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維璋 ]——(2005-4-11) / 已閱16373次
正義的誤區(qū)
——對“法官后語”的思考與探討
張維璋
裁判文書改革是司法文書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法院內(nèi)部在這方面作出了許多努力與嘗試。這些改革加強了裁判文書在內(nèi)容上和形式上的說理性、透明度和合目的要求,保障了訴訟的正義性,提高了訴訟效率,體現(xiàn)了尊重訴權、方便民眾、追求公正的價值取向,得到了普遍的好評。但是,改革畢竟是一種試驗和探索,在許多舉措獲得贊賞的同時,也有一些改革措施,似乎背離了其設置與改革的初衷,并沒有得到預期的一致的支持與喝彩。 “法官后語”就是其中備受質(zhì)疑的一項改革。
“法官后語”的支持者認為它“崇尚與時俱進的先進文化,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道德,激活長久以來嚴肅之法律理性,體現(xiàn)判決之道德關懷,裁判的社會效果得以進一步擴展。” 這也是這一改革著力試圖實現(xiàn)的理想。它的理想建構(gòu)是這樣描述的:
“個性張揚的法官后語言簡意賅,與判決相得益彰,使裁判文書富于動感,富有感召力。法官后語在我國裁判文書領域出現(xiàn)的歷史還不長,其定位還有待探索,但相對于裁判文書的既有格式來說,它提供了最有利于法官個性張揚的空間。這類法官后語的結(jié)構(gòu)和功能表現(xiàn)為在事實述寫和闡述法理之外以相對獨立的形式抒寫法官的內(nèi)心感受,表達法官的道德追問及價值追求,體現(xiàn)了較強的人文關懷,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裁判文書對社會道德建設的功能。法官后語的主要特色是:言為心聲,思想深邃,有法理情融匯之效,興德法并舉之功;文無定式,不拘一格,有嚴肅批評,也有溫情感化;語言活潑,文字清新,或義正詞嚴,或苦口婆心。例如,原告王 XX 、田 XX 訴深圳市郵政局侵權糾紛一案,主審法官雖然判決原告因證據(jù)不足而敗訴,但在言簡意賅的法官后語中仍進一步指出了案件所反映的被告在郵政服務方面存在的相關深層次問題,即被告在郵政服務中要求用戶使用統(tǒng)一的包裹封裝箱是否合理及郵政部門出售的封裝箱的價格是否偏高的問題,并提出郵政企業(yè)在適應郵政業(yè)務現(xiàn)代化要求的同時,如何盡量降低封裝箱成本,考量和照顧服務對象的利益的合理建議,揭示了引起案件爭訴背后的深刻緣由,有肋于郵正企業(yè)反思和守完善相關問題,這個案件雖然簡單,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ü俸笳Z注意到了案件所具有的典型意義,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深化發(fā)展和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傳統(tǒng)的具有行政壟斷性質(zhì)的公共事業(yè)如何適應改革形勢,擺正自己的位置,迎接市場挑戰(zhàn),提高服務質(zhì)量,將是一個日益突出、亟待解決的問題。毫不夸張地說,本判決書的法官后語進一步提升了判決文書的社會效應,表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是就事論事,而是舉一反三,作出深度思考,顯示了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優(yōu)秀的綜合素質(zhì)!
但是,這一正義的理想事實上很難實現(xiàn),或者說是在現(xiàn)實中有多少操作性。我們認為“法官后語”至少有以下幾個問題沒有解決好,從而陷入了正義的誤區(qū):
一、背離裁判文書改革的宗旨,步入改革的誤區(qū)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最終結(jié)果的體現(xiàn),是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過去的裁判文書質(zhì)量不高的主要原因是說理不足,很難體現(xiàn)司法公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將裁判文書改革寫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要求增強判決的說理性,以展示司法的公正。遵循這一指導思想,裁判文書改革重點應加大法理分析的力度。反觀“法官后語”,它不是強化對判決的法理分析和闡釋,而是另起爐灶,濃墨重彩地對倫理、道德大書特書,極力渲染。此舉不僅是畫蛇添足,而且與裁判文書改革的要求格格不入,背道而馳,將改革引入誤區(qū)。
二、背離法治原則,動搖公眾的法律信仰
裁判文書不僅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而且還是對公眾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胺ü俪朔删蜎]有別的上司”,“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求法官用法律對是非對錯進行評判,唯法律是尊。法官用他的言行塑造著法律,用其公正和睿智闡釋法律的真諦,實現(xiàn)公眾對法律的期待和信仰。而“法官后語”字里行間無不是法官個人道德、情感的流露。雖然法律和道德多數(shù)是相容的,但畢竟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用道德審判影響乃至代替法律審判,是懷疑法治的力量抑或是對道德的崇尚?這又怎能苛求一般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對此,人們不禁要問:法院究竟是“法律帝國”的首都,還是道德的裁判所?法官是護法使者,還是道德衛(wèi)士?“法官后語”究竟要把人們的信仰引向何方?
