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4-18) / 已閱6829次
網上政府采購公務車亟待規范
發表時間: 2005-04-12
文章來源:2005年4月12日的《檢察日報》第十二版
作 者: 谷遼海
網上政府采購公務車是指采購主體通過互聯網發布政府采購公務用車的信息、接受供應商網上投標報價、網上開標以及公布采購結果的全過程。近幾年,隨著計算機網絡的迅猛發展,我國許多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紛紛在互聯網上實施公務用車的政府采購。隨之而來的是網上政府采購糾紛案件和相關法律問題也日漸增多。有些爭議完全是屬于法律空白造成的,有些則是采購主體有法可依但違規操作引起的。我們這里所提到的則是屬于后一種情況。本文試圖從網上政府采購公務用車的實例著手,分析采購主體有法不依的情形,而這樣的例子在全國帶有相當的普遍性。
2005年1月12日,采購人南方某市公安局因執行公務需要采購6輛捷達汽車,要求標配,2輛車身顏色為白色,裝警燈;1輛車身顏色為黑色;3輛車身顏色為銀灰色,均為手動擋。1月12日,采購主體將采購信息在該市政府采購網站上進行發布,這次政府采購方式為公務用車網上公開招標采購,招標采購信息公示后的第二天中午,即1月13日12時截標。供應商交付汽車的時間為發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1月18日,該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59.8萬余元。
筆者注意到,該采購主體在此次采購活動的前幾個月,還從網上采購了兩輛愛麗舍轎車。2004年9月3日,采購主體將采購信息在該市政府采購網站上進行發布,招標采購信息公示后的第三天即進行截標,9月8日12時許,某供應商即交付兩輛愛麗舍汽車,總計價款為25.2萬元。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還沒有將網上政府采購規定為法定的采購方式之一,但現行法律對類似前述的公開招標采購行為還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們必須嚴格遵守。前述所介紹的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主體所進行的兩次不同時間公務用車的政府采購行為,所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是指定品牌和違反等標期的法律規定。前一問題在實踐中非常普遍,政府采購公務車指定品牌的做法嚴重限制了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為違法行為,筆者將另行專題來討論。本文主要是談后一問題。
法律要求招標人必須為投標人提交投標書留有最低限度的時間,確保投標人及時對其招標意向作出響應,避免因時間過短或者過長而給招標工作帶來負面影響。投標截止日期是指將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時間,國際上一般稱為“等標期”。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投標截止日期不少于40天,緊急情況可以縮短到不少于10天。歐盟《政府采購指令》則根據不同情況規定為36至52天,緊急情況可縮短到15天。還有,投標截止日期與政府采購市場是否開放有關。如果政府采購市場已經對外開放,期限就應規定得長一些,因為采購信息傳遞給外國供應商需要時間。
前述某市公安局的兩次采購行為均與我國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相背離。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招標投標的截止日期與招標投標法規定相一致,兩法規定所不同的是采購對象。然而,我們所看到的這兩次公務車采購的等標期,一次只有1天時間,另一次則不到3天時間。
在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采購活動中,類似本文所介紹和分析的網上公務車政府采購,采購主體不遵守20天投標截止日期規定的現象非常普遍。招標采購程序所存在的法律問題,將嚴重影響到采購結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這樣的采購活動需要引起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亟須納入我國《政府采購法》進行規范。
(本文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