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慶榮 ]——(2005-4-14) / 已閱29290次
反對和遏制“臺獨”的一把利劍
——兼談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意義
吳為 王家毅
[摘要] 全國人大將于今年三月五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這對遏制“臺獨”分裂活動,加快實現祖國完全統一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礎,且十分必要,非常緊迫,它反映了中華民族炎黃子孫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關鍵詞] 反分裂國家法 必要性 意義
去年底,中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了關于提請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議案,并決定將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提請今年三月五日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是祖國大陸為促進海峽兩岸關系和祖國統一大業的發展,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而采取的重大決策。《反分裂國家法》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解決臺灣問題、實現中國完全統一的原則、主張和措施,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炎黃子孫包括臺灣同胞的共同意愿,是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活動的一把利劍。
一
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民族繁多、歷史悠久的統一的國家。各族人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共同締造了我們這個東方大國,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對世界文明做出了舉世公認的貢獻。整個中國歷史告訴人們:中國的統一,不是哪個民族單獨締造的,而是中國各民族共同締造的。當漢族為主體建立全國統一政權時,得到了少數民族的支持;同樣,當某一個少數民族建立全國統一政權的時候,也得到了漢族和其他民族的支持。無論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不管居住在中原還是居住在邊疆地區,都心向祖國,致力于祖國的統一事業。長期以來,各民族都對自己的祖國懷有深深的眷念之情。但是中華民族走向大統一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其中也包含著對分裂勢力的斗爭和否定。歷史上,清朝曾幾次平定西北邊陲叛亂,鞏固了西北邊疆的安全。新中國成立后,實現了除臺灣以外的空前統一和民族大團結,然而不和諧的事件屢有發生。策動西藏叛亂的達賴喇嘛打著“西藏獨立”的招牌,在國際上四處活動,其目的是搞“西藏獨立”,制造國家分裂,破壞民族團結;“東突”組織也妄圖將新疆從中國分裂出去。特別近年來,一些“臺獨”分子對祖國大陸堅持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置若罔聞,臺灣島內“臺獨”分裂活動十分囂張。“兩國論”、“一中一臺”等謬論相繼出籠,“去中國化”、“漸進式臺獨”步伐明顯加快,所謂“臺灣正名”等“臺獨”分裂活動日益猖獗。陳水扁甚至置祖國大陸的嚴正警告和2300萬臺灣人民的福祉于不顧,公然聲稱要在“2006年制憲”、“2008年實施新憲”,謀求通過所謂“憲政改造”搞“法理臺獨”,在分裂國家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把兩岸關系推向了危險的邊緣。“臺獨”勢力及其分裂活動的發展,嚴重破壞了祖國和平統一的前景,嚴重威脅著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損壞了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對臺灣海峽地區和平與穩定的最大威脅。值此關系到中華民族復興大業的重要歷史關頭,祖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通過法律形式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顯得十分的必要和緊迫。
二
以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國憲法、法律都有維護國家統一的條款,加拿大、俄羅斯、英國等國都曾經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與分裂分子做斗爭。反對分裂、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也是每個主權國家的神圣權利和不可推卸的責任,是當代國際法普遍認可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聯合國家和它的成員國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內管轄的事件。聯合國《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為目的之企圖,都是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我國的立法也一直重視對分裂國家行為的懲處。分裂國家作為危害國家領土完整、破壞國家統一的一個罪種,在建國初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中已有此雛形,該草案第47條以“破壞統一戰線”之罪名規定:“以反革命為目的,用挑撥、離間、煽動或者其他方法,破壞各民主黨派、各民主階級間、各民族間之團結者,處死刑、終身監禁,或者3年以上15年以下監禁,并可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者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第3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1957年6月28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第99條明確規定:“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1979刑法第92條規定:“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將顛覆政府與分裂國家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予以并列,并將顛覆政府置于分裂國家之前,雖然不盡合理,但也是由當時的國際國內局勢所決定的。