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培蔭 ]——(2005-4-22) / 已閱6979次
緩刑犯進高校不是鬧劇
(武漢 王培蔭)
某報的一篇《服刑犯進高校誰之過》中,作者認為:更期待有關部門能以此為教訓,加強監管,防止“服刑犯進高校”的鬧劇再度上演。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相反,筆者認為,我們對判處緩刑的罪犯,可以有條件地允許他們參加高考或其他學歷考試,而且可以讓他們在高校等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監督下繼續改造;但是不能因為他們是罪犯就剝奪其受教育(包括而不限于學歷教育)的權利。理由主要有三點:第一,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我國《憲法》中明確賦予公民的權利,而罪犯作為公民(如果是中國人的話),雖然犯罪了,哪怕他們要受到《刑法》等法律的懲罰,但是他們依然是公民,他們合法的權利包括受教育權當然要受到尊重和保護。
第二,我們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并沒有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不能上大學,而且有的部門規章中規定了緩刑犯可以工作,那么同理,緩刑犯也可以上學了。事實上,我國很多被判處徒刑并被關押的罪犯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他們在所有的科目合格后就能通過審核,獲得文憑,監管當局和社會對此都是持支持的態度。曾經還有報紙報道某罪犯在監獄里繼續攻讀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他就讀的高校并未因其入獄而將其開除學籍了事。實踐證明,這對于罪犯的改造相當有益。
第三,我們應加強對緩刑犯的監管,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就不能繼續讀書。政審也罷,監管也罷,不能成為剝奪緩刑犯權利的借口、關卡。我們國家對罪犯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于一個正值青春年少的罪犯,如果能進高校深造,無論對其個人未來的發展而言,還是對其緩刑期間的改造而言,應該是利大于弊的。一味的嚴刑峻法,于事無補。