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長秋 ]——(2005-4-19) / 已閱10991次
兒童營養膳食立法應當緩行
劉長秋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 200020)
隨著社會發展所帶來的人們對健康問題尤其是兒童健康問題的日益關注,兒童營養膳食問題已成為不少人關注的焦點。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學者提出應當對兒童營養膳食問題進行立法,用立法來保障兒童的營養膳食,維護其身體健康。這些學者認為:“兒童營養膳食和食品安全應該有法律保護,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立法是兒童健康成長的根本保證。”然而,這種觀念是否恰當呢?兒童營養膳食立法真是兒童健康成長的根本保證嗎?對此,筆者不敢茍同!
筆者以為,營養膳食問題尤其是營養問題與人的自我發展水平是密切相關的,能否對該問題進行立法應當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從當前在兒童營養膳食立法方面有過立法實踐的國家來看,大都主要是一些發達國家。在這些國家,由于人們的溫飽問題早已解決,經濟上比較富足,所以便對生活的質量更為關注,對健康飲食更為關注,而這些國家的立法者也自然相應地順應了民意,將營養膳食問題特別是兒童營養膳食問題列入國內立法議程,并最終對兒童營養膳食問題進行了立法。這與其擁有雄厚的經濟基礎是分不開的。當前,盡管我國的綜合國力正在不斷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及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與日俱增,但就總體來看,我國依舊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與各發達國家相比依舊有著極大的差距,且還存在地區生活水平的極端不均衡問題,例如:在城市,人們的生活水平要相對較高,可能要相對較為注重生活質量問題,注重飲食營養尤其是兒童的飲食營養;而在廣大農村,人們的生活水平則基本上還駐足在剛剛滿足溫飽后對未來更富足生活目標的奮斗抑或對更高生活質量的憧憬階段,營養問題(包括兒童的營養問題)對他們來說,恐怕還只是其為之奮斗的一個長遠目標。所以,筆者認為,在這樣的條件下對兒童營養膳食問題進行立法顯然是不適宜的。此外,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人民的飲食文化的不同決定了其飲食營養結構(包括兒童的飲食營養結構)必然也大不相同。這樣一來,即便是強制對兒童的營養膳食問題進行了立法,也可能會因該法無法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實施而使其實效受到置疑,從而導致其沒有普遍性的權威。而法律假如沒有權威,則它無疑于形同虛設!基于此,筆者以為,就目前而言,我國對兒童營養膳食問題進行立法的條件尚未完全具備和成熟,兒童營養膳食立法應當緩行。
此外,提倡對兒童營養膳食問題進行立法的學者還以日本為例來論證說明對兒童營養膳食進行立法的必要性。他們認為:日本是最能說明立法能保證兒童健康成長和提高國民素質的明顯例子。1931年,日本18歲男青年的平均身高161.8厘米,女青年身高為151.2厘米。4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先后頒布了與營養相關的法律,包括《營養法》、《營養改善法》、《學校供餐法》等。隨著與營養相關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到1985年,日本18歲男女青年的身高分別達到171.8厘米和157.8厘米。日本通過50多年的國民營養改善,使國民體質得到普遍提高,被西方學者譽為“人類體質的發展奇跡”。但筆者以為,兒童營養膳食立法的出臺與兒童身高的增長或體質的改善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從生命科學的角度來說,人們(包括兒童)體質的增強或身高增長有賴于其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飲食結構的科學化,而與營養膳食立法卻并無必然的聯系。營養膳食立法作為法律,其作用充其量在于確認并保障實施已為科學所證明的、與人們的健康相關的合理飲食結構,而不會決然地促進人們體質的增強或身高的增長。實際上,即便沒有對兒童營養膳食進行立法,人們出于對兒童的關愛與呵護,也會自覺重視并強化兒童的飲食結構,注重兒童的健康飲食和營養飲食,從而使兒童的體質得到增強。而相反,即便是有了營養膳食立法,假如其國內的經濟發展水平尚達不到足以滿足人們改善其生活質量的需要的程度,則人們也會苦于無相應的經濟能力而無法關注并改善其飲食營養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強制保障實施”無疑只會加重人們的經濟負擔,而無益于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和提高其國民體質,該法律也只會被人們視為“惡法”而難以長久存在。所以,筆者以為,重視并對兒童營養膳食問題進行立法并不是日本國民體質改善的直接原因。日本國民體質的改善主要得益于日本經濟發展所必然帶來的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假如沒有其經濟的發展以及其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即便是有再多內容良好的營養膳食立法,其國民的體質也決不可能會有實質性的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在兒童營養膳食方面,我國應當努力發展經濟以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改善其生活質量,幫助其在經濟能力許可的情況下自覺重視并切實改善兒童的飲食結構,從而增強其體質;而不應當是過早地用立法來強制保障兒童的營養膳食,“拔苗助長”。
在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旋律的情勢下,法律的影響已經波及到了人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許多時候,沒有法律是不行的。但另一方面,法律也絕不是萬能和無所不包的,在依法治國的時代,并不是所有問題都必須要有法律介入才能夠最終得到解決。而且,在某些問題上,即便法律要介入,也絕不是必須或者可以馬上介入的。法律在對待兒童營養膳食問題時就面臨著這樣的問題。當前,在我國經濟基礎還較為薄弱、人民生活水平較那些發達國家相比還很低的情況下,我們切不可盲目借鑒發達國家在營養膳食立法方面的經驗,過早地對營養問題進行立法。
本文發表于《衛生政策》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