然而,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行以及國際交流的深入發展,尤其是新的國際國內形勢以及反和平演變的需要,顛覆政府和國家政權的行為盡管仍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但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犯罪行為,尤其是祖國邊疆部份地區的分裂行為日益猖蹶,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比過去的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在新的歷史情形下,1993年我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將分裂國家的行為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1997刑法將顛覆政府與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分開予以規定,并將分裂國家罪排在緊次于背叛國家罪之后,同時將罪狀中的“陰謀”一詞去掉,從而形成了103條第1款的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不僅體現我國立法技術的成熟,也表明在新時期維護國家統一的任務遠較鞏固政權的任務更為迫切、更加艱巨。而今,中國的國力逐漸強大,海內外炎黃子孫盼望中國完全統一的愿望越來越強烈,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為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進行了不懈的努力,而猖獗的“臺獨”分裂勢力變本加厲,分裂活動逐步升級。因此,中國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分裂國家法》,有助于中國掌握反對“臺獨”斗爭的主動權,依法主動打擊“臺獨”的分裂活動,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可見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反對分裂、維護國家統一,無論是國際法,亦或國內法都有著其深厚的法理基礎。
三
中國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其主要的立法宗旨是: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實現國家完全統一,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該法的制定將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這里我們主要談兩點:
(一)有利于依法制“獨”。臺灣的全部歷史都證明,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關系著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關系著全國人民的感情和尊嚴,關系著中國的發展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根本利益。長期以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為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進行了不懈努力,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針對臺灣問題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始終以最大的誠意,緩和兩岸敵對狀態,促進兩岸交流不斷擴大。中國政府分別在1993年發表《臺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的白皮書和2000年發表《一個中國的原則與臺灣問題》的白皮書,兩份白皮書廓清了在臺灣問題上的種種迷霧,清楚表明了中國政府堅持“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和解決臺灣問題的嚴正立場,有力回應了當時“臺獨”勢力分裂祖國的言行。然而“臺獨”勢力頑冥不化,肆意分裂國家的言行變本加厲。《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改變了以往中央政府以發言人作政策宣言形式表態的不足,使“臺獨”勢力沒有任何模糊空間所利用。法律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反分裂國家法》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法打擊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掌握反“臺獨”斗爭的主動權提供了專門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二)反映了炎黃子孫的共同意愿。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反分裂國家法》反映了全中華民族炎黃子孫的共同意志。面對“臺獨”分裂勢力的“法理臺獨”,內地各界人士和海外僑胞,紛紛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對和遏制“臺獨”,并提出了不少對臺立法的議案、建議和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全票通過、海外炎黃子孫的強烈關注和支持,反映了該法的強大民意基礎。《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在全球引起了強大的震撼,從以下顯示的資料可以明證:
中新社北京2004年12月29日報道,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的一百六十三名委員,以全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議案時,決定將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將提請三月五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寬敞豁亮的人民大會堂常委會會議廳響起了熱烈掌聲,這掌聲是民意的反映,是全體中國人對早日實現祖國統一的渴望。
2004年12月18日,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表示“堅決支持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港澳人民的心聲和意愿”,“希望看到祖國早日統一”。
香港《文匯報》、《大公報》、《香港商報》、《星島日報》、《成報》和《澳門日報》都發表社評說,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這是祖國大陸遏止“臺獨”的重大決策,從法律上表達了中華民族反對分裂和促進國家統一的強大意志,必將對促進兩岸關系和祖國統一大業的發展,對維護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004年12月20日,旅埃華人華僑代表在我國埃及使館召開“反對臺獨,促進祖國統一”座談會。認為全國人大對臺立法十分必要和及時,將有力的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追求祖國統一,中華民族繁榮振興是所有海外華人華僑的夢想”。
吉隆坡和墨西哥城2004年12月21日報道:馬來西亞中國友好協會秘書長陳凱希發表文告指出,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有助于維護臺海和平與亞洲經濟的穩定、繁榮和發展。反分裂國家法反映了廣大海外華僑華人促進中國統一的心聲,也是反對“臺獨”、遏制“臺獨”行徑的一項重要措施。“反分裂國家法將讓世界人民理解中國人民反對分裂、促進國家統一的決心”。
墨西哥下加利福尼亞州(下加州)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也發表講話指出,“反分裂國家法是歷史的呼喚、時代的產物,是中華兒女共同的選擇,是中國人民維護國家尊嚴的體現,也是以法制止“臺獨”的保證”。“可以預見,包括臺灣地區民眾在內的所有中國人、海外華人以及世界熱愛和平的人民都會理解和支持這一法律的誕生”。
