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21) / 已閱9370次
民事上訴狀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田xx,該社主任。
被上訴人吳x,男,196x年6月26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上訴請求:
撤銷(200x)x經初字第43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經初字第436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1995年10月27日。劉xx(已亡)從上訴人處借款700元,由被上訴人提供保證。逾期后,上訴人于1999年3月22日向被上訴人送達《貸款催收通知書》一份,被上訴人上面簽了字。一審法院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超過保證期間為由,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該筆借款超過訴訟時效后在《貸款催收通知書》上簽字,為超訴訟時效貸款重新提供保證,該保證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明顯違反了司法解釋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