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8) / 已閱20650次
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問題淺談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其中公路建設進展之快有目共睹,由此也引發公路建設資金不足問題,單單依靠國家財政撥款,遠遠不能滿足公路建設資金需求。因此,向銀行貸款就成為大部分公路建設資金缺口部門解決的主要途徑。
銀行為確保信貸資金安全,要求公路建設部門提供擔保,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適用于銀行的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在一般沒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可供抵押的情況下,只有保證和質押可供選擇。但比較保證和質押,銀行傾向于選擇質押。因為保證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保證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不容易把握;提供質押,不論債務人財務狀況如何發生變化,貸款的受償都有保障。存款單、票據、知識產權中的財權權益、倉單、提單的質押,對于公路建設部門來說都不現實,于是就產生了以收費公路收費權提供質押的問題。
國務院2004年8月1日發布2004年11月1日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質押并未作出具體規定。目前筆者能夠查到的對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的法律依據有兩個:
一是《國務院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利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并實現質押權。”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下列結論:
1、用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擔保,符合法律規定;
2、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合法憑證是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
3、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登記部門為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
4、質權人可以取得公路收費權實現質權。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需要注意的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轉讓收費權的情形,雖然沒有規定該等情形下不得質押,但是如果需要實現質權,不能轉讓收費權的規定實際上造成無法實現質權。因此,在辦理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時應注意這三種情形。
目前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是收費權質權的實現問題。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債權人一般都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專業機構,不可能受讓收費權而自行組織收費。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實現質權的方式應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設立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而不能私下自行轉讓。
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既可以為金融機構擴展貸款空間,又可以有效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屬于雙贏的好事。但其具體操作,需要探討的細節還很多,有待實踐中摸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