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7) / 已閱12966次
借貸糾紛訴前應三思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借款合同到期后,當借款人拒絕履行債務或者借款人在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擅自處分抵押物等情況出現時,借款人的行為直接危及到信用社的資產安全。此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不失為明智之舉。但是,通過近期審查的幾起經濟糾紛案件,發現有的信用社在案件提起訴訟前的準備工作比較薄弱。筆者認為,訴訟前的充分準備是案件勝訴與否的關健所在。各信用社在借貸糾紛起訴前當“三思而后行”。
一思:借款合同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證據材料是否齊全。首先要審查借款合同是否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借款合同所約訂的金額、利率、借款日期等諸要素是否齊全,各要素之間有沒有矛盾;信用社是否按期、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了貸款等等。否則,就應當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而不要輕易提起訴訟,避免在法庭上出示證據時陷入被 動,“不贏官司反輸理”。
二思:案件預計支出的各項費用是否合理。 一是在案件提起訴訟前應當首先了解借款人現在的經濟狀況、保證人的資產狀況或抵押物的現有情況,同時要預測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的變現能力以及通過訴訟后能收回貸款金額的期待值是多少,然后再決定起訴借款合同金額的大小。二是根據情況對實際擬起訴的標的額有選擇地進行訴訟,對收回希望很大的貸款可以全額提起訴訟,有部分收回希望的貸款可以部分提起訴訟,有些根本就是收回無望的貸款則不應提起訴訟。否則,訴訟費用開支遠遠超出能夠收回貸款金額,結果是得不償失,先算經濟帳再決定如何訴訟,才能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錢”。
三思:起訴的程序、方式、時機是否恰當。一是應選擇最佳的訴訟程序。如果債權關系明確、合法、證據充分,符合《民訴法》規定“督促程序”條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一筆借款合同是經過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而且是在6個月的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內,就應當直接向原公正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并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既可節省訴訟費用,又可以便捷的方式在較短的時間內處理結案。如果借款人以不當的方式處分其財產或抵押物,危及到資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發生時,首先應當及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提供擔保,同時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內提起訴訟。二是應確定適合的管轄法院。一般的借貸糾紛案件應以本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為宜。對于管轄權超出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借款糾紛,應當審查該企業是否有多筆借款合同,若分開起訴管轄權可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的。則應當“化整為零”,以個案為單位分別起訴,以減少訴訟中的各項開支和其他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但是如果考慮個別企業的借款標的總額比較大,有實際償還能力,基層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于案件審結的情況,也可以“集零為整”,將擬起訴的標的額按借款人借貸總額進行訴訟,將案件送到有管轄權的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之,由于訴訟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采取其他積極方法都不能奏效而使用的最不得已的方式。因此在借貸糾紛案件提起訴訟前應當慎重考慮,嚴格把關。筆者在這里提出的幾點建議,權衡利弊,采取積極的、合適的方式進行訴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貸資產,達到“既贏官司又贏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