三、背離中立原則,影響司法公正的形象
法官在訴訟中的裁判者的角色,決定了法官應遵循被動和中立的原則,居中裁判,以極力避免個人好惡、偏見、倫理道德觀點和良知等的感情流露,以彰顯司法的公正。什么是判決?判決是司法機關或法官就某一法律事實和關系的是非和實質(zhì)根據(jù)法律作出的判斷,是法律意志的表達,它的表達形式就是判決書。簡單地說,判決是法律實現(xiàn)的最后手段,其目的是實現(xiàn)法律所設定的價值及與此相應的法律秩序。因此,在判決書中應該排除一切非法律的價值判斷因素,而所謂的“法官后語”正是這樣一種判斷因素。美國大法官羅伯特·杰克遜曾評價其最高法院是最獨立、最不帶感情色彩、最值得信任的守護人。由此可見,司法對感情色彩的忌諱已成為國際司法界的共識。而“法官后語”卻反其道而行之,極盡道德之教化,凸顯人情之能事,欲借此達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的目的。且不說結(jié)果是否如其所愿,單這種個人情感的流露,便會使公眾對法官的中立抱有懷疑,怎能讓公眾堅信:公正不會被褻瀆?若真的如其所愿,我們可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人們歷經(jīng)千辛萬苦樹立起來的還比較脆弱的法律信仰由此而產(chǎn)生了動搖,因為人們從中感悟到:法律已不再有力量。
四、造成基本司法理念和法官角色意識的混亂。按照時下流行的看法,“法官后語”是主審法官在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判決之后,以個人身份就案件事實或法律關系進行的道德說理。具體如在一些普通民事案件的判決書后,辦案法官根據(jù)具體案情,以通俗易懂,富有人情味的“法官后語”從道理、倫理、正義等方面對當事人進行“點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譴責、訓誡不道德行為,倡導良好的道德風范。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兩個問題:第一,基本司法理念的混亂。因為根據(jù)法治國家的基本司法理念和原則,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只能代表法律說話,所有法官在所有判決書上表明的必須是法律的意志。在法官的判決中,只有法律判斷,沒有任何其他判斷,否則就不成其為司法判決了。而所謂“法官后語”則不然,它以道德宣揚為主要內(nèi)容,試圖將兩種完全不同層次和性質(zhì)的行為規(guī)范及價值取向合而為一。那種要將判決融合情理和法律,將“法官后語”作為道德教化手段,實現(xiàn)法治與德治的有機結(jié)合等觀點,表面上看是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區(qū)別,但實質(zhì)上是對判決本身的性質(zhì)沒有從理念上嚴格把握。第二,法官角色意識的錯亂。鑒于法官只能是法律的代言人,故法官在判決書中表明的每一個觀點都必須是法律意志的外在表達。但所謂“法官后語”只是法官個人的行為觀點,既不代表法律也不代表法院,只能代表他自己。事實上,當法官說“后語”時,他在程序法上已經(jīng)不再是法官。就此而言,“法官后語”這個命題是不成立的。
五、背離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損害法制尊嚴
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與大陸法系一脈相承。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是“獨尊國家制定的成文法”,“不承認法律有漏洞”,“否認法官的能動作用,將法官視為適用法律的機械,否定司法活動的造法功能”。盡管在20世紀,又涌現(xiàn)了如目的法學、自由法學、利益法學等批判概念法學的自由法律運動,但大陸法系的裁判模式仍不脫19世紀的雛形。而我們的審判模式中就依稀可見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影子。法官只能被動地適用法律而不能“造法”,“吃的是法條,吐的是判決”的“自動售貨機”的比喻是其形象寫照,法官的道德價值判斷是應該限制排斥的 。