧問費放棄自己的獨立的顧問意見。放棄自己獨立顧問地位的結果實際上就是放棄了自己的服務價值,這樣做既降低了自己在企業管理者心目中的專家身份,又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傷害,最終被企業管理者毫不客氣地“炒魷魚”。
但法律顧問這個外腦在堅持“外”的同時還要做到“不外”。就是要深入企業管理的各個層面,掌握事實情況,然后才能對癥下藥,提出合適的法律解決方案。大家都知道,解決問題的基礎是盡可能多地掌握材料,法律問題的解決也不例外。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再高明的法律顧問也很難在不掌握法律事實的情況下提出可行的法律意見, 脫離事實的“拍腦袋”不是正確的法律服務方法。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律師要隨時掌握與客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發展動態,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業務發展情況,包括掌握企業的全部事實材料,同時在企業配合下調查相關的事實材料,通過《律師盡職調查》取得提出法律意見的全部相關材料,然后才能實事求是地提出適合企業本身條件的法律解決方案。
很多律師抱怨當事人在某些關鍵問題上對自己“守口如瓶”,給自己的法律顧問和訴訟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例如,有的當事人會對律師隱瞞一些法律事實,直到法庭上被對方律師質問才吞吞吐吐地承認。這時候,律師就傻了眼,因為這一法律事實不在他意料之內,無論在法律法規的準備還是措辭的組織方面都沒有經過嚴密考慮,貿然答辯肯定不利于當事人,可事到臨頭只能硬著頭皮上。這是在中國一種普遍現象。律師是一種特殊的職業,他們在執業過程中要了解當事人的很多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這就要求他們有高于一般人的“保密能力”。律師的行業道德底線用簡單的一句話講就是:“不出賣當事人”,律師不得出賣當事人的利益,任何時候都得為當事人保密。對于在從事委托活動中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和私人信息,律師既不能擴散傳播,也不能檢舉揭發,更不能以此要挾訛詐當事人。但中國的律師行業還在邁步階段,與中國的市場經濟一樣,正面臨“誠信”的嚴格考驗,很多律師明目張膽地突破了這一底線,這就是企業與律師在法律事實提供方面“見外”的根源所在。只有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律師才能盡可能多地掌握相關的法律事實材料,真正做到“外腦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