美國2004年12月23日《芝加哥華語論壇報》報道,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是以法制“獨”的重大決策。“這是中國首次以法律形式維護領土和主權完整,反對和遏制日益猖獗的“臺獨”勢力,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極其重要的決策”。“以包括立法在內的各種方式和手段維護國家的統一,每個公民責無旁貸,也是華僑華人的共同心愿”。
2 004年12月21日,世界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會長、全英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單聲在倫敦發表聲明表示,全球萬家華僑華人社團堅決擁護“反分裂國家法”。“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海外華僑華人翹首盼望已久的特別大法,合民心,順僑意,揚國威,必將對促進兩岸關系和祖國統一大業的發展,對維護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004年12月27日,在澳門地區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舉行的“反分裂促統一”座談會上,“澳統會”副會長、澳門大學教授楊允中說,促統必須反“獨”,反“獨”為了促統。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這是新形勢下推進和平統一的一項必要的舉措,也是對兩岸以至海內外所有中國人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的正確指引。
2004年12月30日,東帝汶中華商會會長符孝勤先生說:“反分裂國家法”的出臺,使反“臺獨”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我們在海外的炎黃子孫更堅定了反分裂、促統一的決心,這是中國政府深思熟慮的明智之舉,我們海外華人舉雙手贊成”。
2004年12月26日圣保羅“巴西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一聯合會、德國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以及全美各地的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都發表聲明,堅決支持中國反分裂國家法。認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完善中國政府“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保障,從法律角度宣示中國政府和人民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的堅強意志。這部法在“反對臺灣獨立、促進祖國統一”歷史發展中,必將成為一個影響深遠的新步驟,一個意義重大的里程碑。
2005年1月7日德國全德華人社團聯合會、德國華商聯合總會、歐洲華人主流媒體“經濟時尚導報”等團體紛紛集會并發表聲明,支持《反分裂國家法》,并希望以此推動祖國統一。“中國經過慎重考慮和多方論證,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順乎民意的戰略舉措,也是對“臺獨”分子的當頭棒喝。這一立法不僅無可非議,而且十分必要適時”。
2005年1月14日美國華人宗鷹先生撰文稱: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在“反獨促統”的歷史中,必將成為一個意義重大的里程碑。“反分裂國家法”為“四正”之法:即正當立法,正本清源,正義公允,正時宣示。
2005年1月5日新西蘭、加拿大、荷蘭、哥倫比亞、奧地利等國家的華僑華人紛紛表示,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以法律手段遏制“臺獨”勢力、推進和平統一的必要舉措,代表了全世界炎黃子孫的意志和心愿。
2004年12月19日,祖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消息,在島內也受到各界關注,不少民眾就此表示,不希望因為“臺獨”而在兩岸間引發戰火。臺北縣的一位民眾更是投書媒體直言:2000多萬生活在臺灣的同胞,有權拒絕成為“臺獨”的人質。“陳水扁當局不將主流民意放在眼里,只會無節制地操弄民粹,將臺灣2000余萬人的安危視如游戲,把本來相安無事的臺灣海峽兩岸弄到劍拔弩張的地步”。“即使大陸的反國家分裂法成為事實,但只要臺灣今后沒有人以任何形式搞“臺獨”,我們又有什么好懼怕的呢“?另一位名叫陳亦偉的臺北民眾同日也在《聯合報》上撰文指出,臺灣當局應盡快回歸一個中國的立場,改善兩岸關系并藉此提升臺灣的產業競爭力……如果只是膚淺地丑化大陸立法目的,以及情緒性地進行反制,不僅無助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導致另一場內耗。《聯合報》同日發表的一篇評論也指出,安居樂業、無禍無災、后代平順成長……是臺灣老百姓的共同心愿,希望當局保百姓平安,不要造成兩岸緊張情勢升高。綜上可見,我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中華民族炎黃子孫包括臺灣同胞的共同意愿。
總之,《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關系到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國家的統一,是中華民族的炎黃子孫包括臺灣同胞的共同心愿,任何人、任何國家都沒有理由妄加指責。我們堅信,整個世界將會發現,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將是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活動的一把利劍,最終必將會促進兩岸的和平統一進程,從而也會有助于亞太地區乃至世界的和平和穩定。
A Sharp Sword to Oppose and Contain “Taiwan Independence”
------- A Review on Significance of Chinese Anti-Secession Law
WU Wei WANG Jia-yi
Abstract: Anti-Secession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adopted by the Tenth People’s National Congress on March 14th, 2005,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ontaining splitting activities of “Taiwan Independence” and speeding up the course of national reunification. With the basic legal principle, 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 to formulate Anti-Secession Law which reflects the basic interests and the mutual wishes of all people of Chinese descent.
Key words: Anti-Secession Law; Necessity; Significance
* 該文系2005年1月29日在新西蘭召開的澳洲華人華僑 “反‘臺獨’、促統一”年會上重點交流文章。
[作者簡介]
吳為 (1959—) 男 蘇州學院 教授 研究方向:公法
王家毅(1957—)男 新西蘭澳洲華人華僑協會秘書長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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