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14) / 已閱63169次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應注意的問題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業務的開展,改變了過去農村信用社業務單一的局面,為實現資產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潤增長點提供了新的思路。為防范風險,現將貼現、轉貼現業務操作中易造成隱患的幾個方面作一簡要探討。
一、受理時要認真審查
(一)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貼現申請人應為在貼現信用社開立帳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能夠提供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申請轉貼現的金融機構,應提供經過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人民銀行核發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申請貼
現企業辦理貼現時的有關憑證、貼現協議、商品勞務合同及增值稅發票等。
(二)對匯票的審查: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出票人的簽章應與出票人名稱一致,匯票收款人應與第一背書人簽章一致;各背書人簽章應清晰到位,與被背書人名稱一致,且背書轉讓不得有個人行為;粘貼單為銀行統一格式,騎縫章應清晰、規范;連續背書轉讓時,日期填寫應符合邏輯關系。
票面上標明“不得質押”、“不得轉讓”和背面標明“委托收款”字樣的匯票不得貼現。
(三)對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的審查:審查申請貼現企業與其直接前手間合同的真實性、合同期限及簽訂日期,審查增值稅發票的真偽及開票日期。合同的簽訂日期、匯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稅發票的日期應符合邏輯關系。免稅的貼現申請單位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貼現單位應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或提供貸款卡原件及復印件。
(五)《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雖未明確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將票據直接轉讓給出票人”,但這種背書轉讓有利用承兌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的企圖,不利于銀行資金安全,對這類票據應認真審查,一般不予貼現。
二、貼現的辦理及匯票管理
(一)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鑒于承兌行對貼現行的查詢只做原則性的查復,貼現行只能將“查復”做為識別票據真偽的參考,對于大額、有疑問的匯票,應堅持雙人實地查詢。查詢時,應要求出票行在查復書上注明有無凍結、掛失、止付,真正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徹底”,以此把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對符合貼現條件的企業應在平等、自愿、公正、誠信的原則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簽訂《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協議》一式兩份,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匯票到期承兌行不予付款,可依法進行追索。
(三)填制統一格式的貼現憑證一式五聯,并在第一聯申請書上加蓋企業預留銀行印鑒。
(四)銀行承兌匯票作為重要單證,應視同現金入庫保管,做到一日一核對,嚴防丟失。同時,應建立銀行承兌匯票專用管理登記簿,詳細登記每一筆匯票的號碼、金額、出票日、到期日、承兌銀行及貼現單位。匯票按到期先后順序排列,以便到期一筆,托收一筆。避免匯票到期后,因超過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期限,而不得不到簽發行直接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