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則不同,判例為其主要淵源,法官不僅可以解釋法,而且還能“造法”,其判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英美的幾位著名法學家如格雷、彼洛克、戴雪、弗蘭克等,都近乎一致地斷言法官是真正的立法者,法官所制定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 英美法系的裁判文書由“裁定理由”和“法官意見”兩部分組成,“裁定理由”即與我們的判決中的事實和理由大致相同!胺ü僖庖姟眲t表達法官的信仰、觀點或感情。英美法系的裁判文書由法官本人署名,通常就是法官的個人意見書。而我國的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做出的法律上的判斷,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而非代表法官個人意見。盲目照搬照抄英美法系裁判文書中的“法官意見”的形式,而不去吸收其“裁定理由”的論證說理的精髓,這種舍本逐末的做法不僅事與愿違,南橘北枳,而且直接挑戰(zhàn)了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極大地損害了我國的法制尊嚴。
六、背離規(guī)范的原則,影響裁判文書的統(tǒng)一和權威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不同于一般的文章,它有其自身的特點和格式。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明確提出,裁判文書的改革要在《文書樣式》規(guī)定的框架內(nèi),尋求增強說服力的寫作方法。過去的裁判文書之所以讓當事人感到司法不公,恰恰說明我們沒有按照《文書樣式》的要求,對事實和理由部分進行充分的說理。因此,裁判文書改革的關鍵不在形式,重在內(nèi)容。而“法官后語”卻在現(xiàn)有的《文書樣式》模式框架外,獨辟蹊徑,舍本逐末,搞所謂的“創(chuàng)新”,顯然是對裁判文書改革的曲解,是“為賦新詞強說愁”的作秀。試想,若全國各地法院都置現(xiàn)有的《文書樣式》規(guī)范與不顧,隨心所欲,各行其是,那么,“創(chuàng)新”的裁判文書將是何等的五花八門,法律的統(tǒng)一和尊嚴從何而談!“法官后語”這一“創(chuàng)新”之作,無論形式還是內(nèi)容,都與裁判文書改革背道而馳。至少說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文書樣式》出臺前,是缺乏理論依據(jù)的。
七、背離了司法效率原則,影響案件審結(jié)
現(xiàn)在正在進行的司法審判改革,其目的很大一部分是為了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如提倡快審快結(jié),提倡民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庭前證據(jù)展示、聽證,取消審結(jié)報告等等,都是對審判予以“提速”。 因此,一方面,撰寫一篇勸告當事人的“法官后語”,勢必會拖延訴訟時間,與其花費大量精力,費時費力去撰寫所謂的“法官后語”,倒不如主審法官在裁判前做工作,將有關勸慰、奉告和解釋在調(diào)解階段進行;另一方面,如果不以犧牲裁判效率為代價,則法官往往會因為沒有充分把握事件的背后真相而滿目“動筆”,使“法官后語”流于形式,形同虛設。
八、容易帶來程序上的混亂
首先,是造成司法改革程序混亂。判決書是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是表達國家法律意志的一種方式,它有法定的構(gòu)成要件。即使要進行改革,也應該由國家級司法機關統(tǒng)一考慮實施,而不應該由地方法院隨意進行。一個事關國家司法審判方式的改革,由一個地方基層法院來進行,在程序上大有質(zhì)疑之處。只有如此,才能使審判方式乃至司法體制改革嚴謹有序地深入進行,避免統(tǒng)一司法秩序內(nèi)審判方式的多樣性,避免有不必要的改革成本和無序改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保證司法體制改革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只有如此,司法改革才能有效且有序地達到預期的目的。
其次,是造成審判程序混亂。如果一份裁判文書是經(jīng)過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a(chǎn)生的,那么,“法官后語”是代表主審法官的意見,還是代表合議庭的意見?是否也要經(jīng)過合議庭評議后再制作呢?“法官后語”是代表法官個人還是代表法院?是否也要加蓋法院的公章呢?
