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正鏜 ]——(2005-4-10) / 已閱22349次
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大田縣司法局均溪司法所 葉正鏜
2002年9月,中辦、國辦轉發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頒發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這三個文件的頒布,為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使新世紀的人民調解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通過近年來的貫徹實施,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避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和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給人民調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三個文件精神,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已成為一個重要而現實的課題。為此,筆者結合自身所從事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實踐談幾點看法。
一、必須從健全網絡體系上抓好組織建設規范化
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是規范化建設的核心。對此,筆者認為應根據糾紛發生、發展的情況,本著科學、合理、管用的原則,按照“五有”、“四落實”的建設標準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形成以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糾紛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規范化的新時期調解組織網絡體系。(1)積極建立和完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完善立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居)委員會設立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包括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的設立依據僅有司法部規章,因此有必要通過完善立法,依法賦予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是針對前幾年成立的鄉鎮司法調解中心(矛盾糾紛調處辦)在性質、構成、工作范圍和運行機制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人民調解,也不屬于法定的行政調解,應當將其名稱更改為“XX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防止辦事相互推諉的現象發生。二是明確鄉鎮調委會的工作范圍,即負責調解本轄區內村、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村、跨單位的民間糾紛。(2)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法定組織形式。實踐表明,大量的民間糾紛是通過村級調委會解決的,村級調委會解決糾紛的方式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首選方式,它是人民調解的工作基礎,是廣大人民群眾民主自治的較好形式之一,要給予鞏固規范,增強活力。(3)積極穩妥地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新時期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各種矛盾糾紛、工人下崗引發的勞資糾紛、企業與周邊地區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發展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勢在必行。我們要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積極學習推廣借鑒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好做法、好經驗,在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同時,要在消費者協會、大型集貿市場等區域性、行業性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聯合調解委員會。(4)進一步完善農村基層調解小組、調解員或糾紛信息員的調解網絡。在設置調解小組、調解員或信息員上應不拘一格,建議以自然村(片)、車間、工區為單位設置調解小組,以生產組、樓院為單位設立調解員或糾紛信息員。這樣既使網絡的設置切合實際,又便于組織管理。
二、必須從完善內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設規范化
制度建設是依法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規范化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人民調解組織必須建立起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內容的糾紛排查、登記、學習、廉潔、考評、例會、統計、文書檔案、回訪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運行。尤其要針對目前統計工作中存在的統計標準不一,漏報、甚至不報的現象,要通過規范化建設促使登記制度和統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時在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方面,也存在糾紛信息反饋不及時,信息渠道不暢的問題,必須通過發展信息員隊伍、建立糾紛信息報告有功人員獎勵制度,切實改變這種狀況。
三、必須從提高人才素質上抓好隊伍建設規范化
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素質是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效果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決定性因素。這需要有一批具有較高政治、業務素質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強的人員加入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級人民調解隊伍素質狀況不盡人意,有相當一部分村調委會調解員素質較差,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改革和發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實按照部頒規章的要求,從提高人才素質上下大力氣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一是把好調解人員選配關,要把一些具有與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相適應的文化、法律素質(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過法律常識考試)、為人公正、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吸收到人調隊伍中。二是推廣“首席調解員制”、“調解人員等級制”、“調解員聘任制”和“持證上崗制”等好的做法和經驗。三是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交流、經驗演講、以會代訓、現場觀摩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
四、必須從增強工作實效上抓好調解工作程序規范化
依法調解是民調工作的生命所在,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調解、規范調解的意識,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范化,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一是調解糾紛的整個過程要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切實保障依法調解,平等自愿,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三項原則的落實。二是要特別重視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規范化水平,必須從深化民調改革的總體要求出發,改進并規范調解協議書的表述方式,使之與民事合同書在內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銜接創造有利條件。在具體制作上要把握好針對性、邏輯性、規范性,遵行評判說理原則,達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級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門要通過培訓和檢查評比等方式加強對各調委會的指導,避免調解糾紛違反程序,調解協議書說理不清、表達不充分,制作要件殘缺等問題的發生,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五、必須從落實專項經費上保障實現調解工作規范化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經費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礎,而對于調解不收費的人民調解工作來說更是迫切需要。省、市《實施意見》對辦公設施的達標、經費保障落實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要求各級政府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各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但都缺少了對經費落實的督促檢查機制。根據縣《實施意見》,各調委會必須在明年全部實現規范化,但目前存在部分調委會連辦公室都沒有,調解員的工作報酬也無法落實,嚴重制約著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為此,筆者認為上級的綜治委、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關心與支持,把調委會主任的工作報酬納入財政轉移支付的范圍;同時要建立健全經費落實的督促檢查機制,把辦公設施、經費落實以及專項使用情況作為綜治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重分考評,以使經費得以保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