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4-8) / 已閱14207次
這起交通事故自行車應負全部責任
《這起事故應該如何認定》一文中,作者魏琦提出“摩托車方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對道路情況觀察不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負事故同等責任;自行車方借道通行時未讓所借道路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負事故同等責任;電動自行車方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方遇此情況應減速讓行,故電動自行車方無責任”。筆者認為:自行車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簡要案情:一天上午9時,甲方持有效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12米寬的瀝青路面上由南向北與由東向西過公路的自行車(乙方)發生相撞后又與對面繞越臨時停車的電動自行車(丙方)相撞,致乙方和丙方受傷,車輛受損。
事故調查事實:1、路口為T形路口,中心虛線,兩條機動車道,劃分有非機動車道。2、臨時停車符合停車規定。3、自行車由東向西借道通行時占用摩托車道。4、摩托車方除無號牌外無其他違法情節。5、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撞時在由北向南機動車道內。6、電動自行車繞道通行時占用機動車道。[1]
首先,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相應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這個責任原則強調兩點:(1)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首先應該審查“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首先應該確認各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各方車輛的法定權利義務與違法情況
1、自行車
自行車的通行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的規定,該路段劃分有非機動車道,所以,自行車在該路段行駛時,非機動車道是自行車的合法通行路面。
自行車的通行義務:
(1)發生事故的路口為T形路口,中心虛線。自行車由東向西借道通行時占用摩托車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規定,由于摩托車通行的道路上有中心虛線,所以,該路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該路上的摩托車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自行車未讓摩托車先行,違反了該規定。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的規定,在自行車橫過道路時,“確認安全”是自行車的義務。很明顯,自行車違反了該規定。
2、摩托車
摩托車的通行權利
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的規定。
摩托車的通行義務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所以,摩托車有與同方向行駛的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的規定,摩托車有“確保安全超車”的義務。
(3)當同車道的前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的規定辦理后,摩托車有安全繞行故障車的義務。
從以上分析,摩托車在法定的路面按照規定的時速行駛,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義務。因為摩托車方除無號牌外無其他違法情節所以,摩托車無責任。
事故成因
摩托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至路口時,由于自行車突然橫穿,未遵守法律規定讓摩托車先行,為了避免與自行車相撞,摩托車采取向左打方向躲避,與自行車相撞后,又進入對方車道,與電動自行車相撞。本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自行車未遵守法律規定讓摩托車先行。
關于摩托車無牌的問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規定,摩托車方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該受到法律的處罰。
摩托車沒有牌照,并不會侵犯自行車的通行權,也不會妨礙自行車履行應盡的法律(安全)義務,如果摩托車有牌照,該事故同樣不可避免。所以,摩托車沒有牌照與本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
魏琦觀點的錯誤
因為“事故調查事實”部分中沒有證據證明摩托車有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所以,以“摩托車對道路情況觀察不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為理由認定摩托車的交通事故責任是完全錯誤的。完全背離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法原則。因此,這個觀點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執法犯法。
“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應該指的是摩托車在采取措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向左打方向與對面車道內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的情況。在遇到前方自行車自右向左橫穿道路時,突然間無謂地增加了摩托車的避險義務,摩托車為了避免發生事故,出于本能向左打方向,這就是本事故的因果關系。
作者魏琦的觀點,牽強地認定摩托車“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是想套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認定摩托車的交通事故責任。這是交通事故認定理念的錯誤。負同等責任的觀點,是以生命權壓路權,實際上是在向《道路交通安全法》挑戰,向客觀的道路交通規律挑戰,是典型的唯心主義思想方法的表現。一般來說,法律是從行為上對人進行規范,而不是從達到的總體客觀效果上進行規范。因為一個正確的行為,特別是單方面的正確行為,不一定會導致有效的結果。換言之,正確的措施未必一定是有效的措施。能否有效的關鍵有時在于客觀(條件),有時在于對方的配合。
現代科學和技術的發展給人類帶來了現代的文明。與此同時,人們常處于高速、高能等高危環境,這就需要人們更尊重客觀的自然規律,約束自己,不能以為是人就可為所欲為。不尊重客觀規律,不尊重自然規則,不遵守法律,其結果必然是害人又害己。劃分路權就是為了保障交通安全,道路通暢,避免人車相撞,是保護生命權的具體體現。而作者魏琦的觀點,實質上是否認法律規定的路權原則,由此導致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只會縱容交通違法行為,使道路交通的混亂局面愈演愈烈。
可怕的是,這樣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思想還大有市場。
2005-4-6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