九、“法官后語”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許多潛在的危害
首先,“法官后語”不僅不會將法律和道德這兩種層次性質(zhì)不同的規(guī)范融合,相反多數(shù)情況下可能還會凸顯它們之間的沖突,損害判決的權威性。通常情況下,“法官后語”存在的理論依據(jù)是對言簡意賅的法律條文從道德層面作進一步的詮釋,它可能是價值取向一致的詮釋,也可能是價值取向完全不一致的詮釋。而無論是從實踐還是理論來看,后一種情況可能更為多見,更有實際意義。如果是后一種情況,即試圖從情理上說服當事人接受依法作出的判決,那豈不是對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進行了否定?值得提醒的是,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人提出,“法官后語”可以使法官對一些贏了法理卻輸了情理的案件撰寫“判后感” 。要是真的這樣,判決恐怕就不再是判決了。
其次,極有可能會造成不同判決之間法律判斷與道德判斷的矛盾沖突,從而影響判決的權威性。在不同判決之間,由于“法官后語”的存在,很可能會導致某一判決的法律判斷和判決的道德判斷發(fā)生沖突,從而影響司法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三,必然會導致司法判決的非規(guī)范性,從而影響司法判決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可以想像,“法官后語”在司法實踐中肯定不能得到普遍采用。因為在許多領域,如刑事、行政乃至涉外民事訴訟中,顯然不太可能采用“法官后語”這種做法,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并非所有類型案件都適合采用“法官后語”。在此情況下,必然導致司法判決格式的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
第四,必然導致不同法官、不同法院“法官后語”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我們必須承認,目前在我國尚不存在一個職業(yè)化的法官階層,所以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法官們尚沒有具備一個職業(yè)階層通常應該具有的職業(yè)觀念、職業(yè)道德和思維方式,各地、各級乃至各個法院法官的業(yè)務素質(zhì)也參差不齊,而采用“法官后語”必然會因主審法官個人專業(yè)素質(zhì)和道德價值取向的差異導致對同一案件的不同看法和不同“后語”。其結(jié)果必然是“法官后語”的五花八門,缺乏規(guī)范。
第五,最為關鍵的是,“法官后語”這種做法有意無意地反映了與法治國家理念相背的思維慣性,有著潛在的危害。有人認為,“法官后語”以先進思想文化為指導,把依法裁判和以德育人結(jié)合起來,進一步弘揚了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和社會公德,是“以德治國”思想的具體體現(xiàn)。然而應該指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它沒有正確理解以德治國的范疇和內(nèi)涵,混淆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界限,其次,它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對立起來;再次,它實際上把“先進文化”和“傳統(tǒng)美德”予以對立。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是最高層次的社會規(guī)范,是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guī)則,通常情況下它必然地包括被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規(guī)范。法律價值取向與道德價值取向有時當然可能會發(fā)生沖突,但這只是個別情形,不能因此而將法律與道德對立起來。盡管今天尚未成為法律規(guī)范的道德規(guī)范明天可能就會上升為法律規(guī)范,但法官的天職決定了他只能代表今天的法律發(fā)言,而不能代表今天的道德發(fā)言,更不能在判決書闡釋其道德觀念。更為重要的是,沒有成為法律的道德觀念或相應規(guī)范是不確定的,可能因人而異,因群體而異,因地而異,因時間而異。這是法律與道德的重要區(qū)別之一。而“法官后語”不能排除法官用個人的道德標準代替案件審判標準的嫌疑。中國現(xiàn)代史告訴我們,傳統(tǒng)中國文化的一個重大缺陷恰恰是過多地強調(diào)了不確定性的道德規(guī)范,忽略了確定性的法律規(guī)范,其結(jié)果是導致了長久的“人治”。所以,我們切不可抱守傳統(tǒng)文化的思維模式或者在其影響下無意識地給人治創(chuàng)造可能。不能將依法治國同以德治國對立起來,甚至用誤解的以德治國來沖擊依法治國,那樣便會使我們的政法體制改革陷入一個永無休止的循環(huán)。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任何一項改革,都應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僅靠滿腔熱情是遠遠不夠的,裁判文書改革也不例外。不當?shù)母母锊粌H不能如其所愿,反而會導致反法治的惡果。為了改革而改革,隨心所欲地標新立異,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改革,只會將改革引向“深淵”,步入“地雷陣”。“法官后語”沒能實現(xiàn)其正義的理想,反而將裁判文書改革帶入了誤區(qū),這也給我們提供這樣的思考:當我們在苦苦追尋法治的同時,法治是不是離我們越來越遠了?面對“腳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司法改革雜亂無章的現(xiàn)狀,我們是否應該呼喚有計劃的、全面的、根本的司法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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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裁判文件附設“法官后語”的思考》,載《法律適用》2002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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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看E.M.伯恩斯:《當代世界政治理論》,曾炳鈞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113—120頁。轉(zhuǎn)引自賀衛(wèi)方:《中國古典司法判決風格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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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人民法院報》,2003年1月31日,轉(zhuǎn)引自:《法制日報》(網(wǎng)絡版)http://www.legaldaily.com.cn/gb/misc/2003-03/13/content_184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