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慶奎 ]——(2005-4-4) / 已閱12040次
“無帳”貪污案攻略
張慶奎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貪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絕大多數國有單位都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帳目,貪污行為在財務帳目上必然留下蛛絲馬跡。但是具體辦案實踐中并不盡然,有相當一部分貪污案件“無帳”可查。“無帳”貪污案通常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記帳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隱匿、銷毀財務帳目,造成無帳可查的案件。較之一般類型的貪污案,“無帳”貪污案作案手段更為隱蔽、狡猾,案情更為復雜,取證、認證工作更為困難。因此,針對“無帳”貪污案的特點,研究制定有效易行的偵查措施和步驟,對于提高該類型案件的成案率和偵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攻略之一:查清收支,恢復帳目
“無帳”貪污案偵破難,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證源少,調查取證無從下手;2、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牢,訊問突破難;3、犯罪嫌疑人多與有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防止串供難。在辦案實踐中解決好“三難”,變難為易,除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供外,最重要的是“恢復帳目”。因為“無帳”貪污案雖無明帳,但無明帳并不等于“無隱帳”。把隱帳變為明帳,就可發現異常之處,疑點就會暴露。
如何恢復帳目?重點是查清某一時間段嫌疑人所經手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收支情況,并按時間順序列出,逐筆排查每筆可疑的收入或支出。如果該單位每筆收支都是通過銀行進行,就比較簡單,只要查銀行帳單,以銀行對帳單和存取款業務憑證為依據,核查每筆收支情況,看收入款項來源,付款去向。如果該單位收支只是部分通過銀行,就比較麻煩,那就要列出每筆經濟往來單位進行調查落實。恢復帳目的過程要把握好幾點:1、要根據案情確定恢復的時間跨度和恢復帳目的范圍,以節省辦案時間。2、要根據事先掌握的疑點就重點問題對經手人進行詳細詢問,查明有無帳外收支、回扣、好處費等;3、恢復帳目要在司法會計協助下進行,實踐證明,完整、準確、清晰的帳目,不僅能為我們發現疑點提供證據,確定準確的偵查方向,而且對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具有重要作用。如:村會計陳某貪污案。1999年某村財務室失火將1997年至1999年帳目憑證燒毀,村民舉報會計有貪污嫌疑。經調查煤礦向該村支付采煤造成土地塌陷補償款情況,及該村每筆支出,“恢復”了被燒毀的帳目,陳某貪污塌陷補償款五萬余元的惡行終于暴露無遺。鐵證面前“趁火打劫”的陳某無奈認罪服法。
攻略之二:逆向推理,查贓驗帳
“無帳”貪污案犯罪嫌疑人有一個共同弱點,就是其實家庭財產與合法帳入不符,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非法收入總是不能自圓其說。其防守的弱點,就是我們偵查進攻的重點和突破口。因此偵破此類案件的關鍵便是查明個人不法收入,獲取贓證,然后逆向推理,以贓找據,反向求證,達到贓、帳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的目的。具體有如下偵查步驟:1、合理推斷。根據辦案實踐,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款后,處理和使用公款的情況不外乎以下5種:(1)存放家中;(2)購房、購物和其他消費;(3)個人投資、炒股、做生意;(4)借贈他人;(5)私存銀行。2、分析排除。結合調查取得的嫌疑人生活方式、興趣愛好、人際交往、家庭消費特點等情況對上述五種可能性進行排除和選擇,找出最大可能性。3、針對最大可能性確定調查重點、調查方法和偵查措施。4、從犯罪嫌疑人同一時間的經濟收入和消費等各類支出情況,對照公款數額和脫離單位控制的時間,找出內在聯系。如王某貪污案。因機構改革,某局被撤銷,并入其他局,王某系該局原會計,曾掌握該局50余萬元帳外收入,該局合并時仍應有20萬元的現金余額,王某向領導匯報帳外資金已全部列支。2000年7月合并后的新領導過問此事,王某稱錢已支完,帳已銷毀,原局長知情。詢問原局長,并不具體知道帳外資金具體去向。經查詢銀行1997年10月20日帳中余款20萬元分兩次支取,王某稱交局長支配,局長否認,王某貪污嫌疑較大。分析其可能有大項支出,經調查同一時間王某秘密購買價值10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并突然增加了10萬元銀行存款。上述證據的取得,不僅確定了公款下落,而且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扎實的證據。王某無法說明購房資金合法來源及巨額存款來源,心理防線崩潰,很快如實招供。
攻略之三:攻心為上,虛實結合
因其“無帳”,本類案件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實供述相印證,偵查人員搜集到的證據往往達不到足以認定貪污罪的標準。犯罪嫌疑人負偶頑抗拒不招供,很可能導致以貪污立案以較輕的罪名巨額帳產業源不明結案,甚至中途“流產”,被迫撤案。因此,采取謀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從而迫使其如實供述比較關鍵。可以采取的偵查謀略因案情而異,主要有以下幾種:1、引蛇出洞。透過說情探風渠道,反饋偵查人員已掌握確鑿證據的信息,促使嫌疑人及其親屬轉移贓款贓物或串供串證等;2、引而不發,訊問嫌疑人時做出成竹在胸并不在乎招供與否的姿態,讓嫌疑人產生大勢已去的錯覺;2、虛實結合。針對犯罪嫌疑人說明其不法財產來源和可疑公款去向的謊言,不要急于點破,讓其將話說死說絕,然后適時出示證據,指出其矛盾之處。針對嫌疑人新的謊言辯解,亦采取同樣方法。最后在其實在無法自圓其說時,出示關鍵證據,附以法律政策宣傳,必能促其放棄對抗,爭取從寬,如實供述。如:齊某貪污案。齊某系銀行職員,于2000年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活期存折,虛增存款,并先后提取現金20余萬元用于個人投資建材生意。經調查偽造的存單虛增存款系齊某利用他人臨柜時間趁人不備冒用他人操作程序密碼操作。但齊某一直拒不承認,并托人打探偵查人員到底掌握了什么證據,偵查人員將計就計,說當天的錄像資料鐵證如山(其實當天儲蓄所監控設備出了故障),齊某慌忙與有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偵查人員獲取了大量齊某反偵查的證據,最后齊某被迫認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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